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
讓大家覺得是柯自找的
自己違反規定
有串證之虞
所以撤銷
用什麼證人界定不清之類的
難以服眾
法律人邏輯是不是都怪怪的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高院合議庭認為:
: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 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 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 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柯、應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 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 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 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 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
: 綜上,合議庭認為北檢抗告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高院: 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 高院合議庭公布撤銷交保的理由了
: 大家怎麼看高院的理由?
: 發回更裁還是由江俊彥審判長審理
: 最快有可能明天早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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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開張單子,看誰不能接觸吧
我不想得罪北檢
要不你就繼續押吧
就算單子列出來,北檢一定有意見會再抗
告,不想累死,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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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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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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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北檢9/9傍晚抗告 高院9/12下午裁定出爐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 [閒聊] (政治) 柯文哲交保撤銷 發回更裁](https://i.imgur.com/nuyt17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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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裁定的理由會不會太瞎阿?用科技進步無法避免串證的理由來撤銷保釋 其他理由我覺得理由充分 就這條根本就帝王條款 法律一體適用 以後任何人一被羈押![[討論] 高院裁定的理由會不會太瞎阿? [討論] 高院裁定的理由會不會太瞎阿?](https://i.imgur.com/i3W4TR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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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呵呵 既然高院每次都覺得有串證逃亡之虞 高院其實可以「自為裁定」啊 高院就自己宣判撤銷交保,把柯關進去不就好了? 高院何必還在那裡一直發回更裁,又叫地院重審? 有意見的都是你,卻不敢自為裁定?8
[轉錄] 民眾黨FB 柯文哲案不同標準 實難接受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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