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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民黨不當黨產訴訟 又吃敗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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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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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最後一次是在六月時,針對台中市黨部土地(原處分責令必須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的部分

這次是因為中投、欣裕台在一零五年依法轉移予中華民國所有後,必須大量資遣員工,而向黨產會申請解凍部分股利債權來償還

雖然黨產會曾建議「變更申請標的為原告受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國民黨不同意,所以在一零七年駁回申請

嗣後國民黨「提起復查未獲變更」,所以同年提起行政訴訟,後因他案而停止訴訟程序長達四年半、一一三年方始續行審理,並在今年七月三十一日有判決結果(七月十七日辯論終結)。



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訴訟庭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判決:

【訴求】

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同意原告以中投公司104年度應繳付原告之現金股利136,020,216元、105年應繳付原告之現金股利703,642,273元,以及欣裕台公司應給付原告之減資款300,000,000元等債權,給付原告大量資遣勞工應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許可處分。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前以系爭移轉處分命原告應於該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原告不服該移轉處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求為判決撤銷移轉處分,經本院判決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八三二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是原告所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係屬不當取得之財產,為中華民國所有,足以認定。而股利乃股權所生孳息,減資款係公司減少股本後所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均係由原來股權衍生而來,第105005號移轉處分既命原告應移轉所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其範圍自包含系爭股利及系爭減資款,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系爭股利及系爭減資款不得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為處分。惟本件原告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被告申請許可動用原告對中投公司之股利債權,以及對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債權,以支付原告為大量解雇勞工應支付之資遣費,然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既經被告以移轉處分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並命移轉,而股利乃股權所生孳息,減資款係公司減少股本後所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均係由原來股權衍生而來,已如前述,則無論原告是否已實際移轉該股權,均不得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為處分,原告主張系爭股利及股權尚未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無法改變系爭股利及股權均不得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為處分之規定。從而原告申請申請動支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利與減資款,核與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要件不合,經被告以原處分否准申請,即無違誤。

(二)原告主張其對於大量解雇之勞工,經強制協商成立後所應負擔之金錢給付,屬法定義務,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自得以前開債權給付原告基於法定義務之債務云云。惟依前揭說明,原告對中投公司之股利債權,以及對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債權,均屬原告取得不當財產之一部,而為被告依黨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作成之移轉處分效力之所及,自無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三)原告又主張系爭移轉處分並未認定原告對於中投公司股利債權及欣裕台公司及減資款債權為原告不當取得之財產且原告所有之中投公司股權,並經本院一零五年度停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停止執行,故在本訴未判決確定前,該股權及基於股權所生之債權仍屬原告所有等語。查本院一零五年度停字第一二八號裁定主文為「相對人(即本件被告)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關於移轉聲請人(即本件原告)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本院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而本院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事件業經確定,已如前述,經審酌本院以一零五年停字第一二八號裁定並無法得到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四)查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不服系爭第105005號移轉處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及第一七五三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理由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對於系爭第105005號移轉處分「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無實施訴訟權能,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四號及第六號判決廢棄本院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係以:原判決僅從形式上認定中投公司及為系爭第105005號移轉處分相對以以外之人,遽認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不適格,而駁回其等之訴,有適用法規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為廢棄發回之理由;廢棄發回後,由本院一一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十一、七十二號審理中;惟原告為系爭第105005號移轉處分之相對人,其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業經判決敗訴確定,已如前述。綜上,本院認一一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十一、七十二號判決結果不影響本件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核無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



大概讀起來,在資遣一事上,居然不想用自家黨庫的錢、展現得一毛不拔的樣子

到底是有什麼嘴臉,可以監督民進黨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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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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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9.179 馬來西亞), 08/02/2025 11:34:40

snake2017 08/02 11:35https://i.imgur.com/5XdAfgS.jpeg

Cosmoswalker 08/02 11:44反正藍白敗訴一律推給司法迫害,定

Cosmoswalker 08/02 11:44律來的

Malion 08/02 11:54https://reurl.cc/6qNOqr

Malion 08/02 11:54https://reurl.cc/6qNOqr

hong414 08/02 12:39太長了 地方政府還錢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