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
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删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以羈押
https://i.imgur.com/3s1pDCH.jpeg
--
爽
厲害了 為阿比量身打造
爽翻
但阿貝第一次交保不是開了串證大會
直接修法貪污無罪比較快啦
貪污除罪化
不過直接修法 政治人物收錢無罪 不好嗎
說實在的也是不贊成這樣修,不過民進黨
大法官都能這樣惡搞,大家來互相傷害,
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看誰兇?
藍白貪污正常
太棒了,以後可以"消極"串證了
有意見來表決啊?!
政治影響司法的噁心政黨
真的有夠垃圾的黨
要不要順便修一下政治獻金法
我只能說藍綠白現在都在用老共那招
,可憐啊
不直接立法藍白免罪嗎
感謝民眾黨黨團對於詐騙集團的不殺之恩
哇 以後司法真的會拿犯人沒輒了
詐團成員很多都是用這個理由押起來的喔
以後詐騙集團要把阿比照片拿來拜
畢竟阿北幫忙他們
不要搞舉手表決沒紀錄喔
可以直接修法民眾黨貪污不違法
真的噁心
無恥
22樓律師你好
腥政治真的可以為人量身定做法律!柯
學 李姓 誤食
藍白挺詐騙,台灣人每天損失數十億
胖子燦收錢無事,垃圾黨,遲早報應
就算照這標準柯還是要被壓欸
不要委造就沒事了
我是真的很好奇,這個修法是沒有多少刑
事實務經驗的國昌老師推的嗎?
笑死
阿北贏麻
厲害了
"妳桌上的木可帳把它碎掉" 具體滅證行
為?
真的直接改成民眾黨犯法無罪算了,
超噁的
應該修法 在野黨貪污無罪
重要條文亂修是腦子壞了嗎
直接改「柯文哲不得雞鴨」比較快
讚讚讚 下一步改政治獻金
綠黨不會直接宣佈獨裁,這樣也不用在
那邊假民主罷免
按這個標準柯文哲一樣雞鴨,狗蔥本來就沒
打算讓柯或者出獄
我支持阿北刑事豁免 一勞永逸
直接改成柯文哲應該要當皇帝比較快
怎麼還是有幾隻帳號在跳針講跟這篇沒有
關係的東西啊?
請支持犯法無罪
照這標準柯文哲出來開串證大會還直播 也是
要羈押啊
怎不修法讓阿北當總統?
高調一下
到時候人跑掉又要罵民進黨了
民眾黨黨團要刪掉的事由,的確是經常被
批評有被濫用的問題,但他們有沒有想過
或去算過,現在有多少案件就是靠這個事
由才有辦法押起來,以符合台灣民眾的觀
感的?
狗昌想讓各位法律人出來噴爛
想吸收詐騙仔的選票喔? 笑死
犯罪集團感謝白營
太讚啦 60趴民意就是要犯人勾串勾爽爽
然後一啟大串證 最後通通無罪
推
讚讚讚 藍白合一定要過
就知道藍白會提大法官,反正執政就要
接受監督修法
我想看台灣能多亂
正式成為犯罪天堂
哇嗚 真他媽傑出的一手 不愧是黑金黨
陳水扁都做不到的事 交給柯了
支持啦!垃圾綠腦檢察官法官濫權 根本
應該再立法究責
嘻嘻 毀法救貪
愚蠢的黃狗娼還想染指新北?顆顆
直接提案 有舔共白藍教黨證犯法無
罪
是在幫天道盟主吧
垃圾
濫權的司法人員就不該給你們這麼大的權
利
讚喔!
直接貪污除罪化且朔及既往好了
推哦 好日子要來嘍
笑死 以後罪犯都在外面串爽爽 世界太平
貪污除罪化 柯糞仔最愛
尊重0726多數民意
合理啊 不然我們司法還會繼續脆弱下
去呢
太棒了 犯人人權大進步
還在偵查中不是犯人啊
噁心 國民黨若配合白的話就真的甘願變小弟
哇靠真的不演了 現在是讓台灣罪犯爽就是了
消滅詐騙犯的方式就是就地讓詐騙合法
高招
幹!炒房黨高層都敢上下交相利 使用國家資
源搞大罷免奪權政變摧毀台灣民主制度而沒
有人受到制裁! 柯文哲這種微小政治瑕疵卻
受到炒房黨檢黨媒三位一體的毫無顧忌地毀
滅人設 妳們綠蟾蜍都不在意這種惡劣奪權政
變 阻止司法鷹犬濫用覊押權陷害忠良有何不
可?
蠻扯的沒證據就羈押快一年
通過之後只能抓主謀其他共犯外面趴趴走
上面一堆奇葩帳號連實務情形都不知道就
只會寫一堆政治留言,真的好丟臉,護航
一個法案成這樣
檢察官無限擴權
這項的存在就是「民意」的展現啦,很多
案件明明用其他事由不見得押的了,都要
走這條,最常見的就是詐騙集團、詐騙集
團、詐騙集團!
