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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在法庭瞎扯證據被破壞,這才有夠扯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在法庭瞎扯證據被破壞,這才有夠扯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10 推:12 噓:2 →:32

笑死!這是哪裡來的鍵盤律師啊!連刑事訴訟的勘驗筆錄效力都不知道還敢在這邊胡扯?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631 號刑事判決


又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尚非法所不許,即與事實審採直接審理之精神無違。原判決援引第一審勘驗扣案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內檔案名稱「thumb_201」照片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影片之結果,顯示A女嘴唇微張,上訴人之陰莖與A女嘴巴接合,另上訴人之陰囊部分,亦有與A女之嘴巴接合,製有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取圖片存卷可按,認定上訴人將其陰莖、陰囊抵住A女嘴巴而使之接合,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既遂,顯未與第一審之勘驗結果為不同之認定,是原審未再行勘驗,亦與直接審理原則無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以其僅將生殖器擺放在A女嘴邊拍照,並非基於性交之意圖,亦無插入或接合之動作,原審未重行勘驗,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我國刑事訴訟採直接審理主義,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審判法官當場調查,並做成勘驗筆錄

後,才得做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

錄為證。
也就是說,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完全以筆錄紀載為準,如果筆錄沒有

記載,你再爭執也沒有用。而依同法第44條一項第十款規定,勘驗程序係屬審判筆錄紀

載事項之一,也就是說如果你有異議,當場就要提出並記載筆錄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事後才提出,很抱歉,法院不會理你,只會依照勘驗筆錄記載內容判斷,而這勘驗

筆錄即使到第二審也還是有效,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第二審法官大多仍沿用第一審的

勘驗筆錄,不會再重新勘驗,這一點都不違法。


第 44 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所以我說KP的律師要不是經驗不足,就是做做樣子,如果他對勘驗程序有疑慮,當場就

要提出異議並記載於勘驗筆錄,哪有等到勘驗完成之後才來爭執的?法院根本不會理你

,也不影響勘驗筆錄的效力。


9個檔案都勘驗完畢後,蕭奕弘這才發現剛才看的是硬碟原物,再次強調應該勘驗image映像檔。法官質疑為何不事前提出?檢察官也稱,勘驗的標準程序就是直接勘驗原物。



至於那些不死心的小草們,你就等等著慢慢看吧!看看這種違背刑事訴訟審理程序的事後

異議,最高法院會不會理你啦!還是堅持審判程序之遵守以筆錄紀載為準。


※ 引述《harris30100 (WuBH)》之銘言:
: 傻鳥確定要打這個?
: 做雜湊值是基本的數位證據保存方式
: 北檢沒做這個超基本的動作真的會笑掉大牙
: 附上法務部數位保存流程
: https://i.imgur.com/zm5y6e5.jpeg
: 退一萬步說,沒封條沒包裝的證據拿出來,你在哪一部鑑識、犯罪電影有看過的??
: 鳥鳥現在要愚蠢到什麼地步,雖然愚民策略很成功啦,還有40%聽到抗中就高潮的,完全不
: 管執政黨幹了些什麼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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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206.20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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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22:58

q347 06/06 06:20甚麼口交?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24:20

q347 06/06 06:25爭執點在驗不是很正常嗎?

你在做夢喔!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254 號刑事判決

現行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係採覆審制,即於上訴之範圍內,重新調查證據,進行辯論程序 ,而為事實上之審認,並適用法律以為判決。然於第一審審理中已經踐行法定證據調查方 式,並保障被告之程序權所為之證據調查書面(如證人之審判筆錄、證物之勘驗筆錄等) ,於符合該證據調查之規範保障目的下,第二審僅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所定書證之 調查方法調查證據,而未再重覆傳喚證人或勘驗證物(含新型態證據),倘未逾越第一審 調查證據之結果,因被告程序權已受保障,尚不能認為係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26:26

CHENXOX 06/06 06:26太專業白話解說 洨草包看不懂 反正94泥

CHENXOX 06/06 06:26法官沒資格看哭蚊折本人のusb 泥看了誰

CHENXOX 06/06 06:26知道有沒有偷改 搞不好94法官存入Exce

CHENXOX 06/06 06:26l Payの資料

CHENXOX 06/06 06:26#夠蠢才敢大聲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31:40

q347 06/06 06:36不要用紅字拉 不清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41:3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6:44:40

violetking 06/06 07:06直接勘驗為“原則”,但不一定要直接

violetking 06/06 07:06勘驗唷,只要雙方對證據同一性無疑議

violetking 06/06 07:06唷,除非檢察官對於自己製作的印象檔

violetking 06/06 07:06和原檔之同一性有疑義。

violetking 06/06 07:08資深道長的庭上,都會親自勘驗屍體?

