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 我發現小草有一個技能叫中文只看一半
: 第 85 條
: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 我還要感謝這個小草幫柯文哲證明他有問題
: 也就是說你用都市計劃法都要受到85條的限制
: 要送內政部的阿
: 所以請問一下
: 京華城案件有送到內政部嗎?
: 話說你怎說了一個在打柯文哲的阿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條,本法用語定義,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跟第85條的施行細則是不一樣的東西。
施行細則不是指細部計畫,施行細則是一條行政命令,頒布的時候當然有送到內政部;例如有《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等,只要是直轄市都有,其他省轄縣市則是採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已經實施幾十年了,每次只要有修改一定會送給內政部審核,這沒有問題。
這些細則第一條都會寫:「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後來臺北市把《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改名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變成自治法規了,但第一條還是有寫:「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質上跟以前的《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是一樣的東西,頒布時都有送內政部。都市計畫法只是大方向,施行細則當然是規定更詳細的具體案例,才能把都市土地分區為住宅、商業、工業區等等。
然後容積獎勵不是直接寫在《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裡面,而是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另外再訂一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它的第25條規定第三種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第十一章(第79條~第80-5條等)法條則是規定要如何付出貢獻才能取得容積獎勵。
順帶一提,根據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容積轉移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容積的30%,又根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9條,容積轉移與其他法規的容積獎勵之加總,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50%。
容積轉移上限是30%,容積轉移+其他法規的容積獎勵上限是50%,所以已經取得容積轉移30%的情況下,其他法規獎勵的容積上限就是20%,不能再高了。
這就是大家都說它的容積獎勵上限為20%的限制原因,否則前兩段我說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2條其實原本是可以達到最多30%容積獎勵的,按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只要不超過土管條例/施行細則即為合法,京華城之所以不採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來取得獎勵的原因我稍後再講。
以上是取得容積獎勵+容積轉移的大前提,然後才是討論京華城的個案(他們自己提出一份細部計畫去申請建案的流程):
京華城身為土地持有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個爭議,當地有分區發展計畫嗎? 為什麼他們申請建案可以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都市計畫法》第7條及第22條,有用語定義「什麼是細部計畫」,然後第23條有規定:
1.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所以,除非是鄉鎮、特區整片規劃,否則一般的獨棟建築物提出細部計畫不用送給內政部審查,只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實施就可以了,並且審核過程必須符合內政部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然後提出公開展覽,給民眾閱覽之類的。
然後第二個爭議,京華城如果想得到容積獎勵,正常而言要有法源依據,也就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相關的第79條到第80-5條的內容有給予容積獎勵的條件;但京華城在接受都委會審查的時候,提出的簡報內容,請看109年12月24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75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二(京華城都市計畫案),點開底下的「B-2會議當天簡報」:
https://tinyurl.com/35zsncdt
申請人(京華城公司)表示,我們的建築物達不到土管條例第79條、第80條的條件,因為跟我們的建築設計不合、安排不當,或者跟周邊區域安排不適合。
https://i.imgur.com/9FMHHe7.png
接著講解第80-1條也達不到,因為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
https://i.imgur.com/8m8oeVW.png
接著講解第80-2條辦得到,但我們考慮以綠建築、安全建築等公益性,比繳納代金更適合(說白了就是不想繳代金來換取容積獎勵)。
https://i.imgur.com/hthm2NP.png
接著講解第80-3條辦不到,因為舊建築前面沒空間做綠地和公益設施。
