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詐欺量爆棚壓垮司法 高院破天荒停
※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欺案量爆棚,不只檢警焦頭爛額,連二審高等法院都身受: 其害,每月收案600件,法官已難以負荷。為此,高院破天荒停分詐欺案4個月,期間創: 設刑事「審查中心」,對這類案件進行預先程序審查,以嚴格控管案量,提升效率。
說到這件事,單看案件編號,就可以得出些許端倪
至少在九月五日以前,在刑事庭方面,不存在「審上訴字」這種案件編號;民事庭部分,也鮮少有直接用「審上字」「審上易字」直接裁定、判決的前例
(附帶一提,裁判文書系統中用該類關鍵字檢索,通常只能得出與經國民法官審判之案件 有關的上訴案之裁定、判決)
https://images2.imgbox.com/a6/1a/aYxCWBNd_o.png
且當天第一件直接打掉的上訴不合法案件,理由內容也有夠滑稽: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審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同年七月十七日送達被告周○甲位於新北市……住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故由其母褚○○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且被告當時並無在監在押或通緝紀錄,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原判決正本已於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一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算二十日,且因被告住於新北市○○區,依法
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是其上訴期間應於一一四年八月八日(星期五,非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屆滿。詎被告遲至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以被告為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文戳章附於本院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前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二)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法定代理人,自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限;如被告已成年,且有行為能力,依法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獨立上訴之餘地(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三六號裁定參照)。上訴人即被告之父周○乙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以「自己」名義為被告提起上訴(不論上訴人或具狀人欄均記載「周○乙」,而非「周○甲」,有刑事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稽)
,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被告有○○身心障礙云云。惟查被告業已成年,且於原審時
稱其精神狀況正常,可以自己陳述等語,復無證據足認其有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自難僅因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周○乙為被告之父,遽認周○乙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從而,周○乙顯無獨立上訴權。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
應准許,且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併予駁回其上訴。
至於這種審查是否正當,則屬不同一回事
只要是能節省法院資源的,類似行動都該受到支持,而不是認為法官都是在做「義工」,甚至是政治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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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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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https://i.imgur.com/wCp6Rj8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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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 白話文版byClaude這是台灣憲法法庭就死刑是否違憲案所做出的重要判決。以下是主要內容的摘要: 1.法庭認為死刑本身並非全然違憲,但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且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程序。 2.一律處以死刑的規定被判定違憲。 3.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須有辯護人在場,包括偵查和第三審階段。 4.第三審法院審理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時,必須經過言詞辯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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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南殺警案「二審開庭」 雙方激辯凶手復簡單說明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所以很多人會罵說被告自己都認罪不上訴了 憑什麼律師還堅持上訴?![Re: [新聞] 台南殺警案「二審開庭」 雙方激辯凶手復 Re: [新聞] 台南殺警案「二審開庭」 雙方激辯凶手復](https://i.imgur.com/rtrY6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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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上訴時間起算有關於上訴時對訴訟代理人與本人送達,上訴時間起算點的問題。 為什麼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法代起訴;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本人時起訴?不同的點在哪? 民事訴訟上: 依據90年第7次決議見解,若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仍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對本人送達不生效力。所以自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103年民法43題) 刑事訴訟上:3
[請益] 刑訴395有關刑事訴訟法 第395: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384: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2
[請益] 有關非常上訴的問題如題 如果一個案件被法院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 (已判決確定) 經提起非常上訴後如果看起來是有罪那怎麼辦@@ 我看刑訴447第2項應該是要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審 不過本來因為被誤認為無審判權就不受理而做確定判決了 (這樣應該是有利於被告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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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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