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證人你媽啦
原文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4/921102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要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法上面,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是審判長。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好,要帶什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事實上 國會調查程序跟法院調查程序本來就有很大的不同
黃國昌套用訴訟程序的概念 就是角色錯亂
(這也坐實人家批評 明明只是立法委員卻把自己當成法官或檢察官)
我國因為把公務員調查懲戒權交給監察院
立法院的國會調查程序 就純粹是推動法案的前置作業
所以國會調查程序性質更接近法案公聽會 法案諮詢會議
不是決定特定人合法與否的法院訴訟程序
如果是國會要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大可召開公聽會
也可以私下委請專業人士提供書面意見作為立法理由
根本就不需要動用調查權
當國會選擇啟動調查程序時
就已經代表被詢問人跟法案有利害關係 需要利害關係人的說明
所以不用鬼扯受詢問人到底是證人還被告
如果人民參加管委會 家長會 行政機關聽證會 都更等各式會議時
都還有機會請律師陪同 甚至直接讓律師代表出席
而國會如今只是在討論法案 不選擇用邀請的方式讓人民參與法案討論
卻選擇開啟調查程序 強迫利害關係人一定要參與
這種不樂之會 立委卻可以剝奪帶律師陪同的權利 你就說合理不合理
--
聽說這人還是程序法專家 笑死人了
以後主席=法官、立委=檢察官?
所以ㄧ堆人才會反對
乾脆說釋字585亂寫好了
585有說帶律師要立委同意?
擴權成這樣,你樂意花臉王跟顏來審判你嗎
?
主席憑什麼等同裁判長?
這就是goetze口中說的他很清楚修法
笑死
五權合一超級國會
真的是反串耶,還敢提585
韓國瑜是審判長
黃國昌是包青天
董?
黃狗蔥就亂寫法條啊!牠主攻民法,現在寫刑法
所以還有一堆人搞不清楚立法委員為什
麼不能有這樣的擴權,立法委員直接變
檢察官&法官,可以接受的就去接受吧
反正我是不能接受啦哈哈哈
立法院把自己擴權成立法府、厲害厲害
這是結合大宋律例的先進法律
習主席說了算
基本上看到訴訟法就不用看了
根本瞎搞
為何不能提釋字585,立院亦有調查權
,監院也有,而且兩院的調查權都有其
限制規定。
黃國昌是民事訴訟法學者,其他的就
不好說了
監察院?沒存在感的單位,早該廢了
原來不把法條寫清楚是為了可以用自己說
的話來解釋
還在釋字585
fongling這是擴權的一慣伎倆阿
為什麼是類似訴訟法輔佐人黃國昌根本沒講
訴訟法輔佐人要當事人沒辦法有效陳述才
可以要輔佐人欸 到底在亂講什麼
解釋權緊緊抓在自己手裡
所以立院本就有調查權,依照過去資料
來看是平均1年1案的程度。現在在吵立
院不能有調查權?
沒有人說立院不能調查,白藍如果今天只調查公務員,搞不好還大順風,只是擴張的一般 人,就必需要更多溝通,也應該嚴謹謙抑
鍵盤法學專家上線中
黃國昌就是在亂套
靠背 585 就擴權被打臉 現在變擴權依據
法律學者故意把法條修的有模糊地帶,可悲
沒有說立院不能有調查權,但立院的調查
權憲法給的定義一定跟藍白講得不一樣
現在這樣修沒有任何制衡方法
法學博士學位是拿雞腿跟康乃爾換來
的嗎?
我早就說 立法+司法+增減預算
被質詢搞得像是吃官司一樣XD
有時候真的不是法盲,而是中文問題 呵
呵
釋字585真正涵意是權力互相制衡,行
政立法司法皆要有限制範圍(即使明文
規定有調查權的監察院亦然)
誰不知道要制衡?要限制範圍
就黃國昌不知道啦
還有眾小草
哪裡沒限制範圍了?
一個法條連客體都定義不清 還要分開
他在民法理論也是走邊緣冷門的銓釋,講
個難聽點就被關地下室的「民法專家」,
跟柯文哲有87%像,幹你Dpp就是專從地下
室挖這些寶貝蛋出來禍國殃民
談 真的是法學博士嗎?確定不是法事
博士嗎?
範圍就是主席個人認知,不然就是半數投票
決定。
黃國昌寫的法條,一大堆主體都很模糊
限制啥?
大宋律例XD
這邊建議學歷先丟出來讓我決定噓不噓
黃國昌是以為當選的當下就自動成為道德的
長城嗎?
然後找一個吳宗憲說判了在解釋
你還有臉跟我說沒限制
學歷? 所以立院諸公個個司法專業畢業?
