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凌晨三四點貼文章,引用到不完全正確的案例,在此向您道歉
接下來我貼一些案例供各位評判,理性討論喔,不要又淪為草鳥之爭了。主觀是自由的,您的看法也是。
案例一:土管條例決定容積率
編按:郝市府的都市計畫書,格式基本上都很固定,基本上都會有一節援引土管條例制訂容積率,再根據是否為都更給予容積獎勵,沒有問題!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實踐段一小段 461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三 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使用強度
第三種住宅區(特)之法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45%,法定容積率不得超
過 225%。
(二)本計畫區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 使用組別。
(三)本計畫區得適用 101 年 11 月 27 日府都新字第 10132108100 號公告之 「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 之容積獎勵(詳附件一),其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建築基地 2 倍法定 容積。
(四)本計畫區獎勵容積核給額度,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辦理。
但,容積率是細部計畫不能更動的嗎?未必喔…
案例二:環南市場
編按:環南市場細部計畫寫到,他是商一(容積率不得超過360%),但此案卻在細部計畫書寫到容積率不能超過300%
(二)容積率 本計畫案使用機能複
雜,市場相關使用樓地板面 積需求大,且提供地方性公 共設施,為兼顧財務規劃之 可行,容積率不得超過 300%。
所以實際的容積率,不管你多給少給,是可用細部計畫訂立最後的容積率的。注意,我是說可以用沒說必然喔,如果像前例,就是土管條例直接決定了。
案例三,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計畫案
編按:此計畫書的時空背景,是在景氣低迷狀況下,加上土管條例有所限制,檢討其原計劃公布到本計畫案公布,僅有十件申請案,效益不彰(這是變更原由白紙黑字寫的原因),最後就在本計畫書中註明了可以依法申請,提供回饋後,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https://myppt.cc/TxmQll
2005馬市府
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 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
依據:
一、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09430230000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
修訂前原計劃即有:
某些條件下,容積率得 酌予提 高,惟需經 台北市土 地開發審 議委員會 同意及另 案經各級 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 議通過 後,始得增 加容積 率。
修正後:
2.本案商業區檢討原則土以不變更使用強度為原則,惟基地規 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或於擬(修)訂都市計畫酌予調 整,本項規模因素,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30%, 容積增加數量依程序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因此,若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到都市計劃23條的確可以以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
或者我疏忽了什麼但書,也歡迎各位分享討論。
理性討論,勿戰!
完整的法律,台灣才會進步
以上
--
TMD 說的就是法律
傻鳥滾
抱歉啦,我是要回覆前面一位鄉民的文章所以重貼他的文,我刪掉了避免誤會
確實
高兩千多趴的才是自創,一路開綠燈
這些內容有串供的可能?檢調先押?
全黨救一人 小智翻版
容積增加數量依程序由台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
1.法條沒看清楚 2.沒法源所以違法?笑死
抱歉啦,我是要回覆前面一位鄉民的文章所以重貼他的文,我刪掉了避免誤會
推…大大真的太認真找資料了…
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你找的內容不就寫了.... -.-?
抱歉啦,我是要回覆前面一位鄉民的文章所以重貼他的文,我刪掉了避免誤會
所以101是都更? 還是危老重建啊?
別這樣 他自稱是技師
公益設施換容積率早行之有年...還在都更危
老不會太好笑
樓上兩位…噓之前請先看完人家寫的東西
上面白字是引用 排版怪怪的
但不是原po自己寫的內容
該定柯文哲條款了未來禁止公益換容
積獎勵
噓完你才修文..欠推
不好意思,造成您誤會了
※ 編輯: astushi (114.137.124.187 臺灣), 09/16/2024 12:05:56查無金流,民眾黨説了算。
看到認真找資料的原po被噓傻鳥 不忍QQ
越來越多人沒辦法看完東西再發言
有點讓人擔憂就是了
先說我不懂,但就案例二來說是在上限36
0%之內於細部計畫中核定為300%,這看起
來是合於規定的吧?與前面有些意見是土
管條例沒有規定者也能在細部計畫中創設
的邏輯好像不太一樣?
第二例只是想說明,非都更危老也可以藉由細部計畫書訂定最後的容積率
唉...真的無聊
並不是說細計不能提容積,而是要有法源
本案降低法定容積當然允許
另酌予提高的部分比較模糊
除了審議沒提其他具體條件
也沒案例的情況比較難判斷具體適用
e大您好 的確如您所說,他是用很模糊的文字帶過 所以…這是一個需要行政法庭或某一個單位出來說清楚的法律權責問題 應該是無法簡化問題了~
※ 編輯: astushi (114.137.124.187 臺灣), 09/16/2024 12:26:16柯即真理,柯即王法,還需要什麼律令依據
你怎麼會想對信徒討論神的過錯
都已經提法源了,裝睡叫不醒,能怎樣?
某h搞不清楚狀況吧 笑死
是啦,內政部,監察院,法院都不清楚,只
監察院無法判定違法,要送行政法院才知道有
有小草清楚,等判刑出來你就去笑死
無違法。
一直提監察院沒用啦!
沒金流,檢調就完蛋了。
連行政法院是幹什麼都能鬼扯
不懂請讀書,讀書無罪好嘛XD
這個案子行政訴訟誰有權提告?你說說
無證據押人取供,就是為了繞過行政法院裁判
。沒實質對價金流就好玩了,坐實國家機器押
人取供,黨檢媒一體。
北檢啊
所以北檢死定了
兩位哥,理性討論啦 也沒有誰生誰死的問題 就是法律爭議需要辯證才能越辯越明 我們這邊的討論希望都能讓正反方看到,把事情搞清楚,才能更進步
※ 編輯: astushi (114.137.124.187 臺灣), 09/16/2024 12:38:15現在叫行政法院出來說違反也不能判
行政上就沒問題啊,圖利叫心證
有查出金流何必現在談什麼法不法
職權收賄有討論的必要嗎?
