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
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出來鬧笑話好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㈣本案再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803號裁定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其理由如下:
⒈原審於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4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告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顯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及❶柯文哲於113年5月26日以LINE傳送訊息給彭振聲;❷沈慶京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即證人葛樹人與柯文哲於113年5月1、8日互傳訊息;❸柯文哲與沈慶京有如起訴書所載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❹沈慶京於113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
源、吳順民相互通聯;❺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删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之通話紀錄;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其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告4人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然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4人於偵查中前經原審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復有如上證據可佐,被告等人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是否可採,已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之必要,似嫌速斷,是否妥適,自非無疑。
⒉又以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其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於被告4人經保釋在外後,顯得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可能性極高,且此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何影響。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則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該除外條款範圍是否涵蓋過廣,而無法避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證人間為不當之接觸等行為,且無具體執行方法之情形下,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堪質疑。且依上所述,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及湮滅證據之虞,原裁定亦認被告4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以現階段命被告4人以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接受電子腳環、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對被告4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認無羈押之必要性,然原裁定未說明如何執行被告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足見原裁定之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況何以被告4人僅具保在外,並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作所必須以外接觸,即可替代原羈押之處分,原裁定未為必要之說明,亦嫌理由不備。是檢察官前述抗告意旨所為指摘,尚非無據。
四、本院本次裁定之理由:
㈠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嫌,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院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可能性,又被告柯文哲曾擔任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具有相當之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兼衡本案被告等人之涉案程度,檢察官掌握對被告等人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及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之刑罰之虞。並考量被告柯文哲陳稱其有安排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又其及配偶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自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與資力;被告沈慶京於113年8月28日,檢調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被告沈慶京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有廉政官之職務報告及監聽譯文在卷可憑;被告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113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是本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
㈢另被告等人均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業如前述,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本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參以依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應曉薇於113年6月23日電話中對被告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嗎?」等語,顯見被告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之私人電話。又依被告柯文哲、葛樹人間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113年5月1日傳送:「主席(指威京集團主席即被告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之訊息予被告柯文哲;被告柯文哲則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之已撕碎之便條紙上所載內容,及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李文娟將其桌上之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以觀,堪認李文宗曾以其身份影響同案被告李文娟,且有將事證湮滅之舉。而辯護人雖稱此資料未被列為證據云云,惟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當庭表示「起訴書中未能將木可公司帳戶當作證據是因為被碎掉了」等語,又李文宗與未到案之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彼此關係密切。另依據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之事證,諸如:依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被告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且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的證述,亦足認未到案被告許芷瑜確有為被告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之收受,而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之可能,但依卷附之撕碎紙條,被告柯文哲所寫之「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足認被告柯文哲指示同案被告許芷瑜出境,確有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風險提高等事證。綜上,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4人均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二點錯誤:
: :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
: : 楚了!
: :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 : 第 101 條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 :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
: :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 第一點
: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
: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
: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
: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也就是說
: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 2.違反法院禁令與同案證人接觸,也構成拘提理由
: : 第 116-2 條
: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
: : 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 ......
: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
: : 、接觸、跟蹤之行為。
: :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 :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 KP這二項都違反,被撤銷交保只是剛好而已,還有法院裁定寫得很清楚,禁止與同案證
: : 接觸,沒有什麼待傳證人這種說法,不要自己竄改裁定內容。
: 不對,羈押是用貪汙罪去羈押,交保自然也是按照貪汙罪去考量
: 所以不得與證人接觸應該是建立在貪汙罪的相關證人才是
: 更別提陳智函連傳來詰問都沒有,代表他的證詞檢辯雙方都不爭議已定調
: 這個證詞已定調&非該案(京華城)的證人理應不在限制接觸範圍內
--
32:0!就是人民給的答案爽
32:0沒用啊,司法官又不用吃選舉
這樣就變成司法官可以自己爽自己,但媽的
就別人要喊了
你這不是拿清朝劍斬明朝的官嗎...