這咖就是講得越多越糗 難怪整天咆哮
黃國昌寫的這些東西,根本無差別攻擊了
法學博士都這麼爛了 還有啥好期待的
你各位賤民喜迎惡法吧
想戰學歷的先去跟律師公會戰一輪看
看
先關幾個進去,判例出來定義就有了。
哇操這種話出自檢察官之口
貪官可恨,清官尤可恨
現在連怯戰昌都打臉吃屎藍白糞的證人說
法XDDDDDDDD
現在是一名有案底的,一名自認道德完人的
。 貪清大結合,真是無法無天了。
牴觸憲法和行政罰法,法務部大概會
拒絕幫立院追繳罰鍰
國民黨的法學學者也沒異議,為以前上課
的學生感到羞恥
要戰學歷的 昨天青島東路一堆律師啊
,你黃國昌連王義川苗博雅辯論要戰都
不敢,信徒們就不要再戰學歷了真的多
了~
國民黨和民眾黨一堆法學敗類
立法院傅崑萁收不到罰鍰,要不要找
討債公司去討?
那他怎麼沒提到證人可以拒絕出席、可以保
持緘默 行使這些權利不用擔心受罰
覺得違憲就去釋憲 大法官一片綠油油還
怕結果不如綠粉意嗎?
花蓮王 顏寬恒懂法律嗎
雜草黨不都理盲
藍白網軍又在硬凹了
還是說 心裡其實知道這些根本沒問題 只
是因為顏色不對拉不下臉支持XD
生病就去看醫生阿 現在可以先把屎吃了
不過連凹之都凹不下去了,只剩跳針功能
我們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有個屁用
那請去修憲,監察院也是中國黨發明的
不然綠粉之前在民進党提出的時候沒什
麼反應 怎麼這時候就會勃起了 之前沒吃
威而鋼嗎?
藍白過半就是爽 吃吃看過半鐵拳 對付
智障果然拳頭才有用 講理聽不懂
本來就是要廢監察院 這還dpp自己提的…
王王冷什麼咖也能跟康乃爾博士談法
律,笑死
好奇怪喔怎不趕快通過打臉藍白還要一直杯葛
打臉一定要通過才能打嗎?
※ 編輯: carlkan (42.79.117.151 臺灣), 05/25/2024 12:29:33立委好可怕
現任大法官都是1.5博任命的 安啦 釋憲
釋憲
一般法律沒寫的都合法 他卻創造一個情
境 法律沒定義 無從遵守 卻可能通通包
含 由調查委員會自由心證 這構成要件真
他媽扯
民進黨什麼時候說要傳喚民眾詢問了啊?
民進黨提出的時候 委員會討論就有問題
連進入協商都沒有更遑論表決 有什麼好
反應 這都想不懂 不要只會看藍白圖卡
啦
原來是拿討論過後的棄案當寶啊
民進黨用想的要反應什麼?法律用想的
犯罪嗎?我他媽想像我殺人強姦人 沒執
行有犯罪嗎? 立法委員如果問我這問題
我一定嗆爆他 但可能要吃藐視國會罪
但這問題實在太智障了
其實法庭也是自主心證的 知道嗎?
濫權無誤
這樣黃國昌下次可以跑去公開尿尿,然後說
你你你民進黨哪個委員沒有因為尿急而打算
公開尿尿的?
監察院只會睡不然呢?
其實法官有比大多數的立委受過多年的法學
法官心證比傅崐萁心證強吧
教育的,你知道嗎?
你知道嗎
一直舉這種例子是要幹嘛
用想的沒犯罪 不信你看統神 只是想幹
未成年就被拉出來批鬥了 反觀幹未成年
批評者也沒有說犯罪啊,你這個護航的一直說他犯罪,請問統神犯了什麼罪?
屁眼的炎p還能有綠粉加油
法庭自主心證 他媽的是原本授權的 還
有法庭的判案跟檢調的執行 都有制約的
選上立委就能當法官了喔? 執照是這麼沒
用的喔? 有這麼隨便的嗎!
廢監察院走修憲阿 用法條糊弄的國會改
相對機制 五權分立 那本來就是分給他
革是在幹嘛?
們的權 媽的 跟這種權責跟制約機制都
不懂的講話真的累
統神是有被捉去關了喔?
用想的要反什麼 討論會都沒出 到底要
反什麼? 統神犯什麼罪?一個是要表決
一個是討論就認為不恰當 直接放棄 別
在那凹了啦 超難看的
不錯啊 像古代花錢買官做 能包青天判案
585就是立法院成立真調會違憲啊
好笑的是立委可以直接判你有沒有罪,
看看上週前還一堆智障說是到法院判刑
,你看這群智障是不是都不再提三小司
法三小法官,幹。
法官心證能力比傅崑萁強? 這我就不太
認同了 抱歉跟你沒共識 但我是藍白多
數 通過~ 超爽
原來傅萁坤你的真愛,祝你早日被傅萁坤傳喚,早日脫離網路,直接參加真愛見面會
網軍跟反串仔智障就算了,還一堆蠢草
真的以為是送到法院審判,幹,死文盲
。
不信法官信傅崐萁 XD
哇喔,傅神信徒喔
傅神炒股被抓一定是被宗教迫害齁
徐巧芯都代理過主席喔 抖
統神想幹戀童癖沒有被抓去關 g8boy想
殺人強姦也沒有被抓去關 炎p幹未成年
屁眼兼偷拍 仍然沒有被抓去關XD 綠粉
還會幫忙加油 不知道會不會幫忙推屁股
和攝影
相比黃國昌的康乃爾學位都沒意義了,那麼
我們還聽他鬼話幹嘛?