https://i.imgur.com/RVKfvGP.png
接著講解第80-4條、第80-5條,本案都不屬於相關範圍。
https://i.imgur.com/SujcYw1.png
https://i.imgur.com/IYgqYiB.png
簡單來說就是,你們的獎勵條件我都辦不到,但我還是想拿獎勵,所以我要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來申請自行提出計畫案,達成其他的公益性、對價性,來取代上述的公益付出條件,另外拿獎勵。
申請人(京華城)的簡報看完之後,都委會第775次會議就開始有委員們討論了:「你辦不到條件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台北市或市民的問題,為什麼達不到要求還想拿獎勵?」
另外也有委員認為京華城必須要付出其他公益性、對價性的條件,才可能讓他們自行提出的計畫書裡的獎勵通過放行,京華城自行提出的付出事項是否真的對市民有公益,這些需要委員來討論。
再看110年3月18日,以及110年7月1日的,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第一次、第二次的會議,簡報以及會議記錄,都是在討論上述同樣的事。
https://tinyurl.com/3d9rywz3
再看110年9月9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83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一(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基本上還是同樣的討論,討論更細部的京華城建築物內、建築外的交通、疏散與排水、公共設施,有什麼具體的規劃,能給市民帶來什麼樣的公益貢獻,才符合他們想申請獎勵的公益性、對價性等等。
https://tinyurl.com/yn6hjzhj
然後第三個爭議,臺北市都發局都委會其實有提出一個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以供申請者自行參考提出的都市計畫可能會被審查的部分、有哪些需要改正,如果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而無法改正,那就要由都審委員會審議。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其中的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簡單來說還是不想花這麼多錢的問題。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容積,而且還去額外申請了地下層開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開挖率。
都已經有既存的法規教你怎麼拿容積獎勵了,你卻要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表面上說是改用其他方式更有公益性、對價性,其實你的用意不就是要省錢嗎?
那麼幫京華城省錢的都委會,真的認為他們的方案更有公益性、對價性嗎?
最後補充參考資料:
京華城自行擬定的細部計畫書,公開展覽的文件名稱叫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也就是109年11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931021581號公告公開展覽。
最後由臺北市政府核定生效的公文,也就是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並自110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市長蓋章:柯文哲。
《都市計畫法》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前身為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
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
您太認真了...
上一篇版主一直把細則跟細部計畫看作一樣
還一直跟人家槓 連小鳥我都看得尷尬
寫的真詳細
原來市政府還真的有幫京華城擬定細部計畫
但反而更突顯圖利的事實
到底京華城爭取容獎那三項形容詞
是有多麼的神通廣大???
怎麼看的可以看到北市府幫京華城擬計畫 XD
抱歉我眼殘 原來是京華城自行擬定
謝謝cg大提醒
不過 最後還是透過市府生效??
這都吵多久了,圖利根本板上釘釘,光非違
老建築適用都更條例這點就死定了
cg大 就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小草覺得阿伯沒有錯啊
當然要透過地方政府核定生效,有什麼問題?
山不轉阿北轉阿
沒啥問題呀 像E大講的 山不轉路轉
阿北最會旋轉,轉啊轉就轉進...不意外
樓主是都更委員嗎XD
藍綠以前都沒這麼囂張這麼蠢,白的都硬幹
主要還是京華城沒有適用的獎厲 阿北就幫
忙生出來了
但是阿北說他不知道 都是其他人壞壞給的
因為第二任沒有列管
但第二任不知道的阿北 卻知道去參加京華
城動土典禮
我覺得你才有資格當法官耶
其他市政府的公務員都是垃圾
京華城這案子的公務員哪個不懂得明哲保身
JO大講的正確 程序他們可以做出來
但沒有正當性
刻意追求量身訂做的東西 XD
要不要都委會委員都找一找問話XD
推
9個月過去才發現只要都委會問過一輪就好
了嗎
我說的是施行細則已就是細則計劃裡面的自
創條例跟準用都更
還有85條不是我提的喔~
檢察官問過一輪都委會委員了啊
把台北市換成高雄市,什麼問題都沒了
結果藍白兩黨找不到高雄有圖利單一
廠商的相似案件可以檢舉 笑死
85條不是你提的
但你要討論連國中的專有名詞都不懂
就很尷尬
推
你太認真了 但這是圖利 用膝蓋想就知道
只是司法得找更多證據來讓法官做心證而已
推這篇很清楚 另外補充就算要走都市計畫
法第24條 還是要依據同法第23條制定的內
政部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其中第八點就有講
不能超過分區限制 也就是還是要回到台北
市土管條例規定
草在幫阿北鞏固圖利 笑死 哈哈哈
而且黃珊珊自己講過 原本台北市希望把那
三項容積獎勵訂到土管條例裡 結果議會不
同意 既然不同意 市府哪來權限自己說可以
?