笑死,你自己說本案裁定的,本案裁定本來就包括木可案,難道你連起訴範圍都不知道, 還在胡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1:45你這第51號裁定還包含了橘子、陳佩
琪一堆有的沒的 而現在最新的裁定
法盲不要跳針好嗎!回去重念刑事訴訟法啦!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4:04應該說如果真如這個裁定陳智函那麼重
要 那怎麼連傳都沒有傳
還在跳針! ,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認被告
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 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
人家起訴範圍就包括木可案,而不管是京華城或是木可案,陳智涵都是關鍵之人,符合法 院裁定的同案證人定義,你還要跳什麼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7:50而且檢察官抗告是抗最新1140905的裁
定,就新聞稿的部分閱讀理解起來就是
因京華城羈押 重要證人詰問完畢予以
交保 木可案法官根本連提都沒提
還在鬼打牆喔!還在新聞稿!連裁定書內容都不看的喔,一直鬼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9:10我沒跳針 完全就1140905交保新聞稿
是你跳到113年的羈押公告
你在看1140905第二段最後的文字
笑死,小草只會看新聞稿,連裁定書內容都不管的,難怪一直鬼打牆!
打臉小草YT也有提到很多 小草都不敢
看和聽喔。 這麼喜歡違規仔。還要護
航喔
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
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樓上F大有料
新聞稿不就是台北法院自己摘要裁定書
;❻
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基
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還在鬼打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1:49內容出來的嗎.....
而且要看也是看1140905的裁定書怎麼
寫的怎麼會跳回去看9個月前的裁定書
不要跳針了好嗎? 。
另依據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之事證,諸如:依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被告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
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
;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2:35我是真的沒有要跟你爭或幹嘛的 但既
然有了最新的裁定書 為什麼還要跳回
最新裁定書?你是指那個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的交保裁定嗎? 噗~~~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3:12去看九個月審理前的裁定書...
笑死,談抗告不看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書,只會鬼扯新聞稿,這就是小草的法律邏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4:55其實不用跟考了十幾年律師的太認真 他
法律見解要讓他考十幾年就表示XDDD
32:0後 你躲起來了 現在又跑出來帶風
向 大綠師
實際上檢察官只有調查期間有羈押聲請權
沒資格對法院的裁定搞無限抗告
第五啦!
原PO原文第四行用了「當初」,那別人是
不是也能拿出當初台北地院法官朱家毅裁
定柯「無保請回」的裁定書,如你說法也
具法律效力啊。結果就是有人拒諫飾非、
愛帶風向弄臭民進黨,搞出32:0的悲劇後
人就神隱,現在聞到一絲酸臭味又跳出來
上躥下竄的,丟臉阿。
笑死!是有人自己當初羈押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啊! 結果我把裁定找出來,人家根本不是這樣多呃好嘛!
小草有讀書 人人菸酒所 阿北親親白白
推寶藏巖,小草不要再出來丟臉了
律師都說是證人了XD
很多小草有閱讀障礙,真是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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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4
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8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下稱為高院)法官 審理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 不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延押抗告案件 今天下午裁定:「抗告駁回」 柯文哲等4人確定延押![[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 [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https://i.imgur.com/Sk8tZE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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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北檢9/9傍晚抗告 高院9/12下午裁定出爐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https://i.imgur.com/nuyt17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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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臺北地方法院給出的理由摘要: (短版) 一、被告四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 被告四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 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四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 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https://i.imgur.com/PZ5x4C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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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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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114年度抗字第 2234號新聞資料 柯文哲等人交保抗告案件 114.9.12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282、2306 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https://i.imgur.com/EMWwAwcb.jpeg)
Re: [新聞] 柯文哲二度交保北檢抗告 卷證提實質影響坦白說這次是押定了 上次高院撤銷的理由,還可以用提高保金、電子戒具解決 這次看報載 高院表示,原審2024年12月26日、27日、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及 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了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告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Re: [新聞] 柯文哲二度交保北檢抗告 卷證提實質影響 Re: [新聞] 柯文哲二度交保北檢抗告 卷證提實質影響](https://i.imgur.com/8Y6jtT0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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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過去「秒抗告」!柯文哲裁定交保已第4天台灣的司法有多脆弱? 結論寫在前面,第一次羈押庭,呂政燁直接就說柯文哲就是有罪,只是圖利還是貪汙需要檢察官釐清 之後所有的延押,都是基於柯文哲是高度嫌疑罪犯的前提 為了庭審順利完成,所以可以合理繼續羈押 中間結束偵查確定起訴,完成部分證人出庭詰問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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