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違反法院禁令與同案證人接觸,也構成拘提理由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KP這二項都違反,被撤銷交保只是剛好而已,還有法院裁定寫得很清楚,禁止與同案證人接觸,沒有什麼待傳證人這種說法,不要自己竄改裁定內容。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 高院合議庭認為:
: :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
: :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 :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
: :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
: : 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
: : 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 : 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柯、應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
: : 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
: : 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
: : 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
: : 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
: : 綜上,合議庭認為北檢抗告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高
: : 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 : 高院合議庭公布撤銷交保的理由了
: : 大家怎麼看高院的理由?
: : 發回更裁還是由江俊彥審判長審理
: : 最快有可能明天早上開庭
: 認真回
: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
: 鍵的彭振聲都問了,剩下的證人承審法官認為與案情相對無關所以判交保這叫有什麼
: 前後矛盾?
: 3.因為被羈押是因為京華城貪汙重罪,禁止接觸證人直觀理解是京華城相關證人,或者: 是待傳之證人,以證人定義不完備判更裁老實講不是完全說不過去,但有點雞蛋裡挑骨頭
: 的感覺....
: 你要認為柯文哲是騎飛輪的貪汙犯也沒關係,但希望單純就這個更裁理由認真討論
--
沒意見!但雙標就吃屎繼續輸
專業
要有事實足證有串供滅證之虞 事實
。。
跟同案證人座車還自拍還不夠?光違反116-2的規定就可以拘提了,還要硬拗什麼?
同標準ok!但智障是少數而已繼續敗票
已經沒人管你法官掰什麼羈押理由了,
放人大家和平押回去大家街頭練身體
人民的判斷很簡單柯文哲有收賄給你押,
沒有收賄你司法就不要押一年還要再押,
同案?
你是不是以為本案審理範圍只有京華城?罰你回去重看起訴書拉!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08:3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11:28政治獻金有押人的理由嗎
有人看不懂中文?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12:04
可憐
你有律師執照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12:28明年南部送你下去
律師執照很大嗎
笑死,沒律師執照就不能進法院當辯護人,小草法盲居然不知道?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14:45這位是考律師十年著作等身自稱很懂國
際供應鏈卻連簡單英文都能寫錯的大律師
怪不得中鼎會收不到錢 哈
現在只有一個理由就是沒有再羈押柯文
哲的理由,北檢那些理由可以自己丟到垃
圾桶去,人民但憑基本生活經驗都知道要
幫柯文哲抱不平
照你這樣講,為何高院撤銷的理由不是柯接
觸同案證人?
人家當狗升官拿錢!綠畜當狗拿什麼?
雜草說沒理由就是沒理由,難道檢察官會比
小草懂法律嗎? 笑死
認為沒有行政介入的人恐怕還是個天真的孩
子
有什麼事實足認勾串?證完還能串什麼?
53
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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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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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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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
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3
Re: [新聞]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所以看看,北檢執行後, 給人印象是怎樣, 認罪了,就沒有羈押必要了。 什麼叫押人取供,這就是押人取供。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Re: [黑特] 上一個沒證據的政治犯關了多久?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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