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 v40316: 幫你三段論: 27.52.167.37 03/27 18:59→ v40316: 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v40316: 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v40316: 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27.52.167.37 03/27 18:59→ v40316: 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27.52.167.37 03/27 18:59
笑死!這是什麼鬼三段論法?你連三段論法的定義都搞錯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66
「三段論法」,這是適用法律常使用的方法:以法律條文和特定的原理原則作為「大前題」,再將現在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事實作為「小前題」,透過理性邏輯地分析小前題是否與大前題相符,這過程稱為「涵攝」,藉此推論出「結論」[1]。所以透過三段論證,可以推論特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法規範、會有怎麼樣的法律效果。
用在本案就是
1.大前提: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2.小前提:
亞亞公然在網路平台上主張武統,鼓吹中國對台戰爭,違反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一款之
禁止煽動戰爭規定,且對台灣主權及人民構成危害,該當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
且其非本國籍人,衡量居留權之喪失與台灣社會法益保障並無輕重失衡情形
3.結論
移民署廢止居留權處分合法,亞亞聲請暫時停止處分無理由
多學著點好嗎!別在那邊野人獻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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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 你台獨就不是戰爭喔?
笑死 你中配就不敢喊台獨啊
某v今天唯一說對的一點:牠是法盲,不過
牠漏了一點,牠同時也是文盲
她必須是特務才會成立這一條,應該是
有抓到金流吧
什麼跟什麼?沒人再跟你討論國安法好嗎?不要雞同鴨講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 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9:37:07啞啞今天才在那邊搞到五桶言論?
早就有了。為啥直到今天才被踢回去
就是「党想要操作為大罷免添材火
而已!」
裝屎袋現在退讓到只能吵太晚執行嗎☺
如果你們慘到只能罵這個的話我可以跟你
們一起啊,蔡英文就是聖母病才讓滯台支
那賤畜八年來越過越爽得寸進尺
笑死只會打帶跑跟打稻草人,所以我說移民
署用兩公約20條為依據的截圖在哪啦?自己
打稻草人可以發三篇文?厲害了!知道什麼
是打稻草人嗎?要不要幫你google一下?
知道自己辯不贏就再開一篇文?這也是一招
啦笑死
法助會不知道嗎?怎麼完全不敢回?
9%E6%AE%B5%E8%AB%96
還有你該不會以為只有法學有三段論吧?
幫你QQ
發三篇文被洗臉 給你一個推
結果還是不敢回喔?以後看到我的文麻煩都
不要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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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我先說我法盲 請教各位法學巨擘 亞亞案 移民署用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來辦![[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3KkY7OMb.jpeg)
公約施行法只是將兩公約的條文視為國內法 所以第20條可以看成台灣的法律條文 但這法律條文裡的 "應以法律..." 意思是應該另行制訂法律(特別法)明文禁止![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3/27/realtime/31729187.jpg&s=Y&x=0&y=43&sw=2481&sh=1654&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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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胡扯什麼,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本案的背景事實 人家行政機關明明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 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 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你居然還可胡扯用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 驅逐出境,真是夠了!4
→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BU7QIF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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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v40316: 笑死只會打帶跑跟打稻草人,所以我說移民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署用兩公約20條為依據的截圖在哪啦?自己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打稻草人可以發三篇文?厲害了!知道什麼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是打稻草人嗎?要不要幫你google一下?123.194.189.111 03/27 20:07 噓 v40316: 知道自己辯不贏就再開一篇文?這也是一招123.194.189.111 03/27 20:10
→ v40316: 我是法盲沒錯啊!可是你啊,論述一堆謬誤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點了也不會改進,可憐啊!我沒有教育你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的義務欸?而且你現在不就為吵而吵?一開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始崩潰的點現在發現是自己腦補了齁?還是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你要把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0條來判的截圖123.194.189.111 03/28 03:28
爆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如題 中配亞亞今天跑去內政部鬧事,然後她老公也到場,還發表一段感性談話 其中一段說:"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呢![[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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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上「賀瓏夜夜秀」糗了!移民署指王志安「移民署是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來撤銷或廢止他的簽證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 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Re: [新聞] 上「賀瓏夜夜秀」糗了!移民署指王志安「 Re: [新聞] 上「賀瓏夜夜秀」糗了!移民署指王志安「](https://i.imgur.com/oHPA66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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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中配亞亞今天開記者會,老公也出面力挺,然後他的老公說: 「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下面文件提到,亞亞與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 今天這個老公到底是?姓余還是黃?搞的我好亂啊。![[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 [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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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說真的,這次對移民署相當失望 完全不懂為何握有強大法律資源的主管機關 會做出如此粗糙的法律解釋 今天網紅亞亞不過是在其社群平台基於一般民眾之身分對於兩岸現況發表看法 完全屬於立憲主義國家所保障言論自由之展現![[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 [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https://i.imgur.com/nAEwvEB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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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起底囂張陸配「亞亞」公然宣傳武統新聞說移民署是根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廢除她在台居留許可。 我去查了一下,該規定是說: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8
[問卦] 為什麼宣揚台獨就可以?小弟我不懂啦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第1項第四款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聽說陸配網紅犯了這條準備要被廢止居留遣返![[問卦] 為什麼宣揚台獨就可以? [問卦] 為什麼宣揚台獨就可以?](https://i.imgur.com/dzrWEt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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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小當歸全家6人中國籍卻可以爽用健保大概查一下 猜了一下這個亞亞是怎搞得 先搞了一張長期居留證件或定居證件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X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從此事就可看出台灣不是個法治國家,做法跟西台灣老共沒兩樣,不愧是紅共綠共一家親。 首先,高等行政法院的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但此法條的內容如下: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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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少康戰情陳鳳馨稱有主張武統言論自由有法源依據啦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 其再申請:
Re: [問卦] 喊台獨、武統484都是要推翻中華民國?法治國家還是要拿法條出來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