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
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
刑訴101條是關於羈押審查程序的規定
其中第2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並且同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刑訴93條第2項但書:
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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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證據 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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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證據 又要撐
推
北檢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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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沒看懂 金流的部分不讓你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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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用圖利就先把你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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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串也沒得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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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北檢信心很足不用揭露關鍵證據也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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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收押的意思?
推
連證據是什麼都講不出來,然後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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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防串證、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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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偵查不公開,檢方要怎麼現在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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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證據?
推
證據只給法官看 若限制閱卷連辯方也不給看
推
小草們 有空讀一下法律書籍就不會出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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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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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要公開還不公開 民眾黨先討論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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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嗎
推
雜草還在跳針找不到證據 就是找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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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怕你串證才不讓你看的 繼續抓浮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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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黑金
噓
草渣以為自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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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是非經由拘提、逮捕到案者,詢問過後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必須先諭知逮捕,完足程序。這叫拘捕前置主義。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5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笑死,這篇新聞是在臭檢察官無能嗎? 假設所述為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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