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凍刪就合法,政院刪減就違法?
※ 引述《r61102 (三隻肥貓)》之銘言:
: 首先看到地方制度法第69條
: “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應以促進國家整體發展及區域均衡為目的,補助款的分配需依法定: 程序進行。”
: 如果你覺得這樣刪減可能也是有助國家發展的話
: 再看到財劃法第30條第3項
: “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低於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 這樣應該可以解答你違反什麼法律了吧?
從上述癥結進一步思考吧:
第三項是藍白「擅自」修法添加的,且業經總統頒佈施行,這個前提事實固然是沒錯,但現在說行政院在違法,到底是在哈囉?
而且該院已經宣佈將提起釋憲聲請,雖然暫時處分是還沒發下來,但想強制遵從的話,國民黨黨團還不如請受影響之縣市照《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處理,或者提出釋憲聲請
讓法院看看誰有理,好嗎?
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五百號判決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適格乃屬行政訴訟狹義之訴的利益,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若為侵益處分,原告是否具備此要件,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換言之,就侵益處分而言,原告之適格係指其在實體法上確為其主張受到侵害之權利歸屬者,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主觀訴訟旨意,原告必須確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歸屬者,始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到被告侵害之可能,從而才有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之利益。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
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準此,地方自治之內涵係包含自治立法權及自治行政權,而地方自治權限之歸屬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此一具公法人資格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乃在其「權限法上的制度性保障」,以資與其他層級政府組織─尤其是中央政府或是上級地方政府之權限相界分。行政院基於中央監督機關的立場,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係自治監督機關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定對象,就其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的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使自治條例無效之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應屬行政處分,且屬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的負擔處分,其所歸屬之權利主體為地方自治團體。倘若直轄市認為行政院函告其自治條例無效,係不法侵害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自治立法權限,應以被害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本身即直轄市為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此亦可與憲法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判決,而相呼應,即可使地方自治立法權遭受侵害爭議事件之行政訴訟原告與憲法訴訟聲請人具同一性,利於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下主觀法律地位保障之有效貫徹。然而,公法人雖可作行政訴訟當事人,且具當事人適格,但在行政訴訟實務上,除非公法人之組織架構無具機關地位之代為意思表示之次級組織,否則通常不會直接以公法人此一行政主體為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而係以代其對外為意思表示所屬機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代表公法人行使法律救濟權。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之,屬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法定職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參照)。自治條例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係否定地方立法機關之立法決議,直接侵害其本於地方制度法所取得之法定權限,故若未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為原告,則以其立法機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亦具原告適格。
同時現階段的重點是:
在要求統刪後,卻沒有講(揭示)清楚應該要刪減哪個科目、項目,也就是說像小孩子的陋習一樣,功課丟給別人去做,這是這些政客要的嗎?
反正只是挑對自己有利的來看,但對於前後邏輯不一、不吻合的,居然能夠遭到無視,真的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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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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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馬來都知道違法是笑話
我覺得討論法條的時候 要有惡法亦法的基本
概念 不然沒辦法討論
每個人都有理由的 另外我個人覺得只是第三
項強度蓋過第一項的某些部分而已 那有沒有
問題也不是你我說了算 再者我只是明確點出
違反哪條法律 至於這法律是不是合理 法律
是否互斥 這不是我們這些死老百姓能考慮的
問題
樓上,這裡是政治板,向來都在討論
你說的內容,死老百姓不能討論那乾
脆關板不就好了?
你討論法條合理性跟有沒有違法有什麼關系
這串開頭是質疑為什麼有違法 我貼法條出來
給他參考 我也沒說這條很合理 但確實違反
了第三項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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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https://legal.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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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笑死!藍白法盲不知道還有這一招吧!又白忙一場了!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https://www.law.ntu.edu.tw/media/k2/items/cache/37d163b88a4522bd852de06260df3d98_M.jpg?t=20230220_0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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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X
[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昨天在查詢所謂的「行政處分己經執行」的問題, 發現一位中字輩大學教授的某鑑定文件, 猜應該是對某件訴願提出, 但除了從頭到尾抽象文字解釋抽象文字、不講實例、根本沒自信外, 所引的民國90幾年的裁判居然一樣令人傻眼... 他們因為某案件(天曉得什麼案, 都鑑定文書了居然沒列事實),![[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 [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https://i.imgur.com/grVNJaG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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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7
[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本身目前以X華出版的法學大意參考書自修 準備考試 唸到"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這個章節時 有關行政爭訟的部分 有練習到以下這個練習題 懷疑書籍給的答案是否有誤![[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 [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https://i.imgur.com/X22gUq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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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這根本擴權自白吧幫你複習一下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訴願法![Re: [討論] 黃國昌這根本擴權自白吧 Re: [討論] 黃國昌這根本擴權自白吧](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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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0地特三等法制行政法第23題都市計畫2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1 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 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 法 (C)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公法白癡不要跳針了! 誰在跟你談未來給付之訴?我明明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之訴,最典型就是以下二種類型, 條文都是行政訴訟法115準用民訴246,小草大法盲就不要在那邊鬼打牆了好嘛!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Re: [新聞] 桃園美福大火600萬罰款被撤 湯蕙禎:不????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 受處分人向上級政府訴願 只要上級政府訴願結果沒有比行政處分更為不利 就沒有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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