我是不知道兩個月沒實質對價金流,延押兩個
月還是沒有,只好改送行政法院半年以上,整
體折磨、浪費金錢、時間,國家機器無證據玩
一群人一年以上,這司法體系算甚麼東西?
推 傻鳥 笨草不懂
你再看看同一個變更的第三項裡面的但書寫什
麼,這個案例增加的樓地板面積屬台北市所有
或改以容積代金辦理,這邊增加的容積屬交換
性質,不是獎勵
細部計畫本來就要寫容積,但不是代表決
定容積,容積還是在法源,你可以把細部
計畫當作是企劃書,整體都市計畫的企劃
書,這樣後任市長看細部計畫就能知道這
區域是不是該沿用上屆市長的區域開發策
略
其實細部計畫重點就是容積啊XDDDDDDDD
通常都是因為某一個開發依照現有土管
很難達到開發目標 就會走變更然後細部
計畫 用各種方式達到理想的開發指標
如果今天北檢北院有這個膽子代該管
中央主管機關說 這細部計畫就是違法
我等這看全台大亂鬥
以後各縣市首長或是中央政黨輪替
想批鬥前朝 不用那麼麻煩 拿任內通過
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通盤檢討來
先射箭再畫靶就好了
全台直轄市都有自己的法規,台北直轄市就是
反正有這個判例在 中央主管機關不表
以《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
規定,其有權在細部計畫中作規定。
態也可以判下去
硬要拿其他縣市來打台北直轄市是怎樣?XD
所以從這案例我可以預見以後的全台大
亂鬥
你講25條之前有沒有先看第4條
有沒有看到"核定"二字
不要幫國土署開脫
國土署有核定,但裝死。可能要到行政法庭才
會發言。目前應該是不會出來說話。
不然要一起辦圖利?QQ
簡單講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就是
違法了 想要當辯方的。應該要
想怎麼突破這個
推有資料 這根本明顯 "不明顯"違法
推 那我覺得民眾黨論點能成立 因為許
多案子都是擬定細部計畫決定容積獎勵
而非由土管法一言定之
這就證明京華城並非個案
X
一切合法沒有違法 但是沈慶京花4億論功行賞 議員、前市長、前副市長、前都發局局長、一堆公務員被告、交保、羈押 我知道這題的解:司法不公政治迫害 不是我逆向 是其他所有人逆向5
這一篇總算是很認真的回擊, 而且沒有掛名任何人, 讚! 讓我覺得民眾黨總算醒了的感覺! 民眾黨加油!2
剛剛好奇Google 了一下第34-2條 感覺有一個前提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好奇京華城到底有沒有符合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阿? 對京華城實在不是很熟,太難到沒去過 感覺他好像是商場?但是他本身的建物目的到底是不是商場或是公寓大廈?85
其實8月29日京華城的威京集團 就有發表很多點聲明 並且被新聞報導了 其中一點是指出「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已經明定非都更案件可以獲得20%容積獎勵X
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二條之一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15
早在好幾天前就該整理出來反擊的東西 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拖到現在才整理出來.... 更甚至今年1月那時候民進黨在攻擊.開始煽動輿論的時候 就要強力回擊..... 我不是民眾黨黨員 也沒拿民眾黨一分錢 甚至還倒貼捐款民眾黨爆
藉這篇好奇問一下 羈押庭法官認為京華城都更獎勵客觀上的違法 理由是因為參考監察院的糾正案 請問監察院的糾正案效力 可以凌駕司法的判決嗎?2X
前面30年歷任市長怕違法都不敢擴增欸 其實柯市府前期也是檔死死 偏偏後來京華城行賄議員之後 柯市府立場就180度大轉變了呢15
傻鳥可以不要一直看圖卡跟沒牌綠師嗎 沒牌綠師就喜歡張飛打岳飛 678->560 這是行政法院 判允建為一次性 樓地板12萬多平方米不再適用 392->560 這是監察院糾正 因為郝冰冰說 捐地30趴 所以只剩560%X70%=392 被打槍 這兩件事跟本次阿北被雞鴨的獎勵容積毫無關係9
: : 柯黨沒有告訴你的是 這個施行細則全名是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柯黨請先解釋一下直轄市為什麼可以適用台灣省的細則
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5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想不到規劃界跟都市計畫技師也有這個榮幸被民眾堂得罪光,照民眾堂邏輯全台灣所有都 市計畫地區建案都有資格申請容積獎勵了。那京華城幹嘛還大費周章寫準用都更。 京華城的問題很清楚啦,不要講一堆有的沒的。 扯細部計畫那個途徑叫做變更基準容積,新竹兒童醫院就是走這個途徑,京華城今天就不 是走細部計畫變更。京華城容獎為何違法理由很單純:1X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想不到規劃界跟都市計畫技師也有這個榮幸被民眾堂得罪光,照民眾堂邏輯全台灣所有都 市計畫地區建案都有資格申請容積獎勵了。那京華城幹嘛還大費周章寫準用都更。 京華城的問題很清楚啦, 1.他不是都更或違老,根本沒資格申請容獎。 2.他的容積獎勵項目根本是自創,於法無據。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8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8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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