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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作者
CPer
(C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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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我是好奇到底是苗博雅整個民進黨不知道這個嗎
還是只為了洗腦給無腦的人
光這問題就已經一堆民進黨立委名嘴再講了
現在認知作戰已經造謠比澄清還多都不知道該怎麼半

然後現在網路會看法條帶入奇怪的劇情
例如說立院看誰不爽會隨便找人去問
然後還說怕不知道什麼是反質詢被說反質詢
但反質詢就是針對被質詢官員 哪是只一般人

現在開始各種亂掰劇情來說法條訂得很模糊
然後說這樣會變成白色恐怖是

可是現在一堆法條不都寫成這樣
都是靠其他法條互相cover

※ 引述《Lumial020 (廢貓文專用帳號)》之銘言:
: : 苗博雅表示,法案有強烈黑箱疑慮,國民黨與民眾黨共推的法案不是國會改革而是國會蠻橫
: : ,藍白的各種抹黑、矮化,終將歸於無效。
: : 苗博雅指出,當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訊問時,找律師是民眾的自由權利,但今天二讀通過的
: : 條文,未來接受國會調查詢問的人,找律師前要主席(立法院長)同意,讓立委權力大於司
: : 法人員,已經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 剛剛看國昌的reels
: 他說找律師或者是協助者
: 是優於現行法條的
: 甚至民進黨提出這條的修正動議版本
: 卻連可以找律師都沒加上去
: 先不管民進黨的有沒有比藍白好
: 但阿苗這樣講
: 是不是不給我們柯委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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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41.13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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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me0508 05/24 23:51你怎麼期待他們有腦?

alice1967 05/24 23:51開罰單會叫律師陪同嗎?嘻嘻

s881702002 05/24 23:52好了啦 真的以為有人在看法條喔 現在

s881702002 05/24 23:52是宗教戰爭 不是法學研討會

還是有看法條 是單看某幾個法條編出一整套被迫害的故事 告訴你這個法條過了 藍白立院要弄死台灣人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4/2024 23:54:44

scott0104 05/24 23:52國會調查權跟一般警檢的司法調查根本

sexygnome 05/24 23:52把自己的專業這樣胡亂解釋,也是個人

gglong 05/24 23:52去警局作筆錄一樣可以帶律師啊 也不是被

法條就是比照法院 那你怎沒說法院也這樣 法院很恐怖?

scott0104 05/24 23:52不同,這咖台大法律?

sexygnome 05/24 23:53才了

gglong 05/24 23:53告啊

SuLiaen 05/24 23:53所以派一個沒律師執照的出來帶風向啊

gglong 05/24 23:53警察也只是調查關係人啊…

koenigs 05/24 23:53不重要

phenom42 05/24 23:53一般刑民事案件當證人就不簡單了還是有4

phenom42 05/24 23:540%覺得會天天被抓去立法院當證人 笑死

SuLiaen 05/24 23:54律師亂講還會被建議懲戒咧

SuLiaen 05/24 23:54反正現在沒牌的最大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4/2024 23:55:52

jkhz 05/24 23:55苗刻意說嫌疑人亂套用50-2不能帶律師,可憐

jkhz 05/24 23:55DPP就喜歡移花接木.7分真3分假造謠

jid 05/24 23:56要不要帶律師跟能不能定罪有關?我們老闆出去

jid 05/24 23:56談生意都帶律師。想帶律師還要別人同意?

法院也不能帶 你也可以去抱怨一下 對了據說美國國會聽證也一樣

wei75719 05/24 23:56所以互相cover的法條在哪裡?

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等

dlam002 05/24 23:57不是法院不能定罪但是可以一直罰十萬

美國不是罰更重 而且也要開會討論罰金之類 又不是現場開罰單

scott0104 05/24 23:57照以同養苗這樣講,每個官員都要請律

scott0104 05/24 23:57師,費用誰出?蘋果公司嗎

scott0104 05/24 23:5820樓是開律師事務所?不然你看黃仁勳

scott0104 05/24 23:58來台有帶律師團嗎

todd7788 05/25 00:00苗造謠 都不舉美國阿爸的例子 只扯中國

todd7788 05/25 00:00好像中國有聽證權 美國沒有

我講這麼明 這邊都一堆問奇怪問題 我就好奇以前民進黨黑箱法案這麼多次 怎沒這麼關心過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02:10

jun707 05/25 00:01你說的那些法律除了憲法可以透過大法官 其

jun707 05/25 00:01他都無法阻止立法院暴衝

你講什麼我都看不懂了 罰緩也能行政救助 刑罰也要法院判定 民進黨黑箱無數次 也沒人去阻止民進黨暴衝

SuLiaen 05/25 00:0124樓我看你是不懂老美公司多少看起來像

SuLiaen 05/25 00:01跟班的高階主管是律師喔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04:20

jun707 05/25 00:03美國聽證會可以以不自證己罪拒絕發言 官員

jun707 05/25 00:03也可以自行以機密拒絕透露(不經國會同意

jun707 05/25 00:03) 台灣的可以嗎?

