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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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eiyu901/posts/710704581942428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無期徒刑」
從剴剴案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於虐童致死要加重刑責的呼聲相當強烈。在昨天的黨團協商中,民進黨與國民黨、民眾黨達成共識,並簽署黨團協商結論:
不修正刑法第271條。
不增訂刑法第271-1條、277-1條、278-1條。
增訂刑法第272-1條,且條文內容依黨團協商結論通過。
因此,今天院會的表決,有關刑法第272-1的修法無異議通過,毋須記名表決,通過條文如下: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看到許多網軍,貼出民進黨反對藍白再修正動議的圖,說民進黨支持虐童。姑且不論,不支持藍白提案就是不支持兒少保護的邏輯是否恰當。但大家是否知道,藍白提案的問題在哪裡?
在法律上,「故意」與「過失」有很大的區別,例如:
殺人(刑法271):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刑法277):無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差別在於,殺人罪是自始至終都故意殺人,而傷害致死則是「故意傷害」加上「過失致死」。雖然造成的結果相同,但故意殺人的惡性絕對比較重,所以刑度也比較重。
藍白對於刑法第286條的再修正動議,是增訂類似前面傷害致死的規定,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算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傷害兒童,但兒童卻不小心死亡」的結果會比「故意殺人」還要重。
這樣的修法結果,會造成惡性比較嚴重的行為,罰的卻比較輕的嚴重謬誤,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反對的原因。
4.附註、心得、想法︰
雖然小草一直洗,不過陳培瑜委員也講的很清楚,
虐殺幼童死刑大家都支持,只是在立法過程中如果討論不夠,
就會出現錯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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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兒虐去給狗幹
這個也沒跟上meta
感謝闢謠澄清 讚哦
已經很清楚了 林俊憲委員也說得很清楚
了
最後那段也是重點
這些立委到底要不要跟上版本
誰跟得上草團妄想的版本啊?
搞清楚是你們青鳥的版本
早上跟晚上不一樣
所以89吸毒打死嬰兒後 可以主張過
失?
吸毒打死本來大部分就會被判過失。因為
精神狀態問題
支持但是我不投同意喔
虐童者最愛的政黨 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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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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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民進黨最新聲明稿:我們支持虐童處死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虐殺兒童」最重可處死刑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虐殺兒童罪,條文明定「 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項修法,是三黨透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經過表決。 至於 #國民黨 與 #民眾黨 在意的《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在最近三屆立法院,早已經三13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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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民進黨官網闢謠專區 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虐殺兒童」最重可處死刑 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虐殺兒童」最重可處死刑![[轉錄] 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 [轉錄] 守護孩子!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 「](https://i.meee.com.tw/SATMTC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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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法律上的「○○致死」基本上都是先有一個故意的行為,卻造成一個意外的結果 也就是所謂的加重結果犯 例如 1) 你本來只想拿棍子教訓他一下,結果不小心把人揍死 2) 你一開始就準備好傢俬要他的命,結果也如願把人揍死![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 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Og/600/20250718/2000x1049_6489578006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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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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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4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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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