重大給付行政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
早就認定清楚是要法律保留 也就是法律沒
規定你可以做 你就不能做 這個監察院報告
都寫的很清楚了
國中名詞?內文跟我說的一樣了
我也回你了但是你回答不出來了
你都忘了?
根本不存在議會都否決薪制定的容積獎勵
市府可以在沒法源依據情況下硬幹
都說不行還自己亂走法條硬凹
這跟阿北硬凹一樣,自己台北市法條超級嚴格
都不知道,硬要去跟高雄比的小草一樣,你他
媽你是台北市長尊重自己的議會的法條很難嗎
我一直提的都是自創條例跟準用都更喔
這根本是開後門條例啊 一般人最好可以
一路綠燈
阿北都自創,再來準用,你他媽台北市就不允
許這樣啊
台北市確實有全台灣最嚴格的容積限制 但
從土地大小人口和建築發展情形 台北有最
嚴格的容積限制很合理吧
你他媽台北市最嚴,最禁止開後門的,你開一
堆後門,不辦你貪污辦誰貪污
太神啦 柯文哲
台北市議會沒修法進自治條例 阿北自己DIY
整個公務機關為財團服務開後門
3條自創獎勵 阿北是神 不容汙衊
現在藍白抓高雄的一堆 都是地方自治條例
裡面的 只有台北市量身幫京華城弄
你太認真 小草部會看的
不過這篇有夠完整
厲害厲害
抓高雄台南 結果高雄台南的施行細則或自
治條例規定跟台北不一樣啊 而且從案發到
現在多久了 有找到任何一件跟京華城一樣
是根據個案給容獎的嗎?連台北市以外都找
不到案例
昨天小草打的那個 是兩百多公頃的區域
開發案 跟京華城根本兩回事
高雄台北法規又不同
而且這兩百多公頃也沒圖利單一廠商
就是搬開大石頭,違法圖利
洨草現在就亂挖浮木阿
政府要獎勵投資鼓勵開發 都會用通則來給
只有京華城 而且又給了三條自創獎勵
台北市政府哪個人有那麼大權力?
謝謝有腦青鳥打臉前一篇不知所云的共諜
上一篇那個連從哪裡吐槽我都不知道,
半桶水
推……看到了些沒見過的東西
認真文
小草看不到啦,圖利財團的事跟柯扯
上關係就都自動合法
簡單講就是京華城容獎找不到合法來源
,就自己生一個出來給他。
毫無公益性 然後隨便創一個只有這個案子
適用的容積獎勵 就是他違法的原因
不知道在槓什麼,阿北是有分你錢?
意思就是京華城根本不符都計的獎勵要件
推,簡單說就是市長跟都審不能自創容積,
那是議會通過的自治法規規定的
幫忙搞半天想不出個理由,只好用都更的
獎勵條款自創容積獎勵,說是按照都計法
京華城就無法符合任何容積獎勵要件,然後
自創出新的容獎項目,這100%穩妥妥抓去關
根本毫無疑問
小草看不完,只會看國蔥直播
不符都計獎勵要件,又想要,但議會又
不讓入法,所以來個只有京華城才有的
準用都更,嘻嘻
希望小草不要再開口閉口都計法,因為京
華城根本不符合都計獎勵要件
你這些法條要早點跟苗澤東 林親龍 講啊
光工三轉商三這點就躲不了了
柯文哲就是貪污狗
所以為什麼亞灣可以
照這樣看亞灣也不符合
而且通過的是都委會 真圖利都委會要先全部
被關 除非有證據上面施壓
柯粉如果覺得亞灣不可以 麻煩列出好嗎
人家功課做這麼足
柯粉就只會在那邊嘴砲而已
覺得亞灣不符合 比照本篇好嗎
亞灣一定有符合獎勵要件,那種產業專區每
個縣市都一堆好嗎
亞灣哪裡不符合,請列出來
好了 為啥都委會沒有先處理呢(⊙ω⊙)?
