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我先說我法盲
請教各位法學巨擘
亞亞案
移民署用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來辦
https://i.imgur.com/3KkY7OM.jpeg
北高行用兩公約中其一的第20條之一
兩公約以內國法化所以具法律效力
第20條長這樣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那我國有立法禁止嗎?沒有
現有法律就是上面那條文字
所以這條法律本身是禁止鼓吹戰爭?
還是這條法律是規範我國應有法律禁止鼓吹戰爭?
換句話說
這條法律適用的對象是誰?
人民?還是政府?
虛心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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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亞在天之靈知道台灣還有一批裝屎袋這
看來法治概念不是你在意的東西
麼努力在幫牠平反,應該也可以安息了
沒有額外立法但上法院可以直接援引這條
為了解決法律不確定性?兒童公約很常被援引,這條呢?
某沈:中國發射飛彈對我們有幫助
來主張劉振亞違反此法因此行政處分。
額外立法就有額外罰則目前沒有。
懂了嗎?
懂啊!所以其實除了移民署,其他主管機關也可以援引吧?只要有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政法,本國人也適用吧?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2:56:48講得好像你真的在意法治一樣,你只在意
不在意幹嘛花時間做功課?你不要把社底能量投射到全世界好嗎
柯文哲,中配,還有每天幹民進黨而已
不是為了什麼,是沒有辦法對立法院有強
制力。
綠粉就是要你 「千萬別思考,用的
是哪條法,合不合理,為何適用不到
其他綠色份子頭上」。在綠粉眼中,
你是槓精,不是法盲
党叫他滾回去 不需要法條 懂的都懂
!但凡多想那麼一點 都不能自稱死
忠綠粉了。
應以法律禁止之,立法院不立法能怎樣?
對啊,都可以援引啊。
所以閩南狼要辦其實也可以吧?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3:00:07你有要用到行政處分的地方都可以啊。
問題是有嗎?
目前對本國人沒什麼行政處分能做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你要處罰就找立法院入刑法比較實際。
北高行講的很清楚,鼓吹戰爭言論 客觀上有 危害...之虞,跟行為人的國籍無關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3:01:06你以為你在意這個國家的法治,其實你只
所以你想表達啥?大家都不該在意嗎?
是抓到機會可以幹民進黨就卯起來幹,柯
文哲跟中配都是
社維法怎麼罰你說說看。
確實找不到
痾我以為你要說鼓吹武統的咧。
台灣也有人是這樣啊
那種嗆聲中共幹嘛要打快打的你不要笑死
我。
連語意都不會判讀還是去讀義務教育。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有限制攻方守方?
這沒有很複雜,判決的關鍵字其實就這句「
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居留權是台灣政府
請看理由要旨(ㄧ)
給的,你挑釁台灣政府,政府就是有權力註
銷,沒實力就別大小聲
民進黨現在是活脫脫把法治的台灣推
向人治的共產党一党專制化!共產黨
要你滾 也不需要法條,小粉紅還會
幫党辯護。有沒有某種既視感啊!
今天啥五桶言論只是表象,底層是党
看你不爽要你滾反正就是收回居留權
你就要滾。有沒有五桶言論根本不是
重點。意圖形塑寒蟬效應
你喜歡繼續糾結其實也不干我事,你這題
洗好幾天了,有一篇我還跟其他人一起傻
傻的試著跟你解釋,到後來發現你根本沒
解釋啥?你的留言都膚淺到不行,解釋了啥?
想討論我就放棄了,想不到幾天過後你還
在同樣的議題跳針
民眾黨一貫的路線就是先射箭,再畫靶。
硬凹硬摃,浪費資源。
兩公約只是党拿來洗地用的。執著兩
公約為何不能一體適用,方向就錯的
確實民進黨有權叫他滾沒錯,只是做
得很難看!
或者刻意做得很難看意圖挑起兩岸對
立以達到大罷免加溫的目的。
那是肯定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3:13:27只有兩岸局勢越緊張,越能合理化執
政者擴權假戒嚴限縮人民自由發聲的
權利。
你跳針太多篇了記不起來是哪篇也很正常
,沒事,如果繼續追這題可以讓你覺得自
己有在關注這國家的法治的話你就繼續
就讓他洗,有時間查兩公約,沒時間
為啥一直提政治獻金法啊?
看政治獻金法XDDD
哈哈我會把你們兩個搞混欸!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3:44:58 ※ 編輯: v40316 (123.194.189.111 臺灣), 03/27/2025 13:46:04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
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
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
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兩公約施行法有授權
明明就有標出兩公約施行法
真的貼資料前要先仔細看看,才不會鬧笑
話
你連貼的內容是什麼都沒在看了,以為先
說自己是法盲就可以先打預防針喔。
你連法條都不看了,還嗆人法治概念?會
不會太好笑。
你一直貼第五條幹嘛?所以20條要怎麼用?
