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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罷免領銜人被押 鄭文婷向法院聲請定暫時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罷免領銜人被押 鄭文婷向法院聲請定暫時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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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太早提了,應該要等基隆市選委會宣告罷免案成立再提
: 這樣法院就沒有理由拒絕定暫時狀態處分了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68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 壹、裁判主文
: 抗告駁回。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以下略)

這說法已經有一定偏誤了吧?

一、鄭文婷是向基隆地院民事庭提出聲請狀,不是找北高行高等訴訟庭,除非民事庭認為 沒有管轄權,而要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移送,否則不同制度下的慣例不可能 一體適用

二、需注意「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四四二號」判決的敘述:

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法院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提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不得斟酌之,則關於事實之認定,自係採形式的真實發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無待於心證,法院即得逕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參照)。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乃揭示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關於事實之認定,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原則。故我國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屬不同之審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本得依其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分別作不同之認定。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自可依法自行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這是揭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全然不同之處,於案件裁定中同等適用。因此在體系 完全相反的前提之下,民事庭不一定會援用行政庭的判例,切勿提早期望民事庭會駁 回「暫時處分」請求。

: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1日電)推動罷免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鄭文婷的團隊,涉嫌偽造
: : 文書,領銜人紀文荃遭收押。鄭文婷今天向基隆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盼基隆市
: : 選委會暫停正在進行罷免她的程序,等刑案偵查有結果後再讓罷免案繼續進行。

: : 小愛爸爸當初也接受民意的考驗
: : 透過自己的努力跟付出
: : 得到基隆市民的肯定
: : 若是民進黨尊重民意
: : 就更因該讓選民來選擇

話說回來,領銜人被關,不一定代表整個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如果國民黨有委任代表,理論上連署是沒有暫停的必要,不過是否事關重大、導致影響選舉罷免的公正性,這是必須分開考量的

但違法終究是違法,在此背景下已屬不尊重選民之舉,未來進展如何,仍得看地檢署偵辦的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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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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