這些內容在去年阿北起訴的時候早就討論
過一次了,都委會就是已經幫京華城找過
各種理由都不行,包含符合土管條例跟各
種符合都市計劃法區域變更條件跟修土管
條例議會不通,所以才卡住很久,結果所
有問題都沒解決,解決掉都委會反對的人
,就突然準用都更自創容積了,阿北安心
的去吧
“準用”就是代表不符合條件的名詞
都委會決議 然後阿被關 怎麼沒有都委會的人
被傳喚或是收押
彭振聲了解一下有沒有罪
總算有專業的回應了~給推!!
彭振聲 不是都委會主席嗎
邵琇珮 不就是都委會執秘嗎
都委會都被傳幾個了...幾乎半個都委會的
人都去過北檢了
本文專業。柯有罪機率超高 只剩白草還
沒醒
這篇證據充分,有小草來也是少數
就算你對 阿對價關係直接間接收錢或是
下令插手聯結到柯的充分證據 這才是重
點
那些一直說都計法24條準用都更的腦包,要
他們提出"準用"的法源在哪就開始裝死
怎麼還有人在槓高雄 可悲啊
這個太專業 政治腦的恐怕看不懂
你太專業,小草不敢進來胡言亂語
最簡單的邏輯,要是真的不行還委員會
還硬過,結果沒有任何一個都委被起訴
嘻嘻
這篇價值頗高
認真推
10
首Po搞清楚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有建立容積獎勵只有地方縣市的議會 可以透過議會修自治條例才能給容積獎勵 都委會的職權只能建議不然都是違法的![[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https://i.imgur.com/fNCnHN9b.jpeg)
43
噓 Hunterxx: 自治條例是都市計畫法85條給的權力 台南 05/23 00:52 → Hunterxx: 不懂不要丟臉可以嗎? 台南 05/23 00:52 我發現小草有一個技能叫中文只看一半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https://i.imgur.com/QV7WbOmb.jpeg)
10
在來土地都市計劃法是上位法法 自治條例要遵守上位法 不是說自治條例如個規定就可以不遵守上位法 然後你的準用都更~跟自創條例就沒在你的自治條例裡面 所以我說的是這個要送內政部![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https://i.imgur.com/B95n4mXb.jpeg)
3
我想去梳理與了解A大這些解說與會議記錄 但我發現,對一個外行人來說 光是要看懂與分析您這些整理濃縮後的資訊,沒個半天時間還真搞不定 況且您這還是濃縮後的 若是要去看原本的775次/783次都委會開會紀錄,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專案小組N次會議1
A大的文真的很詳細 綜合林洲民的內容 我想是不是 就是都計24條是可以給獎勵 依現行法規![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https://i.imgur.com/2nzn0Igb.jpeg)
66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 為什麼這篇報導不寫清楚這條施行細則全名? 全名叫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是不是知道全台灣人都清楚臺北市不歸台灣省管? 然後台北市明明有自己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啊![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https://i.imgur.com/6dJEg6lb.jpeg)
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31
[討論] 林碩彥議員是不是看不懂85條內容?都市計畫法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9
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黃珊珊真的很讓人瞧不起 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律師 結果以誤導別人的方式散布錯誤訊息只想要獲得政治利益 她只講什麼國土署表示可以用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獎勵 上限不能超過20% 但不跟你講來源,不跟你講台北市有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 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
19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其實如果你有看前面有人貼的連結 你的疑問都在這篇裡面可以回答 繼續往下看 我分段給你回答 ※ 引述《eleta (左右衛門)》之銘言:![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https://image.cache.storm.mg/styles/smg-800x533-fp/s3/media/image/2024/08/28/20240828-114846_U18448_M982250_4eb4.jpg?bZtizJ8KNq48JpaBe.1y7oiotx3IjD7z&itok=5IUGfmHt)
19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8
[討論] 用都市施行條例25條一樣不能超過560%民眾黨33最近提出市府認為有合理必要 就能用25條擬定細部計畫 讓主導權變成市府 也不說清楚是哪個25條 不知道的還以為是都市計畫法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https://i.imgur.com/hogxSnYb.jpg)
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