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司法院: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恐違反兩公約
連著來談: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我本來不打算寫了,但還是很怒,所以寫了。
: 今天(8/27)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司法院代表王梅英
: (前北院院長,刑法大教授林鈺雄的老婆)表示,
: 我們司法院認為無期徒刑會違反兩公約對酷刑的標準...
: 連王義川都贊成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了,
: 就是司法院在那裏抱著兩公約反對,這個一定要幫他們宣傳一下。
就實質層面來談:
馬來西亞當初宣佈廢止「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並改成「三、四十年有期徒刑」時,也是有不少反彈聲浪
但是當局卻仍堅持闖關(呈報國會批准)
這都是基於「人權」之名所為,是否有誤傷無辜,看來也不願直球對決...
※ 引述《vava5566 (開心)》之銘言:
: 兩公約台灣有立法實施
: 可是沒有照作阿,你們看柯P就被政治迫害,違反兩公約了
: 第九條
: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
: 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
: 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
: 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 你們看這不是光明正大違反兩公約了嗎?所以兩公約只是個屁,只是用來自助餐的
: 這個我要,這個我不要。
: 要是這麼公約,早翻臉了。 所以我聽到兩公約怎樣怎樣我聽了都會一肚子火
: 哦,你碰到死刑犯就跟我講兩公約,然後你要迫害政敵這時候就沒有兩公約的事?
: 什麼鬼跟什麼鬼阿
但問題是:
旨揭條文主要是用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方面,柯文哲有因為司法機關耽誤審理,而觸發該法規的適用嗎?
且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裁定明示:
「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法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於有法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時,始得裁定羈押。所稱法定羈押原 因,包括一般性羈押原因及預防性羈押原因;而所謂羈押之必要,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 ,依職權審查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進行訴訟程序者而言。法院羈押被告 後,縱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得基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依職權審 酌個案情節、案件進行程度,認定原來羈押之必要性不復存在,而裁定停止羈押。」
*一般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預防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柯文哲被羈押的原因,脫離不了「一般性」部分
這也是歷來宣告延長羈押時,法院按照法律的審查結論
想要改變注定的結果,唯有等看轉機會否出現,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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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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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我本來不打算寫了,但還是很怒,所以寫了。 今天(8/27)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司法院代表王梅英 (前北院院長,刑法大教授林鈺雄的老婆)表示, 我們司法院認為無期徒刑會違反兩公約對酷刑的標準... 連王義川都贊成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了,4
司法院只是沒有跟大家撕破臉而已 真正的問題是 無期徒刑可以保外就醫 台灣就是靠保外就醫來走假釋的漏洞 也就是陳水扁模式 你們去查查就知道陳水扁現在根本不是假釋2
兩公約台灣有立法實施 可是沒有照作阿,你們看柯P就被政治迫害,違反兩公約了 第九條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 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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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4
[問卦] ChatGPT 告訴我吃雞鴨的要件中華民國對於羈押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至第114條,尤其是第101條與第101-1條為核心條文。 以下為整理說明: 一、羈押的基本法源依據:5
Re: [新聞] 陳政谷贏了 羈押屆滿拒交保 當庭釋放這其實不是法官的問題 而是檢察官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108條 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 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4
Re: [新聞] 轟民進黨為了選舉無所不用其極 柯文哲:根據自由時報報導 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自6月27日起,繼續羈押禁見2個月;若加上偵查時羈押的2個月及法 院3度羈押,林嫌將被羈押禁見共9個月。 秉叔從去年12月初被抓![Re: [新聞] 轟民進黨為了選舉無所不用其極 柯文哲: Re: [新聞] 轟民進黨為了選舉無所不用其極 柯文哲:](https://i.imgur.com/HMvpnc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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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恐嚇妻兒、鄰居 會被羈押兩個月嗎?之前看好多新聞,家暴男恐嚇妻兒、瘋鄰居恐嚇隔壁住戶, 好像也都沒怎麼樣? Q: 在台灣,恐嚇他人到什麼程度可被羈押? ############################## 以下是問 Google Gemini 2.5 Pro 的回答 (部分內容省略)4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如題 根據我國法,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根據刑事訴訟法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https://i.imgur.com/GW8iu55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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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理論上柯P會被關多久偵查中第1次羈押2個月 得延長1次 每次2個月 審判中第1次羈押3個月 延長次數要看本刑嚴重程度 10年以上重罪 一審二審各得延長6次 三審1次 每次2個月 10年以下 一審二審各得延長3次 三審1次 每次2個月X
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笑死,小草現在還在跳針輕罪不能羈押,居然不知道恐嚇罪是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之一, 原因就是其涉及人身安全,甚且可能升級為對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為保障被害人及社 會安全,法條特規定得予預防性羈押。 更遑論你今天恐嚇的對象還是負責訴追及審判的司法人員,法院要不押你都難,別在跳 針什麼雙重標準啦,事實上就是你自作虐,公然挑戰公權力,活該被押啦!怨不得別人。![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 Re: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https://i.meee.com.tw/2y9MFEi.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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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民眾黨說北檢起訴書一一遭到證人推翻→ allpass1983: 你講一堆理由,但這次法官續押是因為 175.181.116.110 05/30 20:02 → allpass1983: 證人尚未問完,你覺得檢方起訴書夠力 175.181.116.110 05/30 20:02 → allpass1983: 的話就一樣原因續押就好。 175.181.116.110 05/30 20:02 → allpass1983: 這年頭真的隨便什麼人都能當律師。 175.181.116.110 05/30 20:02 → allpass1983: 難怪會出呂秋遠這種人。 175.181.116.110 05/30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