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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時間推噓 X 推:3 噓:4 →:19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
。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歡迎各方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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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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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b 09/12 22:35像這樣的羈押理由,對照看看就知道雙標不雙

ferb 09/12 22:35

nhk123871192 09/12 22:35打臉大律師了哈哈

沒有打臉啦 跟他討教

ferb 09/12 22:35司法脆弱就是法律人自己搞出來的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29.253 臺灣), 09/12/2025 22:36:47

ferb 09/12 22:36綠師還刪了我說他明知道法院雙標

ferb 09/12 22:37卻不敢說怕以後進入法官體制被打臉

ferb 09/12 22:37這幾句話

ferb 09/12 22:37看綠師只管只跳柯案,就知道了啦

petshopboys 09/12 22:43柯賤畜交保馬上跟證人同車 有夠智障

petshopboys 09/12 22:45柯律師都承認錯誤了 還在那硬拗

windpeter 09/12 22:46等等大律師又要拿律師照來嗆法盲了

treasurehill 09/13 02:29你是不是不懂什麼撤銷發回?

treasurehill 09/13 02:30這個裁定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

treasurehill 09/13 02:30回,你不知道嗎?還在鬼打牆?討論一

treasurehill 09/13 02:30個已經不存在的裁定?

lien0972 09/13 02:39老哥 你上一篇罰原Po去重看地院裁定書

lien0972 09/13 02:39 然後人家去看了你又機機歪歪的 到底是

lien0972 09/13 02:39怎樣XD

treasurehill 09/13 02:40樓上的是看不懂中文嗎?

treasurehill 09/13 02:40是原PO說原羈押才頂只有京華城案的

treasurehill 09/13 02:41結果根本不是這樣好嘛!

treasurehill 09/13 02:41至於什麼最新裁定早就被高等法院撤

treasurehill 09/13 02:42銷發回了,小草還在跳針鬼打牆?

treasurehill 09/13 02:47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

treasurehill 09/13 02:47這二個裁定已經被高等法院撤銷了ㄟ

treasurehill 09/13 02:48小草還拿來當作寶?真是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