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二點錯誤:
: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也就是說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2.違反法院禁令與同案證人接觸,也構成拘提理由
: 第 116-2 條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 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 、接觸、跟蹤之行為。
: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KP這二項都違反,被撤銷交保只是剛好而已,還有法院裁定寫得很清楚,禁止與同案證人: 接觸,沒有什麼待傳證人這種說法,不要自己竄改裁定內容。
不對,羈押是用貪汙罪去羈押,交保自然也是按照貪汙罪去考量
所以不得與證人接觸應該是建立在貪汙罪的相關證人才是
更別提陳智函連傳來詰問都沒有,代表他的證詞檢辯雙方都不爭議已定調
這個證詞已定調&非該案(京華城)的證人理應不在限制接觸範圍內
--
等等會有低能問你有沒有律師執照
高院:A案可以不羈押 但地院要考慮B、C案
結論: 賴皮要關人關到死
等案件 你沒看到「等」嗎
沒錯,原po的盲點就是沒有看到”等”
額...你們知道貪汙罪只是個攏統的說詞 它其實是一部條例,裡面包含了很多的罪 柯文哲是被起訴裡面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這兩個罪 這兩個都是重罪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29.253 臺灣), 09/12/2025 21:21:40最好那個等是這樣用啦,那應曉薇有其他2
個輕罪嗎
應曉薇是被起訴違背職務收賄罪 也在貪汙治罪條例裡面 當然中文各自有解讀不同的地方 但原文講的是 A.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B.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這兩者同時成立很明顯是指京華城案吧 再補充一點 北院新聞稿第二點也是在講京華城案的重要證人已詰問完畢 所以整篇新聞稿的一二三點全部看完講的就是一件事情 一.兩被告因京華城案羈押,二.重要證人已詰問完畢,三.考量人權予以交保
多重?
通常押票上面會盡量把起訴法條寫齊
低能高院
低能民眾黨XDD
支持貪污、侵佔、圖利的在罵人低能?
53
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4
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8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爆
[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下稱為高院)法官 審理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 不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延押抗告案件 今天下午裁定:「抗告駁回」 柯文哲等4人確定延押![[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 [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https://i.imgur.com/Sk8tZEub.jpeg)
爆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按照臺北地方法院對外發佈的裁定理由詳細: 一、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圖 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 偵查作為予以釐清。 二、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https://i.imgur.com/xsuFfLeb.jpeg)
爆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北檢9/9傍晚抗告 高院9/12下午裁定出爐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https://i.imgur.com/nuyt17ib.jpeg)
73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15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114年度抗字第 2234號新聞資料 柯文哲等人交保抗告案件 114.9.12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282、2306 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https://i.imgur.com/EMWwAwcb.jpeg)
8
Re: [新聞] 過去「秒抗告」!柯文哲裁定交保已第4天台灣的司法有多脆弱? 結論寫在前面,第一次羈押庭,呂政燁直接就說柯文哲就是有罪,只是圖利還是貪汙需要檢察官釐清 之後所有的延押,都是基於柯文哲是高度嫌疑罪犯的前提 為了庭審順利完成,所以可以合理繼續羈押 中間結束偵查確定起訴,完成部分證人出庭詰問5
[討論] 貪污犯文哲接觸證人會被抓回去關?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理由 , 114%2c%e8%81%b2%2c2282%2c20250905%2c1 主文 一、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