puszta 05/25 00:04要判例補充,那你明確性要不遵守啊?

dlam002 05/25 00:04不是不能定罪嗎?那憑什麼罰款?

罰緩是行政罰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05:13

puszta 05/25 00:07那你罰三小錢?欠你的喔?

jun707 05/25 00:07美國國會聽證會可以請律師在旁邊

台灣也是主席同意就可以

jun707 05/25 00:09行政訴訟只能事後冗長補救 當下根本無法阻

美國罰更重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10:14

jun707 05/25 00:09止 如果是行政權暴衝 立法院可以馬上立法

jun707 05/25 00:09禁止 或是倒閣

dlam002 05/25 00:09行政罰是吧?立法院是行政機關嗎?

jun707 05/25 00:11台灣還要主席同意 美國根本不用阿 為什麼

美國不要嗎 你確定?

jun707 05/25 00:11台灣還要主席同意?立法院硬要搞人就可以

jun707 05/25 00:11禁止 你旁邊請律師避免權益受損

楊智傑直指,美國拒絕證言權的空間很小,除了美國《憲法》中有規定不得在刑案被迫自 證己罪,私人或私部門基本上都無權拒絕傳喚或證言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13:08

jun707 05/25 00:13美國罰更重 但也不是國會可以直接罰阿 只

jun707 05/25 00:13有不到場可以拘提 其他拒絕回答都是經過法

jun707 05/25 00:13院審理 不是立法院自己決議就可以罰的

jun707 05/25 00:13我告訴你 台灣現在修法 連不自證己罪都沒

jun707 05/25 00:14有 比美國的更誇張

你唬爛喔 本來就不能被迫自證己罪

SuLiaen 05/25 00:1434樓,所以你不知道台灣刑訴有不自證己

Cll7do9k 05/25 00:14釋憲585就跟你說能施"罰鍰"之內的手段

SuLiaen 05/25 00:14罪?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14:55

jun707 05/25 00:15刑訴有阿 但是最近的法案沒有

人家也是寫進憲法又不是寫進國會法 都已經違法人權了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15:43

SuLiaen 05/25 00:15台灣法治經過了八年,原來這麼多人沒信

SuLiaen 05/25 00:15心啊?拿出各種已有規定來說國會改革缺

SuLiaen 05/25 00:15這個缺那個,ㄏㄏ

SuLiaen 05/25 00:18刑訴是刑事程序的原則規定,

SuLiaen 05/25 00:18已有規定你不走,還要做特別

現在就好像故意只挑國會法沒規定的事 但其他法早就規定了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20:09

SuLiaen 05/25 00:18法重複規定?你..真的不懂?

SuLiaen 05/25 00:19過去論述和批判,都要建立在

SuLiaen 05/25 00:20對反對對象的認識和理解,現在

SuLiaen 05/25 00:20靠口號、圖卡只會搞出一堆令人

SuLiaen 05/25 00:20啼笑皆非的問題

dlam002 05/25 00:21立法院能不能判行政罰罰鍰還沒找到答案嗎

我沒找ㄟ 我是聽來的沒特別注意 你可以自己找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22:28

jun707 05/25 00:25人家寫進憲法 那為了保障人權 你這部法律

jun707 05/25 00:25是不是也該有?

台灣憲法刑法不是都有 根本不用特別寫 你沒你樓上說的嗎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27:55

jun707 05/25 00:27刑訴的不自證己罪是在說刑事訴訟程序中應

jun707 05/25 00:27訊可以拒絕回答

jun707 05/25 00:28沒有辦法約束你現在聽證會、調查會強迫被

不能被迫自證己罪就是違反人權就是憲法了 同樣跟美國一樣寫進憲法 為何要寫進國會法?

