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 引述《v40316 (v40316)》之銘言:
: 移民署用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來辦
: https://i.imgur.com/3KkY7OM.jpeg
: 北高行用兩公約中其一的第20條之一
: 兩公約以內國法化所以具法律效力
: 第20條長這樣
: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公約施行法只是將兩公約的條文視為國內法
所以第20條可以看成台灣的法律條文
但這法律條文裡的
"應以法律..."
意思是應該另行制訂法律(特別法)明文禁止
在沒有做到這件事之前
無 法 予 以 禁 止
北高行刻意不當的擴張解釋條文
各位鄉民
先放下政治
我們可以從這件事學到什麼??
我來科普一下好了
行政法院雖然是法院
但是他們對於法律的見解通常偏向行政機關
很多法官檢察官自認是大法官
心魔很大
會把法學素養丟一邊
對法律條文做出不當解釋自爽
所以
大家沒事多看一些生活法律書籍
培養法律直覺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36.26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今天說話的 不是要去挺啞啞的五桶
→
言論,今天人們要追究的是程序的正
→
義!如果連這種事情都漠視 哪有天
→
政府就會侵犯到人民頭上。
推
這就是工研院士講的道理,今天驅逐陸配就
→
是不照程序走
→
行政機關在用行政命令做立法機關的事
→
照不照程序最終還是法院認定啊
→
你是不懂喔,沒人禁止。
→
但移民署要以鼓吹戰爭取消他居留。
→
可以援引這條,完全有依據,懂嗎?
噓
你才是在瞎扯
噓
明明就有兩公約施行法
→
施行法已授權行政規則。
噓
第 5 條
→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
→
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
→
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
→
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X
首Po我先說我法盲 請教各位法學巨擘 亞亞案 移民署用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來辦![[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3KkY7OMb.jpeg)
1
你在胡扯什麼,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本案的背景事實 人家行政機關明明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 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 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你居然還可胡扯用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 驅逐出境,真是夠了!4
→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BU7QIFFb.jpeg)
1
→ v40316: 幫你三段論: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27.52.167.37 03/27 18:59![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5
噓 v40316: 笑死只會打帶跑跟打稻草人,所以我說移民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署用兩公約20條為依據的截圖在哪啦?自己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打稻草人可以發三篇文?厲害了!知道什麼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是打稻草人嗎?要不要幫你google一下?123.194.189.111 03/27 20:07 噓 v40316: 知道自己辯不贏就再開一篇文?這也是一招123.194.189.111 03/27 20:10
→ v40316: 我是法盲沒錯啊!可是你啊,論述一堆謬誤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點了也不會改進,可憐啊!我沒有教育你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的義務欸?而且你現在不就為吵而吵?一開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始崩潰的點現在發現是自己腦補了齁?還是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你要把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0條來判的截圖123.194.189.111 03/28 03:28
爆
Re: [新聞] 台灣男人娶38萬個共諜? 徐春鶯嗆邱太三「兩岸存在國與其實有看完她完整記者會的話,會覺得台灣政府真的蠻悲哀的 她應該是在場最熟悉台灣對陸所有配偶相關法律條文的人,要幫陸配爭取權益,她個人必須非常清楚條文。 所以整個記者會,很多記者要挖洞給她跳,她根本問不倒,法條有規定就講法條,法條沒規定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有人說她很引戰,她只是奉行“法律是可遵守的”這個大原則而已,因為大陸人的身份,她比台灣人更怕觸法好嗎.... 以一個代表外國配偶,熟悉台灣法律以及風俗民情,在國會希望有發聲的一席機會來說![Re: [新聞] 台灣男人娶38萬個共諜? 徐春鶯嗆邱太三「兩岸存在國與 Re: [新聞] 台灣男人娶38萬個共諜? 徐春鶯嗆邱太三「兩岸存在國與](https://i.imgur.com/aCJkED9b.jpg)
11
[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每次看到死刑問題,我都真的很好奇,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或膽敢去質疑馬英九? 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的確對於法官在個案中是否要判處死刑起了一定的限 制作用啊。 《兩公約施行法》(全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是在馬英九執政初期的2009年04月22日公布的,而其中:![[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 [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https://i.imgur.com/bX3lIiSb.jpeg)
10
Re: [新聞] 成立4年「甩鍋」解編?促轉會:對《促轉月 : : 薪10.5萬」一事,促轉會全體同仁的薪水,與其他行政機關一致,皆完全按照現行法令 促轉會還好意思談法令?促轉會的「成立」本身就沒把法令放在眼裡吧 我們先看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2條第2項: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5
[問卦] 40年前的法律人在今天還能混嗎如題啦 以前法律條文比較少 和現在一堆更變過後的條文根本小兒科 40年前的法律人和今天的法律人比那個強 會不會混不下去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
[問卦] 有沒有大陸法系漏洞的八卦?眾所周知 台灣採大陸法系(Civil Law) 但是說白了大陸法系漏洞太多 有沒有知道這方面的八卦 跟大陸法系對應的就是海洋法系(Common Law)3
[請益] 為何大法庭實施後聲請釋憲要限定三年內?D=1252 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刪除行政法院組織法現 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Re: [討論] 王欣儀為何留在通過廢死的國民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評: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公約不能約束台灣,但馬英九前總統及其國民黨![Re: [討論] 王欣儀為何留在通過廢死的國民黨? Re: [討論] 王欣儀為何留在通過廢死的國民黨?](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