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支持國會藐視法的理由
※ 引述《myIDis7 (個字)》之銘言:
: 純討論
: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 罰鍰也沒問題釋字本身就是用罰鍰做限縮,而非擴展到限制人身自由
: 洩漏秘密本身也沒什麼問題,釋字也有提到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 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我打賭你朋友根本沒有仔細看過釋字585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這段文字是真調會條例§8第4項的規定,並「不是」釋字585的內容。釋字585是針對這個條文進行釋憲。而釋憲結果是:
其中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一概不得拒絕之部分,應予適當修正。
換言之,大法官認為法條這樣定是不對的,要修法的。
你朋友把釋憲標的(被解釋的法條)當作大法官的解釋內容,這是非常低級的錯誤。
: 但行政權如果拒絕提供,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
: 就法條上來說,他認為沒什麼問題
這就純粹是扭曲585的文義了
釋字585主文: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釋字585理由: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結合這兩段文字,可以得出,當行政機關將某件事情列密,而立法院想要調查時,應該遵守甚麼樣的程序
1. 先判斷這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
2. 如果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再判斷應否接受調查或者公開
針對這兩點,大法官要求,必須依照下面的程序決定:
a.立法院應該和行政院「協商」解決,或者;
b.立法制定相關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決定
2.經過上開程序,認定不應公開或接受調查之事項
c.行政機關有不公開的權力
d.立法院不能強制行政部門公開
3.結論
如果立法院想要避免行政機關甚麼事情都列密,正確的修法方向應該是ab
現在國眾版的草案(立職§25第2項)卻是跳過ab的程序,直接衝撞cd,顯然是違憲的
: 最多就是比例原則限縮適合的對象
: 有沒有反對方要提出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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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違憲
國眾版草案違憲。 585講得很清楚了,立法院想公開機密,必須循兩種途徑:a.協商、b.上法院 國眾版立職§25規定,立法委員質詢國家機密,只要主席認定可以,行政機關就有義務提 供,不得拒絕。這已經違反了大法官明確要求的ab程序。 真調會條例§8規定,立法院可以調取國家機密,行政機關一概不得拒絕。釋字585號才說 這樣不行。 黃國昌轉手就定一個立職§25,表面上增加一個主席認定的程序,阿主席還不是立法院的 人?這跟真調會條例差在哪裡? 所以說,黃國昌的憲法學養真的爛的可以。
你大法官嗎
你識字嗎? 585都寫的那麼清楚了。
上一篇得法律專業朋友大概自己是大法官吧
退
欸,板主是反串的
這是你的心得啊,你是大法官?
你識字嗎? 585都寫的那麼清楚了。你不需要是大法官也能看出草案的矛盾之處。 當然我們都知道,你就是掰不出理由護航了,才會拿我不是大法官出來講嘛!有夠弱的論述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5/22/2024 16:54:26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17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2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為什麼看不到有刑法學者支持的立場 你們要先了解台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背景 都是廢死 輕刑 少罰 因為刑法有一個 它們信奉的 基本原則 叫 "謙抑原則" 簡單來講 就是沒事不要用刑罰權來 規範人民的行為 所以現在很多說 詐欺罪要加重處罰 刑法學者也是持反對的立場6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二讀 立院調查委員會得命有那個大屌能回覆看看 下面這個聯合新聞網節錄出來的新聞 有沒有貓膩可以搞 還 是搞了個半套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 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 引述《soulof5566 (56魂)》之銘言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 釋字461號就講檢察官不用備詢 729講檢察總長只有預算案和法律案要備詢外,其他不用備詢 法官是司法權,憲法只有規定可以對行政權質詢,不得對司法權質詢 以上是理論上如此,但是實際上總會有人挑戰 特別是挑戰成本很低的時候總會有人想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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