可以啦 跟阿扁一樣啊,呵呵呵
實務 一堆詐騙趴趴早 有在羈押嗎
有哪個詐騙被押一年的
你把這項廢掉,很多詐團下游會不太有辦
法押,這樣是要怎麼溯源抓上游?
修法縱容貪污犯跟詐騙犯 不愧是新政治
民眾堂
現在也很少再押阿 講得沒廢就有在押
律師你要知道草堂也是詐騙集團 詐騙集
團把枷鎖去除不是很正常嗎
現在都已經被民眾覺得打詐不利了,廢掉
量身打造?柯早交保用不到了
這條不就有可能更助長這樣的風氣?這個
立法理由中有提到任何一點這個面向嗎?
這個黨真的瘋了
反對 政黨輪替後要押死民進黨
大串供時代
太扯了 大串證大逃亡時代要來了
爽欸 串供串到飽 台灣詐騙集團天堂無誤
60%主流民意要過快過 不要廢話一堆
拿詐騙來做案例就不對了。詐騙已經是高
度組織化的產業,你抓到的人根本不知道
上面的人是誰,加上現行法律的條文,罪
行輕,收益大,跟有沒有勾串滅證無關。
再來,現在就算有勾串滅證要羈押,詐騙
有比較少嗎?
樓上 所以你也知道修法後 就不能羈押了
啊
現在還可以喔
這個黨真的只有這種智障
藍白賤畜:教訓綠共就是爽
乾脆直接寫有民眾黨黨證可豁免羈押
60%忘記詐騙要修重一點 腦子只有阿北
投票的自作自受自業自得 以後就犯罪天國
還有7席 鶄罷免加油
但是記得收賄貪污要盡量閉談 不然會害
到阿北xdd
太神啦 該轉去當詐騙犯了吧 爽死
60%要修什麼還要跟你40%報告咩? 推
推推
太屌了
阿比要出來了 小草高潮
好噁心
不愧是更生人黨 為罪犯喉舌
大勾串時代
青鳥這些真正的瘋子才會覺得別人是瘋子
貪污合法化? 大家接受? 沒差了啦!
詐騙集團之父,太爽啦
綠色的都放跑 要爽大家一起爽啊
有罪就直接關 搞啥羈押
很好啊 反正綠蟾蜍怒了就開心
整黨都是畜牲
讚阿 下幹51席又要哭投輸了是嗎
為了柯文哲什麼都做得出來,把台灣用
爛也可以
綠色的生氣 那就是對了
大法官又要熱身了
哈哈 這個黨是不是瘋了 台灣亂源欸
讚喔 犯罪分子都說棒
哈哈垃圾貪汙糞黨不演了
看傻鳥這麼氣就是做對了 北狗慘了
會勾串的放給他跑 不會勾串硬羈押 不就
垃圾北檢搞出來的
貪污除罪化啦破草垃圾黨
????
真的會笑死,要超越全世界了
為了阿北 放過詐騙集團又如何
藍白的罪惡都市 即將成形。敬請期待。
知道目前制度下可以無限羈押嗎?
去跟全世界說說看吧~看看這制度該不
會羈押這麼久不就是柯律師一直在惡搞
該修正。
連為什麼會被羈押都搞不懂,只會跳針太
不是,跟律師無關
久的智障的腦袋才該被修正啦
就是柯文哲和他律師質疑每一個證據,才
會要把所有證物和證人全部叫上來對一遍
然後就是柯文哲這個白痴一交保就公開串
證大會才會搞到一直被羈押放不出來
來看看流程吧....
如果北院裁定交保→北檢抗告→高院
若裁廢則發回北院,繼續開羈押庭
請注意這是第一個循環
然後就是可以無限循環
所以意識到可以無限循環之下,
北院當然就要傾向羈押了,不然這循環
怎麼打破你說說看
至於你說證人海那是檢方的策略好嗎
不愧是卡提諾法學院,沒有一個是對的
那你說若北院若裁定羈押的狀況呢
哇靠 這樣可以公然串供耶
怎麼不問柯文哲幹了什麼事才被羈押的?
換柯律提起抗告 → 高院裁定
阿北太屌了 直接修法
羈押庭提出的理由看過了嗎?
柯文哲這個公開串供的垃圾不羈押,是讓
高院裁定抗告駁回,依照規定不准再抗
他串證串到爽?
不就是怕你串供才羈押 結果直接改掉
告,那就維持北院羈押裁定。
羈押庭是依檢方提出的理由的正當性進行
審核,不就是因為柯文哲串供記錄擺在那
才會一直過
支持垃圾鷹犬
遇到恐龍法官抗告時高院就直接告訴你罪
不對,我幹麻浪費時間嘗試說服信徒……
我都說出北院裁定羈押跟交保狀況了
請問在北檢必定提出抗告的前提下
都會跑到羈押的結果去?
