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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政院明年不照財劃法編分配款會怎樣?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政院明年不照財劃法編分配款會怎樣?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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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zenmoon: 假如行政院院長用副署權阻止法案施行 58.115.116.83 12/22 16:16→ frozenmoon: 我個人看法應該是通不過大法官釋憲這 58.115.116.83 12/22 16:16→ frozenmoon: 不過大法官釋憲只會針對副署權這案 58.115.116.83 12/22 16:17

不可能違憲,你要不要看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的規定,行政院是依憲法第37條拒絕副

署,不是依據法律,立法院連提釋憲的機會都沒有。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而且就算可以提起,大法官也會以立法院可以提倒閣反制為由,認本案屬政治爭議,

應循憲政體制為之,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司法院所

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予以打槍,結果必須走回倒閣的路線。根本不可能宣告

違憲。釋字520號解釋就已經闡釋過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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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ss 12/22 17:02不副署就是政治問題 只能倒閣

jeter17 12/22 17:03藍白倒起來哦

scropio1190 12/22 17:07你是不是以為只有你看過釋字520?

笑死,既然你也看過,對於以下文字應該很熟吧!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 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 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 ,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 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 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 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 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 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 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 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 ,並非憲法所不許。

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 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 ,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115 臺灣), 12/22/2024 17:12:3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115 臺灣), 12/22/2024 17:13:1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115 臺灣), 12/22/2024 17:14:04

m4tl6 12/22 17:13藍白不會有種提釋憲的,因為會自打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