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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作者
IDfor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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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位仁兄在秀什麼鬼

實施恐嚇反覆之餘,用這理由確實能押
但一般實務通常見於: 拿刀槍或球棒去別人家門口或公司行號敲玻璃或叫囂,已達多次

一般法院實務,對於可能將來是簡字、易字或簡式案件
法院和法官內部對於要不要羈押,就存在不小的爭議
有些具有人權意識的法官會認為應謹慎為之
因為畢竟羈押是高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爭議在法官內部是確實存在的
不是你硬要拿法條或什麼抗什麼的,就能簡單說明的
也不是單一見解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小草現在還在跳針輕罪不能羈押,居然不知道恐嚇罪是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之一,: 原因就是其涉及人身安全,甚且可能升級為對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為保障被害人及社: 會安全,法條特規定得予預防性羈押。
: 更遑論你今天恐嚇的對象還是負責訴追及審判的司法人員,法院要不押你都難,別在跳: 針什麼雙重標準啦,事實上就是你自作虐,公然挑戰公權力,活該被押啦!怨不得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936 號刑事裁定
: 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 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 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 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 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 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 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 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 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 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 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 ,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39、1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 ※ 引述《bobby94507 (bobby)》之銘言:
: : 羈押有兩種
: : 第一種叫一般性羈押
: : 刑事訴訟法101條
: : 五年以上罪加逃亡或滅證串證
: : 第二種叫預防性羈押
: : 刑事訴訟法101-1條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 適用的犯罪有十一種
: :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 因為要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 : 沒有五年以上或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限制
: : 建議小草把法律讀全了再來吵
: : 不然真的很搞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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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ming 07/05 03:01https://i.imgur.com/rIZnwSM.jpeg

turndown4wat 07/05 03:09自己人就交保雜質就雞鴨

camp0102 07/05 05:37菜 就要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