畢竟是新政治
還在無限羈押...沒讀過刑訴在大談嗎?
大貪污時代來臨
雜草無限腦殘
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還有2003年的白
米炸彈案(楊儒門),都是如此,羈押
抗告制度沒問題嗎?
破壞國家法治違法違獻的民眾黨
太好了 就修法吧 這樣大家都可以早早
下班不會在那邊趕聲押書,開羈押庭
日本有羈押期限和條件限制,美國則是
著重交保制度。台灣檢方抗告無次數限
制,所以若檢方有意抗告到底,那就可
能長期羈押的狀況發生。
法律不朔即既往
因人設事的政客,做法難看
就是有60%法盲 阿比才會這麼囂張啊
大犯罪時代來ㄌ 好興奮r
以後貪汙圖利死亡聯署偽造文書都沒事嚕
我笑藍營不敢跟
加油,向貪污除罪邁進
宗教政黨為人量身打造也是合理的
讚啦 下一案就是藍白貪污除罪化了
大法官快醒醒破解枷鎖吧
藍白擋普發1萬.關稅補助預算.體貼人民
看完22樓的說明難怪台灣詐騙集團過這
麼爽 該修法了
勾剪在亂搞啊 看司法要多脆弱
代表這法對詐團根本沒卵用 拿來關想關
的人而已
民眾堂加油
有差嗎 反正有證據的都放跑了
綠共勾結司法,砍你司法有啥不對
全台灣詐騙集團都感謝民眾黨的修法
不要刪阿 以後有人會用到
民眾黨不愧是犯罪集團的好夥伴
阿北專案 這黨真的很屌
亮劍
大犯罪時代來了
感覺投資坐桶子產業
詐騙業最大收益
這個黨真的只想影響司法
犯罪除罪化
刑法全都可以燒了
某樓還在那邊民進黨大法官,笑死人
為了一個個案讓犯罪很難被定罪的修法
真的是他媽的愚蠢至極
該死的丑角立法
詐騙的都馬交保
無下限到歎為觀止
大犯罪時代來囉
果然理性又務實!
頭痛醫頭
直接修法柯文哲不能羈押會不會比較快?
阿比條款,民眾黨做事圖利自己完全不遮
掩
讚 司法被濫用玩壞的東西 該修正了
建請將貪污治罪條例整個刪除。
厲害了 我的柯學力量
綠蟾蜍出來透氣囉
等著看國民黨跟不跟
噁芯!
幹
沒辦法,誰叫法綠人喜歡自己超譯,說個
笑話司法很脆弱
要量身訂做,乾脆就只要民眾黨都無罪
不是最快?
你民進黨不要濫用權力就好了 還怪人修法?
2
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1
立法的本意都是良善且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 然而,當司法人員毫無邏輯的使用,那就會變成濫權的工具。 現在對於勾串滅證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司法人員到底怎麼判斷有勾串滅證的可能? 為什麼共諜不覺得他們會勾串滅證?
很好啊 我綠共啦 全面支持 最好直接廢了羈押制度 反正之後出什麼事情 綠營也不用承擔任何錯誤 從此開啟大犯罪時代
好奇怪ㄟ 大藍教主馬英九也是這樣靠著修法才躲過一堆案件的追查啊 小藍教主這樣搞政黑又有意見了 怎麼不想想未來大小藍綠犯罪嫌疑者未來都能受惠呢 臺灣會往更自由無拘的國度邁進啊3
邏輯怪怪的了 羈押就是有罪推定才會羈押阿 不然還沒有逃亡或滅證的情況下你就去羈押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所以就是說羈押這個做法都是去用有罪推定去處理的 如果要真的要說有罪推定羈押是違憲的話
爆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按照臺北地方法院對外發佈的裁定理由詳細: 一、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圖 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 偵查作為予以釐清。 二、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https://i.imgur.com/xsuFfLeb.jpeg)
36
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臺北地方法院給出的理由摘要: 一、被告四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 被告四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 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四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 之羈押原因。![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 Re: [爆卦] 北院裁定羈押](https://i.imgur.com/NTy779rb.jpg)
27
Re: [新聞] 快訊/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裁定理由上午出爐了: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之陳述,尚屬有疑。 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Re: [新聞] 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羈押目前暫時還沒看到理由書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應羈押,相信在理由方面,應該不可能會再用「在美國有生存能力」,而 需要轉找其他證據來「自圓其說」了... 不過是否要說「翻車」之類的話,現階段還言之過早 畢竟沒人知道一審(裁)和更審(裁)的認定法官是否為同一人,而如果確定是不同人,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X
Re: [討論] 趙少康亮票犯了什麼罪?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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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小紅書2年涉詐1706件!他傻眼「FB僅30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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