笑死!你在扯什麼? 不知道數位證據才有同一性問題嗎? 你不勘驗原本,要怎麼證明映像檔與原本同具有同一性? 用念力嗎? 另外你把偵查程序的屍檢跟審判程序對證物的勘驗混為一談,真是太好笑了! 不知道法醫的鑑定報告本來具有證據能力嗎?再不然也可以傳法醫到庭作證,要討論什麼 同一性問題啊!沒有實務經驗就不要在這邊瞎扯一通好嘛!只是自曝其短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7:16:18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7:20:47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7:25:19

nhk123871192 06/06 07:25不要再鬼扯一堆了啦,標準程序這樣

nhk123871192 06/06 07:25搞?

ms883050 06/06 07:46這不就妙妙案的老招,一直勘驗證據拖時

ms883050 06/06 07:46間,這就表示證據對被告很不利,只好硬

ms883050 06/06 07:46拗。

violetking 06/06 07:46什麼是數位證據不知道?照您說的不勘

violetking 06/06 07:46驗屍體,怎能確認證據同一性?照片沒

violetking 06/06 07:46造假。

菜鳥律師又在耍寶啊! 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沒聽說過?鑑定人的傳喚程序沒聽過? 沒上過法庭就不要在這邊自曝其短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7:51:20

shirman 06/06 07:51推專業

jorden 06/06 07:51推這篇

jorden 06/06 07:52這套規則 只有柯文哲律師在那邊硬ㄠ

jorden 06/06 07:52難怪法官不爽 直接嗆你怎麼不早申請

violetking 06/06 07:57相驗不是鑑定唷

violetking 06/06 07:59鑑定報告目調查重點是的那個過程和結

violetking 06/06 07:59論,不是證據本身唷

笑死!菜鳥律師連法條都不看就來耍寶的啊! 鑑定本身就可以取代勘驗了好嗎! 然後你不知道法務部有法醫鑑定所嗎?各大醫院也可以提供鑑定報告嗎?還要在這邊自 曝其短? 第 206 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 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 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 據。 第 206-1 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8:03:07

violetking 06/06 08:20鑑定可以取代勘驗!!!!!!!!!

violetking 06/06 08:21鑑定主體看勘驗主體就不同,法官換人

violetking 06/06 08:21當?????

笑死!你是不是沒有鑑定過啊! 不知道當事人參與鑑定的程序?其異議會記載鑑定報告內?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然後鑑定報告只要書面就可以了,如果有必再傳鑑定人到庭說明就好

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 據。

菜鳥律師連這基本程序都不知道,我真的懷疑你實習怎麼過的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8:24:24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8:26:02

violetking 06/06 08:27鑑定修法了唷,還有鑑定是鑑定勘驗是

violetking 06/06 08:27勘驗不同證據方法呀,資深道長...

還在跳針喔!有鑑定就不會有勘驗啦!鑑定報告就直接取代勘驗了好嗎! 你沒打刑事官司就說一生別在這丟人現眼了! 第 206 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 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

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 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8:30:39

violetking 06/06 08:45對呀,但他還是鑑定,不是勘驗,哪來

violetking 06/06 08:45可以取代勘驗呀!

violetking 06/06 08:46鑑定和勘驗主體目的都不同耶

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 據。

鑑定報告經鑑定人到場陳述證明其真正性後就有證據能力了,你還要勘驗什麼? 鬼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208 臺灣), 06/06/2025 08:53:05

jim543000 06/06 09:47這位考律師十幾年著作等身熟悉供應鏈

jim543000 06/06 09:47但簡單英文也會寫錯的大律師 你的記憶

jim543000 06/06 09:47力似乎不太好 之前自己開過長篇文章跟

jim543000 06/06 09:47我討論硬碟證據能力 結果自己推翻啦?

violetking 06/06 12:51哈哈哈,什麼叫做鑑定人到場陳述真正

violetking 06/06 12:51就有證據能力,阿是不知道刑訴修法了

violetking 06/06 12:51唷,哪個鑑定人會來陳述自己鑑定非真

violetking 06/06 12:51正.............

violetking 06/06 12:56鑑定是啥不會不懂吧,鑑定目的和勘驗

violetking 06/06 12:56就不一樣呀,快笑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