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歡迎各方指教
--
像這樣的羈押理由,對照看看就知道雙標不雙
標
打臉大律師了哈哈
沒有打臉啦 跟他討教
司法脆弱就是法律人自己搞出來的
綠師還刪了我說他明知道法院雙標
卻不敢說怕以後進入法官體制被打臉
這幾句話
看綠師只管只跳柯案,就知道了啦
柯賤畜交保馬上跟證人同車 有夠智障
柯律師都承認錯誤了 還在那硬拗
等等大律師又要拿律師照來嗆法盲了
你是不是不懂什麼撤銷發回?
這個裁定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
回,你不知道嗎?還在鬼打牆?討論一
個已經不存在的裁定?
老哥 你上一篇罰原Po去重看地院裁定書
然後人家去看了你又機機歪歪的 到底是
怎樣XD
樓上的是看不懂中文嗎?
是原PO說原羈押才頂只有京華城案的
結果根本不是這樣好嘛!
至於什麼最新裁定早就被高等法院撤
銷發回了,小草還在跳針鬼打牆?
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
這二個裁定已經被高等法院撤銷了ㄟ
小草還拿來當作寶?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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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4
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8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8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https://i.imgur.com/7CDkA7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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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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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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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貪污犯文哲接觸證人會被抓回去關?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理由 , 114%2c%e8%81%b2%2c2282%2c20250905%2c1 主文 一、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4
Re: [新聞] 江和樹再喊「橘子」回台還柯文哲清白台北地院的裁定書正本都已經寫了: 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 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 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 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1
Re: [討論] 柯是還要提款民進黨多久?問題是: 賴清德的內心世界,是真的這樣想嗎?而且,柯文哲上次都能凑足七千萬元交保了,不過 當時是靠解定存才能籌足的 而目前的癥結,則要看前次發揮過的力量,這次能否比照辦理才對吧?(且不能交保的話 ,照慣例就是繼續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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