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中市選委會會議內容
上面文章吵翻天 剛好我對這案也蠻好奇的
不如直接看當天會議內文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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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案 提案單位:第 四 組
案由:
有關民眾檢舉基進黨發言人李雨蓁女士,於第 10 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 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日( 10 月 23 日)在臉書之貼文,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
第 2 款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
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依本法
第110條第 5 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56 條規定,經制止
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 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1 、 3 項規定如下:
(一)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第 18 條:
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 3 項: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
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 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陳情人吳先生、王先生、林先生及洪先生等 4 人,分別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及中央選舉委員會首長信箱陳情李雨蓁女士於第 10 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 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日( 10月 23 日)在臉書貼文,內容提及投票所傳出狀況需大家監票,
影響投票意願等節,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本會依規定以
110 年 11 月 15 日 中市選四字第 1103450235號陳述意見通知書請李女士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前提出陳述意見,李女士已於 11 月 29 日函復本會。
四、 案經 111 年 1 月 4 日本會第 69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認為被檢舉人李雨蓁女士於罷免投票日之貼文內容所稱:「各投開票所陸續傳出狀況…監票 監票 去
監票 一起去保護鄉親的自由」,涉嫌有煽動反罷免並影響投票人之投票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之規定,予以裁處新 臺 幣五十萬元(本案經出席委員9 人討論並為不記名投票,以 5 票贊成、4 票反對決定裁罰),並提送第 123 次委員
會議討論後決議:「一、本案經各位委員充分討論後,先行保留。二、請業務單位就法規之適用請示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後提下次委員會議討論。」
五、 本會以 111 年 3 月 9 日中市選四字第 1113450063 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 年 3 月 16 日中選法字第1110021249號函復,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說明二:按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八項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是因立法委員罷免衍生之相關行政違規裁罰權係為貴會權責,具體個案如何認事用法亦應由貴會予以判斷。
(二)說明三: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規定已作成相關函釋在案,如:100 年 2 月 10 日中選法字第 1000020484 號函; 83 年 12月 1 日 83 中選法字第 55525 號函等,本案是否構成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可參上開函釋意旨予以認定 。
六、 檢附前項中選會回復函及相關函釋與林先生等 4 人之檢舉函、臉書截圖及李女士回復函影本等 (另冊)。
辦法:
討論後,依決議辦理。
決議:
查本案有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 之規定,予以裁處
新 臺 幣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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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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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還要表決唷? 可見選委會都是白藍的人
奇怪的應該要人去監票有要人去投票嗎?也沒有說要投贊成反
對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 之規定的內容?
各投開票所陸續傳出狀況… <= 是出了什麼狀況啊??
投票期間要人去投票所
一堆政治人物投票當天也是要大家踴躍投票啊
5:4投票決定,這也能扯到是中市府秋後算帳?
要大家踴躍投票跟要人去監票本質差很多
我就問投票時間她怎監票???
地方請中央指示,中央都函示叫他們自己看著辦了。
票都還沒投完 就準備要監票了 ???
投票時間時"監票"本身就違法了吧?
另一個世界線「小冬瓜:各投票所陸續傳出狀況……。」
請問小冬瓜該罰起來嗎?
她就是煽動人在投票期間去投票所作非投票行為
她那篇文要是在開票時寫的我也認為沒問題
原來五十萬是最輕了www
高雄塔綠班呷賽雞雞黨以後繼續造謠啊
五十萬起跳 好讚喔
當蔡桶英文的狗當得這麼認真
蔡桶英文都會幫你們繳罰款吧 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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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柏惟團隊突喊「投票所傳出狀況 需大家111年3月22日第124次委員會議紀錄 案由: 有關民眾檢舉基進黨發言人李雨蓁女士,於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 投票日(10月23日)在臉書之貼文,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提請審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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