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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罷團「地動刪瑤」控無搜索票進入民家 調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罷團「地動刪瑤」控無搜索票進入民家 調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7

推 skyexers: 通知書是通知人到調查處接受詢問用的 101.10.243.255 05/01 09:16→ skyexers: 會寫「應到處所」 這google一下就有 101.10.243.255 05/01 09:16→ skyexers: 通知用文件 竟然可以自己跑去證人家問 101.10.243.255 05/01 09:17→ skyexers: 證人 這真的超好笑 101.10.243.255 05/01 09:17推 skyexers: 通知書的「應到處所」一定是某某機關調 101.10.243.255 05/01 09:20→ skyexers: 查處 我還第一次看到應到處所是證人家 101.10.243.255 05/01 09:20→ skyexers: 裡wwwwwwwwwwwwwwwww 101.10.243.255 05/01 09:20

我真的笑死!

藍白仔讀書犯法了嗎?

第 177 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
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人家法條就規定的清清楚楚,於特殊情形下得於證人所在地詢問

你是有什麼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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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44.21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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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5/01/2025 11:22:49

Berotec 05/01 11:25重點是sky這咖還整天裝作自己很懂法

hydra3179 05/01 11:26沒記錯的話,Ysky是知名芯粉

pupu20317 05/01 11:27Berotec+1

wl0519 05/01 11:37所以這個證人有說他不能到場嗎?

wl0519 05/01 11:37懂法的講一下正常程序好不好 不用先通知?

wl0519 05/01 11:37 一上來就套用特殊規則

所以你看不懂中文?

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調查人員持傳票上門,問證人願不願意就地訊問 只要證人同意就可以了 有那麼難理解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5/01/2025 11:44:06

meredith001 05/01 11:49藍白日常

GABA 05/01 12:38調查局查偽造文書??

wl0519 05/01 13:11傻眼 到底在講什麼 你才看不懂中文吧 正

wl0519 05/01 13:11常sop都還沒做 哪來的特殊情況

wl0519 05/01 13:14不通知確認他要不要到場就直接去敲他門 他

wl0519 05/01 13:14回答 我不要喔 調查人員再回來調查局等他

wl0519 05/01 13:14來?調查人員邏輯是有問題 還是你有問題?

笑死!我台大法研,執業律師,最高法院法官助理,你算哪根蔥,在這邊跳針? 法條就跟你講那麼清楚

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調查人員認為有必要,訊問證人同意後就可以就地訊問了 更別提調查局人員本來就是法警察 受檢察官指揮辦案的 檢察官發傳票給證人,指揮司法警察就地訊問辦案哪裡錯了? 你連刑訴都沒念過就不要再編丟人現眼了!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5/01/2025 13: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