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罷免領銜人被押 鄭文婷向法院聲請定暫時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太早提了,應該要等基隆市選委會宣告罷免案成立再提
: 這樣法院就沒有理由拒絕定暫時狀態處分了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68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 壹、裁判主文
: 抗告駁回。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以下略)
這說法已經有一定偏誤了吧?
一、鄭文婷是向基隆地院民事庭提出聲請狀,不是找北高行高等訴訟庭,除非民事庭認為 沒有管轄權,而要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移送,否則不同制度下的慣例不可能 一體適用
二、需注意「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四四二號」判決的敘述:
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法院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提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不得斟酌之,則關於事實之認定,自係採形式的真實發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無待於心證,法院即得逕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參照)。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乃揭示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關於事實之認定,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原則。故我國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屬不同之審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本得依其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分別作不同之認定。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自可依法自行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這是揭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全然不同之處,於案件裁定中同等適用。因此在體系 完全相反的前提之下,民事庭不一定會援用行政庭的判例,切勿提早期望民事庭會駁 回「暫時處分」請求。
: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1日電)推動罷免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鄭文婷的團隊,涉嫌偽造
: : 文書,領銜人紀文荃遭收押。鄭文婷今天向基隆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盼基隆市
: : 選委會暫停正在進行罷免她的程序,等刑案偵查有結果後再讓罷免案繼續進行。
: : 小愛爸爸當初也接受民意的考驗
: : 透過自己的努力跟付出
: : 得到基隆市民的肯定
: : 若是民進黨尊重民意
: : 就更因該讓選民來選擇
話說回來,領銜人被關,不一定代表整個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如果國民黨有委任代表,理論上連署是沒有暫停的必要,不過是否事關重大、導致影響選舉罷免的公正性,這是必須分開考量的
但違法終究是違法,在此背景下已屬不尊重選民之舉,未來進展如何,仍得看地檢署偵辦的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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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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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利。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https://i.imgur.com/LGObkj6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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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涉及行政爭議,刑事法院不能判斷違法圖利最近看到有小草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然後說圖利罪的「違背法令」 依照行政訴訟法12條規定 刑事法院針對行政處分在行政法院確定前7
[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4
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笑死!看到這句話就可直跳過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民事舉證原則,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因為他無法舉 證。 因此,某一個事實,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上就事關重大。 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 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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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
[問題] 111身心障礙五等訴訟法大意選擇第18題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Re: [問卦] 強姦刑事無罪民事判賠是哪個法官有毛病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所謂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固不受 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此,刑事庭X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看到柯先生的案子就想問: 我先不討論是羈押庭還是正式進入訴訟 我想問的是:行政法院不受刑事判決的拘束 那反過來——刑事庭要受行政法院的判決拘束嗎? 查了資料 發現沒太多說法。
Re: [閒聊] 檢舉後死不開單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其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及其他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參照)。又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為真實,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乃目前行政爭訟事件多所引用之主要見解,係指行政機關做成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前,應有達99.8%以上之舉證能力,若有部分容疑而有可能使事實陷於不明時時,不應做成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