※ 編輯: v40316 (27.52.167.37 臺灣), 03/27/2025 16:49:41
公約施行法只是將兩公約的條文視為國內法 所以第20條可以看成台灣的法律條文 但這法律條文裡的 "應以法律..." 意思是應該另行制訂法律(特別法)明文禁止![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3/27/realtime/31729187.jpg&s=Y&x=0&y=43&sw=2481&sh=1654&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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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胡扯什麼,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本案的背景事實 人家行政機關明明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 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 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你居然還可胡扯用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 驅逐出境,真是夠了!4
→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BU7QIF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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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0316: 幫你三段論: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27.52.167.37 03/27 18:59![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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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v40316: 笑死只會打帶跑跟打稻草人,所以我說移民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署用兩公約20條為依據的截圖在哪啦?自己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打稻草人可以發三篇文?厲害了!知道什麼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是打稻草人嗎?要不要幫你google一下?123.194.189.111 03/27 20:07 噓 v40316: 知道自己辯不贏就再開一篇文?這也是一招123.194.189.111 03/27 20:10
→ v40316: 我是法盲沒錯啊!可是你啊,論述一堆謬誤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點了也不會改進,可憐啊!我沒有教育你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的義務欸?而且你現在不就為吵而吵?一開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始崩潰的點現在發現是自己腦補了齁?還是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你要把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0條來判的截圖123.194.189.111 03/28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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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所以亞亞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啦!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 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8
Re: [討論] 所以亞亞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kaminari22tw: 所以說句話就會影響台灣的國安? 49.216.45.107 03/25 11:37 讀書犯法了嗎?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Re: [討論] 所以亞亞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Re: [討論] 所以亞亞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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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董座稱驅離中配亞亞「裁定有瑕疵」 事實他說的就是大實話 行政法院對內政部行政處分的裁決援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 法律禁止之」![Re: [新聞] 董座稱驅離中配亞亞「裁定有瑕疵」 事實 Re: [新聞] 董座稱驅離中配亞亞「裁定有瑕疵」 事實](https://i.imgur.com/2bB8v0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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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 :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 : 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 : 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 : 」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X
Re: [新聞] 陸配亞亞喊「我沒錯」不走!今10:00帶家八卦是 連綠營都開始有雜音了 嗆要武統台灣確實很可惡 不管有什麼理由 只要是鼓吹戰爭暴力都是該被譴責的![Re: [新聞] 陸配亞亞喊「我沒錯」不走!今10:00帶家 Re: [新聞] 陸配亞亞喊「我沒錯」不走!今10:00帶家](https://i.imgur.com/mcZWoI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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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把陸配亞亞遣送中共做得很好吧?笑死,這處分恰恰顯示綠共做法跟紅共無異,紅共綠共一家親。 也顯示台灣的法律根本是為執政黨服務,非依法行政。 我之前就發文論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且這觀點也不只有我這樣認為。![Re: [問卦] 把陸配亞亞遣送中共做得很好吧? Re: [問卦] 把陸配亞亞遣送中共做得很好吧?](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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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從此事就可看出台灣不是個法治國家,做法跟西台灣老共沒兩樣,不愧是紅共綠共一家親。 首先,高等行政法院的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但此法條的內容如下: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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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依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為「禁止」 並且應該以法律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 把亞亞趕出國 真的太輕了 應該要抓起來判刑才對!1
Re: [問卦] 我天生反社會是社會亂源,犯了什麼法嗎馬英九已於2009年透過立法院強勢通過施行法的方式, 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 該公約第19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同時在第20條規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 強調國家有義務透過法律,禁止鼓吹戰爭、仇恨與煽動歧視等。 另外言論自由本身就排除商業言論、色情言論,以及仇恨言論這類反社會言論![Re: [問卦] 我天生反社會是社會亂源,犯了什麼法嗎 Re: [問卦] 我天生反社會是社會亂源,犯了什麼法嗎](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e/ec/04.07_%E7%B8%BD%E7%B5%B1%E5%87%BA%E5%B8%AD%E3%80%8C%E9%84%AD%E5%8D%97%E6%A6%9528%E9%80%B1%E5%B9%B4%E7%B4%80%E5%BF%B5%E8%BF%BD%E6%80%9D%E6%9C%83%E3%80%8D%EF%BC%8C%E4%B8%A6%E8%87%B4%E8%A9%9E_%2833846165926%29.jpg/1200px-04.07_%E7%B8%BD%E7%B5%B1%E5%87%BA%E5%B8%AD%E3%80%8C%E9%84%AD%E5%8D%97%E6%A6%9528%E9%80%B1%E5%B9%B4%E7%B4%80%E5%BF%B5%E8%BF%BD%E6%80%9D%E6%9C%83%E3%80%8D%EF%BC%8C%E4%B8%A6%E8%87%B4%E8%A9%9E_%2833846165926%29.jpg)
Re: [討論] 移民署沒料到大家這麼挺驅逐亞亞目前來看,應是「以儆效尤」的意味會相對濃厚了點 畢竟如果此刻不制止類似不當言論,未來真的出現「侵攻」的情況時,難道還能指望陸配 (或其他合法在台灣居留的中國公民)協助台灣嗎? 踏上了人家的國土,自然必須尊重人家的法律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明確表示,「禁止逗留期間,有危害國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