※ 編輯: CPer (114.37.41.135 臺灣), 05/25/2024 00:30:24

jun707 05/25 00:28調查者回答

jun707 05/25 00:28因為調查會不是刑事程序

jun707 05/25 00:29我在談的是聽證會、調查會的程序保障

SuLiaen 05/25 00:29不是都跟你講放在刑訴了,還要放在哪裡

SuLiaen 05/25 00:29啦 Orz 還是你要把不自證己罪的規範改成

SuLiaen 05/25 00:29不不不自證己罪,那可以考慮特別來規定

SuLiaen 05/25 00:29

jun707 05/25 00:29講刑訴只是去做類比 刑訴的程序保障遠比調

jun707 05/25 00:29查會、聽證會嚴格

jun707 05/25 00:30我都和你講了 放在刑訴的條文只能規範在刑

jun707 05/25 00:30訴程序內的事 像是警察調查、檢察官、刑事

SuLiaen 05/25 00:30你現在不是就在跟我討論「罪」

jun707 05/25 00:30法庭 沒辦法約束立法院的調查會

SuLiaen 05/25 00:30你又不看刑訴,如果不是「罪」

SuLiaen 05/25 00:30的問題而是單純行政程序問題

SuLiaen 05/25 00:31那你要不自證己罪什麼?

jun707 05/25 00:32因為調查會講的話 可能日後被拿去刑事法庭

CPer 05/25 00:32所以阿美國國會也沒有這條 你怎不講

jun707 05/25 00:32做為證據判刑阿

jun707 05/25 00:32那你調查會又強制別人講話 不還是強迫別人

jun707 05/25 00:32自證己罪?

SuLiaen 05/25 00:32你還是先去理解一下行政、刑事是

SuLiaen 05/25 00:32兩個不同規範層次,再來論述比較

SuLiaen 05/25 00:32合適

CPer 05/25 00:32不能 證據法官是會自己定奪不是全信國會的

CPer 05/25 00:33強迫別人講話?你也可以說不是又不是強迫說是

jun707 05/25 00:33美國憲法就有不自證己罪 所以可以直接拒絕

jun707 05/25 00:33 不需要寫出來 台灣這個修法直接強迫你要

jun707 05/25 00:33回答 依正當理由拒絕回答還需要主席同意

CPer 05/25 00:34強迫講話跟強迫認罪根本兩回事

CPer 05/25 00:34美國也要回答好嗎 只是人不是你殺的不用說是

jun707 05/25 00:34我知道刑事和行政法不一樣 但是在調查會做

jun707 05/25 00:34的自白很可能涉及刑案 被作為證據使用 這

jun707 05/25 00:35很難懂嗎?

CPer 05/25 00:35自白又不是強迫認罪 強迫說話又不是強迫認罪

jun707 05/25 00:36強迫講話就有侵犯了不自證己罪原則 因為某

jun707 05/25 00:36些時候說話就有風險 刑訴有緘默權的 照你

jun707 05/25 00:36這說法 刑訴是不是也不應該有緘默權?

CPer 05/25 00:36美國是不能強迫認罪可不是說能拒絕回答

CPer 05/25 00:37美國說法還是要回答阿

jun707 05/25 00:38美國是說 如果在聽證會上你講的話可能讓自

jun707 05/25 00:38己在刑案上作為證據 那你可以直接拒絕回答

jun707 05/25 00:38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

CPer 05/25 00:41所以勒 人家國會法就是沒有這條

CPer 05/25 00:41 美國

jun707 05/25 00:43你查查 Quinn v. United States 最高法院

TBking 05/25 00:43我看條文有刑訴拒絕證言的適用50條之3

jun707 05/25 00:43的判決就知道了

jun707 05/25 00:43所以美國整體的制度是可以以不自證己罪理

jun707 05/25 00:43由直接拒絕的

jun707 05/25 00:43那台灣整體不該有嗎

TBking 05/25 00:43然後再搭配刑訴181條

CPer 05/25 00:44所以阿 我就說不用寫就有 就代表不用寫 懂?

jun707 05/25 00:45T大 你是說哪個版本 有截圖或連結嗎 我看

jun707 05/25 00:45到的是第五十條不予修正

TBking 05/25 00:46不過有一個問題,法庭上的拒絕證言是由

TBking 05/25 00:46審判長來判斷

TBking 05/25 00:47立法院的應該是主席來判斷?

jun707 05/25 00:47不用寫就有? 你立法院這個版本是直接告訴

jun707 05/25 00:47你沒有欸 正當事由要拒絕必須經主席同意就

TBking 05/25 00:47條文好像沒有寫得很清楚

jun707 05/25 00:47是主席不同意你就沒有的意思

jun707 05/25 00:48這個和美國的 你可以自行判斷拒絕難道是同

jun707 05/25 00:48一回事?

