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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88槍擊案槍手孔祥志 元旦起延押2個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88槍擊案槍手孔祥志 元旦起延押2個月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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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台南學甲88槍擊案槍手孔祥志一審、二審都被判刑8年,另案入監服刑今年8月1日期滿後: 遭羈押迄今,台南高分院認定孔祥志犯罪嫌疑重大,曾逃亡中國,裁定明年元旦起延押2: 個月。
: 這件案子最後會如何呢
: 我們繼續看下去
: 人民對司法已經越來越不信任
: 再沒有合理的審判的話
: 民進黨真的不用玩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一三年度矚上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甫於十二月十三日發佈)內容:

一、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已有逃 亡大陸地區的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羈押3 月,嗣並自113 年11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 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不過說起來,目前是等待最高法院判決,因此全案尚未確定

而在此之前,先前的判決表示:

一、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

(一)本案原審認定被告孔祥志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
②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③刑法第216、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④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上開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而判處被告孔祥志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就被告持以犯罪的未扣案槍、彈,偽造之車牌宣告沒收。

(二)原審判決後,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於均明白表示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宣告並不爭執,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分別請求從重、從輕量刑,因此,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收」並不在本院審查範圍,本案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二、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發生後,對社會秩序影響至鉅,亦嚴重侵害個人法益,被告孔祥志對於此一策劃縝密之犯罪計畫,亦堅不吐實,足認被告孔祥志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判決對被告孔祥志量處之刑度,容有過輕之處。

三、被告孔祥志上訴主張:伊到案後坦承自己犯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決伊有期徒刑8年,從最低刑度5年加上3年,已屬過重,觀諸其他法院的4件判決,均僅判處5年以上6年以下之刑度,益證原審量刑過重等語。

四、經查: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就被告孔祥志的量刑部分,已詳細敘明:審酌被告孔祥志、共犯洪政軍等人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並無重大仇怨,竟為貪圖不法利益,非法持有槍彈並開槍以達恐嚇目的,惡性非輕;又購入權利車並懸掛偽造車牌犯案,並事先安排作案後逃逸路線、偷渡至大陸以躲避查緝,計畫性的對被害人等為開槍恐嚇行為,且持衝鋒槍至A、B地掃射,接連擊發各58槍、30槍合計88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於犯案後立即潛逃出境,嗣經大陸地區警方逮捕後方遣返臺灣;兼衡被告孔祥志非法持有上開槍彈之數量及期間、犯案情節、參與程度、前科素行,暨在原審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被告孔祥志上開刑度。經核原審所為的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與被告孔祥志的犯行相當,並無過重或過輕。至於被告孔祥志所提的其他判決,案情與被告孔祥志的本案情節的嚴重程度、對被害人相關法益或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均不相同,加上本於個案拘束原則,亦無法以他案判決逕論原審對被告孔祥志的量刑過重。

五、因此,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被告孔祥志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合看來,看似黑幫恩怨,但潛藏的卻是政治角力

整個感覺越看越不明白...



又順帶一提,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的範圍,書記官又寫得很複雜,且沒有過濾清楚

簡單看了之後,得出:

被告 得上訴範圍 不得上訴範圍

洪政軍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 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孔祥志 全部 無

王文宗 檢察官: 使犯人隱避罪
郭建彰 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 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
楊展華 槍、子彈罪 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有《刑事妥速審判法》
限制)

被告:無

謝俊誠 檢察官: 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
蔡金郎 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 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槍、子彈罪
(有《刑事妥速審判法》
限制)

被告:無

李奇漢 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禁止(一審原無罪)



綜合上述,要說民進黨完蛋,話說得太早了

一切尚未落槌定音的時刻,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而非苛責... (加上最高法院還沒說什麼話,因此不能代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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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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