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1 噓:2 →:3

笑死,小草現在還在跳針輕罪不能羈押,居然不知道恐嚇罪是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之一,

原因就是其涉及人身安全,甚且可能升級為對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為保障被害人及社

會安全,法條特規定得予預防性羈押。


更遑論你今天恐嚇的對象還是負責訴追及審判的司法人員,法院要不押你都難,別在跳

針什麼雙重標準啦,事實上就是你自作虐,公然挑戰公權力,活該被押啦!怨不得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936 號刑事裁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39、1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 引述《bobby94507 (bobby)》之銘言:
: 羈押有兩種
: 第一種叫一般性羈押
: 刑事訴訟法101條
: 五年以上罪加逃亡或滅證串證
: 第二種叫預防性羈押
: 刑事訴訟法101-1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適用的犯罪有十一種
: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因為要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 沒有五年以上或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限制
: 建議小草把法律讀全了再來吵
: 不然真的很搞笑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146P.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8.11 (臺灣)
PTT 網址

eierom 07/05 02:55如果懂法就不會這麼輕易的去犯法了

xox5678 07/05 02:59https://i.meee.com.tw/2y9MFEi.png

yzvr 07/05 04:35其實你可以直接重點:因為他恐嚇的對象是司

yzvr 07/05 04:35法人員

a8976262 07/05 08:17涉及人身安全就可以押,那請問要槍斃立

a8976262 07/05 08:17委跟幫立委設靈堂有沒有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