就太上皇
我早就想清楚了 對付綠粉說理沒用 聽
不懂的 就用拳頭跟他們的邏輯弄死他們
就好
你媽知道你在ptt當大法官釋憲嗎
這是不是一種惱羞成怒啊?
看到立法院智障藍白終於會使用綠共魔法
覺得終於有點進步了
可以確定現在挺修法的都是人渣
人渣法案一件一件過 青島夜市一天一天
開 好爽XD
狗蔥崩壞連自己的專業也踐踏
無能狂怒 好好玩 惱羞成怒的是誰啊
小草表示合理,能被叫去立院質詢是種光
榮
最後也是大法官判啊
好怕喔,高端跟bnt到時候被調查不能說謊
好可怕喔,bnt 是要查黃揚明的不參選承諾書g在哪嗎?
小草戰力有夠爛 東扯西扯結果完全
沒有能反駁的點
就監察院太廢了 民進黨啥時要廢監察院
藍白自己廢啊,到底國會現在誰多數
dpp真的很怕被查耶 以後不能撈了
就說擴權到人民,才引起這麼大的反彈,要查公務員就不要殃及無辜
請問美國請祖克博國會聽證時,他是否有帶
律師或其他專家?
強迫出席、強迫回答,還不准帶律師
私設刑堂阿 審完然後要司法買單
看來原Po 寫的文 小草難以理解
包牌包到寫法案也包
柯建銘跟綠粉把自己當大法官才扯吧 賴功德拒
絕出席議會被監察院糾正過 現在釋憲還沒影 柯
建銘就放話賴功德不會遵守法律進行國情報告
最毀憲亂政的就是民進党跟綠粉啦
既然兩邊有爭議人民有疑慮 為什麼不溝
通討論而是先過再說 很急嗎
不要再造謠了小綠綠
五權歸一 人大現形
學民訴的真的不要撈過界
釋字585說有調查權但是是輔助,要有限制
所以這不單是國會改革這麼簡單的惡法
昌粉只在那邊跳針釋字585有調查權
偷換概念狗尾續貂的廢文,實務上你
講的那些管委會、家長會有人帶律師
有,開會不是只有和諧,開會吵架也是常態,立委不是審判者,立法也不是審判,本就不 應該對著人民自居審判地位
開會?那會也開不成了,相對利害關
推,實際上這次擴權就是角色錯亂。調查權是
作為立法前的依據,偽證的判定判決還是必
需司法來判。哪有立委投票決定的
係人就會選擇進司法程序,檢察官對
律師或律師對律師才公平。去立院“
陳述事實”也要律師教?立委也無法
起訴或判刑,刑事訴訟法也沒把立院
證詞當司法證據。整個綠色利益網是
腐敗至極的樣子,相關人等都好怕哦
!
你自己的發言,證明你的無知,如果不是司法機關,我一個人民幹嗎要去立法法院陳述事 實,你愛傅崑萁、黃國昌,你可以自己去見他,就算綠色腐敗,就不應該強迫非公務員去 陳述事實,這叫殃及池魚
綠共又在鬼扯立委投票就能判刑,智
缺真的沒救
立法委員自己任命自己是法官哦
民進黨立委怎麼沒想到用這種方式說
明?蠻清楚的啊。
美國國會聽證傳票是聯邦法警遞送 東小事尼
史塔克就收過 如果不是重要關係人誰會浪費
時間跟資源傳喚社區大嬸詢問芝麻小事?
既然是大事,幹嘛不準帶人陪同,一般人出事情都會請親友到場了,立法院開會反而不讓 人陪,立法院在尊貴什麼
有沒有人去比較一下美國怎麼運作的?
這影片黃說的流程是院會決議,檢察官起
訴,法院審判
哪裡流程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
藍白通過的法條都寫立院決議你藐視就
藐視了啦
為什麼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 可以直接
來質詢選民了?
這文不錯 給推
推有在看法條
證人好像真的不能請律師,也不能說謊
而被告可以請律師,也可以說謊
幹!所以立法委員修法 讓自己擁有審
判長的權力??
一堆智障小草的說的都沒有出現在條文上
你是對的 黃翁胡搞
我也花很多時間研究法條 得到結論和你相同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45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27
[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5
[問卦] 自己誤解條文卻又喊著退回重審?我剛看一個男生在YT直播逐條審查法條現場 他在直播一群人在抗議退回重審 結果在台上說的實際法條有出入甚至亂講 有的說證人要律師陪同說法院也這樣 但法院根本沒有證人要律師陪同的法條-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 小草這問題不錯啊 應該很多人都關心這問題 台灣現行訴訟法 證人還真的沒有請律師的權利 除非你身兼被告其他身分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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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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