TBking 05/25 00:49https://ppg.ly.gov.tw/ppg/

TBking 05/25 00:50最新院會討論事項 第一個

TBking 05/25 00:51旁邊有一個下載鈕

TBking 05/25 00:52但我不太確定今天是通過哪個版本

jun707 05/25 00:53T大 你這個看不出來最後通過的是民眾黨版

jun707 05/25 00:53還是國民黨版 我看到的這部分似乎最後是國

TBking 05/25 00:53因為如果有修正動議 上面的內容也不準

jun707 05/25 00:53民黨版

jun707 05/25 00:54我看到的是葛如鈞5/17提供的

TBking 05/25 00:54阿苗講得應該就是民眾黨板50條之2

TBking 05/25 00:55說不定葛才是最新的 哈~~

jun707 05/25 00:57真尷尬重大法案到現在大家都搞不清楚版本

jun707 05/25 00:57這就是濫用動議的結果 每一個條文都可能再

jun707 05/25 00:57

TBking 05/25 00:57其實現在社群、媒體,甚至各黨團立委都出

TBking 05/25 00:58來說明法案,就證明了立院討論得不是很充

TBking 05/25 00:58分,個人感想

jun707 05/25 00:59確實 我覺得這應該是不同立場的人都可以同

jun707 05/25 00:59意的

TBking 05/25 01:02老實說 釋字585、729等解釋,拿出來對照

TBking 05/25 01:02也可以有助於判斷各政黨的版本

jun707 05/25 01:04釋字585其實有說 涉及國家機密 原則上要尊

jun707 05/25 01:04重行政權,不能直接強迫 如果有爭議是不是

jun707 05/25 01:04機密 應該上法院告

jun707 05/25 01:05我是覺得現在職權法修法一定會被宣告違憲

jun707 05/25 01:05違反多少而已

TBking 05/25 01:07我是覺得可以夢迴阿扁8年的情況 狂提釋憲

TBking 05/25 01:08說不用公法議題又可以炒起來

TBking 05/25 01:08畢竟立院很久沒這麼熱鬧了@@

jun707 05/25 01:09立法院全明星大亂鬥==

jun707 05/25 01:09要擴權也不能吃相這麼難看吧 到時候又要說

jun707 05/25 01:10大法官都是民進黨的人

jun707 05/25 01:10上來就想把規則玩爛 都不用考慮之後自己可

jun707 05/25 01:10能國會沒過半嗎

jun707 05/25 01:14阿Cper怎麼不回了? 你覺得合理嗎

jun707 05/25 01:15經主席同意才有的權利 cper你認為正常?

我都睡了 就跟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聽證傳喚性質如同證人所以律師需要主席同意 如果你覺得不正常 那法院也是不正常

tw11509 05/25 01:22難道民進黨過去八年把國會當立法局沒想

tw11509 05/25 01:22過自己會沒過半?現在才在當巨嬰靠北靠

tw11509 05/25 01:22母,當年在野提修法執政反對就知道民進

tw11509 05/25 01:22黨他馬只是笑話,今天法律過了未來藍綠

tw11509 05/25 01:22白執政誰都可以用,不像民進黨太陽花說

tw11509 05/25 01:22要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選上就說兩岸人

tw11509 05/25 01:22民關係條例就夠了,他們有想過換國民黨

tw11509 05/25 01:22執政嗎,笑死

jun707 05/25 01:25都一樣的態度阿 一個做的比一個還扯

jun707 05/25 01:26直接大改行政立法的權力關係又是另一個層

jun707 05/25 01:26級的變動 你分得出來嗎

bb031v2k 05/25 01:37光這發案可以讓你一直發文洗文就知道有

bb031v2k 05/25 01:37問題 如果沒問題誰會理

a0510111 05/25 01:47他們根本沒在研究法條

lozupomelo 05/25 04:17補血

semih 05/25 11:04https://reurl.cc/xa3v2L 黃國昌昨天有解釋

※ 編輯: CPer (114.37.13.250 臺灣), 05/25/2024 12:32:12

jun707 05/25 23:53法院證人和調查會被調查人一樣嗎? 證人有

jun707 05/25 23:53嚴謹的定義 而且證人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而

jun707 05/25 23:53直接拒絕回答。現在的版本是拒絕回答還需

jun707 05/25 23:53要主席同意欸。而且被調查人有一些就是被

jun707 05/25 23:53釘的對象(尤其是官員),那應該比較接近

jun707 05/25 23:53被告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