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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詐欺量爆棚壓垮司法 高院破天荒停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獨家/詐欺量爆棚壓垮司法 高院破天荒停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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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欺案量爆棚,不只檢警焦頭爛額,連二審高等法院都身受: 其害,每月收案600件,法官已難以負荷。為此,高院破天荒停分詐欺案4個月,期間創: 設刑事「審查中心」,對這類案件進行預先程序審查,以嚴格控管案量,提升效率。

說到這件事,單看案件編號,就可以得出些許端倪

至少在九月五日以前,在刑事庭方面,不存在「審上訴字」這種案件編號;民事庭部分,也鮮少有直接用「審上字」「審上易字」直接裁定、判決的前例

(附帶一提,裁判文書系統中用該類關鍵字檢索,通常只能得出與經國民法官審判之案件 有關的上訴案之裁定、判決)

https://images2.imgbox.com/a6/1a/aYxCWBNd_o.png




且當天第一件直接打掉的上訴不合法案件,理由內容也有夠滑稽: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審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同年七月十七日送達被告周○甲位於新北市……住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故由其母褚○○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且被告當時並無在監在押或通緝紀錄,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原判決正本已於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一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算二十日,且因被告住於新北市○○區,依法
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是其上訴期間應於一一四年八月八日(星期五,非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屆滿。詎被告遲至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以被告為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文戳章附於本院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前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二)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法定代理人,自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限;如被告已成年,且有行為能力,依法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獨立上訴之餘地(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三六號裁定參照)。上訴人即被告之父周○乙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以「自己」名義為被告提起上訴(不論上訴人或具狀人欄均記載「周○乙」,而非「周○甲」,有刑事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稽)
,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被告有○○身心障礙云云。惟查被告業已成年,且於原審時
稱其精神狀況正常,可以自己陳述等語,復無證據足認其有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自難僅因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周○乙為被告之父,遽認周○乙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從而,周○乙顯無獨立上訴權。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
應准許,且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併予駁回其上訴。



至於這種審查是否正當,則屬不同一回事

只要是能節省法院資源的,類似行動都該受到支持,而不是認為法官都是在做「義工」,甚至是政治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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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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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1112 09/22 20:37法官都是在做「義工」=>詐騙集團共犯

webster1112 09/22 20:38負責 輕判 降低產業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