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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人可以簡單介紹一下高虹安事件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有人可以簡單介紹一下高虹安事件嗎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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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噓 xa9277178: 你這個就繼續胡扯= = 沒紀錄就沒犯罪 XDD 12/16 04:42: → xa9277178: 有紀錄就犯罪 好哦 12/16 04:42: 噓 frae: 笑死你就繼續胡扯 12/16 04:55: 噓 cyh2210: 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12/16 05:43: 噓 zxp9505007: 無期徒刑? 12/16 05:49: → piggybill: 判死刑啦 什麼無期徒刑 太輕了 12/16 06:14
沒有紀錄檢察官就必須去證明戶頭都是由議員去動支還有助理並沒有實質

執行助理工作,否則就是前面說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能捐出你的所得給

議員

法律僅規定對同一政黨上限是30萬,對同一人或組參選人上限是10萬

另外規定2000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免紀載

在前面的規定下我可以捐給高虹安10萬/年,透過高虹安捐給民眾黨30萬

並且給予高虹安如咖啡、衛生棉等價值兩千塊以下的實物,因為不用紀載

所以就算高虹安從裡到外白天到晚上吃用都是我給的都不算貪汙

如果要算貪汙檢察官必須舉證那些東西是高虹安指名給的而且總數超過兩千

舉證非常困難

否則一個月五萬捐五萬是合法的

而這個案子的問題是,首先立委和助理有上下級的關係,其次有帳目清楚寫明

錢的來源,比如助理薪資或是助理的加班費,最後錢是有進到助理帳戶也就是

那是助理的個人財產,而助理確實有實質工作

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高虹安有沒有強迫助理必須繳出=>強制罪

高虹安有沒有恐嚇助理不繳可能會失去工作=>恐嚇取財

合再一起因為是上下級關係高虹安就可能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本刑最重無期徒刑最低十年,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對,在法律上面沒紀錄真的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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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ion12/16 13:29就我的想法 應該一開始有說好

skylion12/16 13:29老實說啦 那些四差的故事

skylion12/16 13:29我覺得很多都是正常的反應

skylion12/16 13:30一般人當主管好像都會遇到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