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 引述《myIDis7 (個字)》之銘言:
: 落落長叫chat GPT整理重點
: 1. 還沒終局裁判,不符合受理標準
: 2. 立院組織法32條跟貪污罪無關
: 3. 具體哪裡違憲沒提
: 因此不受理
: 看起來還蠻扯的
: 回覆內容是在講高院隨便提釋憲吧
: 有問deep seek直接拒絕回答
: 回答到一半把答案洗掉
: 出現這個問題暫時無法回答
: 可能內文有中華民國吧
這不可能吧...
我測試過了,其實是可行的:
一、系爭規定內容:立法委員可聘用八至十四名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此規定涉及立法委員聘用助理及預算編列,但與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中的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直接關聯。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但法院認為該規定並未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其立法目的與犯罪處罰無關,因此不構成違反法律明確性。此外,系爭規定並未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故不涉及授權明確性問題。
三、公職人員身分保障: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對公職人員身分的制度性保障,但未具體說明如何違反,也未提供足夠的法理論據,因此法院認為聲請人未能提出足夠理由證明系爭規定違憲。
總結:法院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且聲請人未能提出具體理由證明其違憲,因此駁回聲請。
資料存檔:https://i.imgur.com/rNwtPAf.png
不過看起來,「深度求索」不太瞭解台灣的司法系統,因此無法自動詮釋「案件不受理」的結論...
: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 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 : 裁定字號
: :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 : 原分案號
: :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
: : 裁定日期
: : 114年02月07日
: : 聲請人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 : 案由
: :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
: : 規範憲法審查。
: : 主文
: : 本件不受理
: : 這樣高案能繼續審了嗎?
在正常情況下,只要停止審理之緣由消滅,法官即應裁定續行審理
且「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後段所規定
因此理論上,燙手山芋丟回給高等法院,還是慢慢自己解決吧...
而話說回來,就審查庭的見解來看
其實就是除去一切爭議的根基,因此既然理由書已經說清楚「公職人員」身份問題與貪污罪(詐領助理費)的關聯,高院應沒有理由撤銷新竹地院的判決
如果還能翻查到理據,一旦檢察官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一定會換其他股別,展開新的程序,此時麻煩將由高虹安獨自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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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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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裁定字號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7
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 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2
落落長叫chat GPT整理重點 1. 還沒終局裁判,不符合受理標準 2. 立院組織法32條跟貪污罪無關 3. 具體哪裡違憲沒提 因此不受理6
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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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13
Re: [討論] 還好高虹安遇到良心法官承審法官的名字叫郭豫珍,也是以「實質影響力」裁定收押陳水扁與鄭文燦的知名「旗袍」 法官。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 法」第32條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210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二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性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聲7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4
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鐘佳濱都說制度確實有問題了 檢察官要證明高虹安的這些金流有私人使用在非公務 否則如果只是回捐 現在的法律高虹安案已經無罪確定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 順道一提,上報前兩天有PO出旗袍法官2萬字釋憲聲請書部分內容 寫的很多,不過重點還是跟之前揭露的一樣:助理費是薪資還補貼? 文末還有講到小兔的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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