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的結果 是一樣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各種容積獎勵就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26條制定的。
當然省是有定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3條1項二,有說都更以外的獎勵容積只能多20%。只是那是省就是了,不是直轄市。
而這其實也符合管制容積率在都市計畫法的意義。因為原本管制容積率就是為了都市環境跟居住品質特別去限制的,直轄市沒特別在上位法就限制那麼多,基本上考量人口密度。就拿台北市來說,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台北市的家戶數遠大於住宅存量,住宅自有率和平均每人居住面積都是最低的,房價跟近十年漲幅都是最高的。大城市往東京、曼哈頓那種市景發展是全球大趨勢。
那至於為什麼京華城會自提都更,並且當時的都委會準用?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看起來似乎所有人都知道都更獎勵上限是50%,可是他們卻很巧妙的都壓在20%…(4+2+8+6
https://i.imgur.com/rpVJIJa.jpeg
比如光是80-4條,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容積率最高可多出30%。我大概算過:正好落於捷運南京三民站這個半徑範圍內。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抱著適法性的危險去準用都更。到底只是某個或某幾個公務員裁量怠惰?還是有什麼蹊蹺?但我看不懂這樣的好處在哪,非得要讓自己陷入「非都更准用都更」的圖利嫌疑?我只能猜這其實是裁量怠惰嫌疑。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12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所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已。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華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準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符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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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裁定說違法
圖利財團200億
裁量逾越想洗成裁量怠惰,厲害了
收錢就是該關
法官心證最大,一切看法官要怎麼判
官字兩個口,無法明文不許,就是愛怎麼解釋就怎麼
解釋,各位同仁共勉之
收錢就7414
哇,檢調都還找不到金流,樓上有兩位就先找到了?是
神探還是送錢的那邊啊?
起訴書過陣子就會出來了
什麼金流都會詳細列舉
別急
今天北檢不是把柯提押出來
還有傳秘密證人
都是為了釐清事件始末
法院認定是裁量逾越吧
典型政治辦案的方式,先抓人再找證據
柯串供很嚴重
被收押很合理
支持高院、北院法官
哇,北檢發言人出來了欸,洩密罪查的進度如何?
奇怪誰急一看就知道了
哇靠網軍也滲透到這了喔
其實我懷疑每個版都有派一些人在監看就是了!
都市不會進步,跟某些仙界的委員有很大的關連。
行政法院表示很難過
地院刑事庭不會撈過界嗎?
雖然沒看過判例,但如果有人用行政訴訟法12條去告
市政府,感覺這種等級的裁量瑕疵也不會到違法的程
度?嘖嘖,不好說不好說…
別以為法規會寫得很清楚 當有爭議時一個法不同人就
不同解釋了 再加政治解讀又更加複札
京華城公司的訴求,已經多次被行政法院駁回,但柯
市府還是用方案4給予補償?
既然行政訴訟都贏了,為什麼還要給輸的一方補償?這
個是檢調目前正在釐清的重點。
判輸的部分我已經文中解釋了。如果懷疑可以去看原判
決怎麼說
行政法院越輸越爽?
直接找柯談?
京華城公司
只要別被抓到,給我快點辦啦
嘖嘖,某人一直洗欸,沒在跟你討論,狂丟特定傾向媒
體的偏頗訊息
20%好像就因為沒規定去比照的
獎勵名義的話,只要是權責範圍內,沒規定就專簽我
是認為沒問題
依據你的說法,也許本來就合法,但是因為公務員對法
規不熟或不願多做,導致沈慶京必須以行賄方式打通
關節,讓下屬說服柯文哲同意容積率提高,但過程引
用錯誤法源。否則很難說明合法合理的話,沈慶京何
必花鉅款行匯。最後難道會是無名小余文出來扛下這一
切?
其實和高雄的CASE比較.有莫名的相似度.
如果把全台涉及財團的大型都更全拿出來看應該很有趣
柯文哲便條「怎麼做都行」游淑慧:京華城硬給、市
長干預、局處硬吞
感謝原po把法源依據寫的很仔細,讓法盲如我也能了
解,至於噓的人,,,大概連閱讀能力都沒有吧。
不要偷洗概念
(eno4022 刪除 aikopake 的推文: 板規四-(四)-2)
(eno4022 刪除 aikopake 的推文: 板規四-(四)-2)
因為他們不在意法律,也不是來討論的
小百姓依法做事 但有權有錢的就能操弄法律 只能說
好人不適合碰政治
小鳥好急 大家都看得出來
呵呵都還沒打行政法院確定合法性的問題,就被用圖
利的明知搞,厲害吧
你講的土管條例都在委員會的時候 委員都說不適用了
所以才出現準用都更條例的做法,這就是爭議點
80-4 本案不屬於台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
可地區細部計畫案之公告劃定範圍 所以不適用
去看看專案小組會議吧
另外委員也有建議採用土管80-2 申請人自己說不用
土管條例是細部計畫以外的增額容積
都更獎勵容積也是超出細部計畫以外的超額容積
科批快找八卦去辯護啊
法官說了算 學校都沒說高虹安抄襲了結果法官判抄襲
說穿了,這明擺著就是政治事件,待在公務體系的應該
一眼就能看出來了,檯面上的公文還要搞到不合法就實
在是太low了...
同樓上感想,檯面上能寫在公文上的,要不合法很難
就算真的有出錯不合法,沒犯意的前提下就是疏失跟專
家見解不同的結果,要證明有犯意就是檯面下金流
照現在的偵查方向來看.以後台灣可能變成有罪推定論.
要證明沒罪請自清.不然就是有罪.
我反而是對公衛文的不認罪比較有感,被檢方這樣逼著
認罪判緩刑的手段太狠了,很考驗人性價值觀
判決定讞再評論吧,現在一堆假資訊
在討論法規適用性結果幾個都在扯行賄 是查到證據了
沒?是判有罪了沒?
(eno4022 刪除 bbolivier 的推文: 板規四-(四)-2)
信徒好可怕
只要柯圖利成立,這案判例會讓很多地方偏地開花
拿這判例辦高雄案
台南案
公佈各建案容積率
2016年的台北市廉政委員會針對大巨蛋案,柯市府就是
以圖利罪移送馬英九與李述德
李述德一審被判九年徒刑
說高雄案的要不要去看台北國賓的獎勵部分比高雄還高
手法:先抹臭你 其他的再說
絕對不能讓這廝再挑戰總統大位
最後:無罪,但已人走茶涼
所以說所有商業容積獎勵都要用高標準審視阿.
通通溯及既往才合理嘛.不然不就辦單一個案追殺用?
更別說其他沉在北檢的綠案..
怎麼還有人在講李述德 他就被錄音證實有推翻決議==
現在執政沒有法律觀念,他想怎麼做都行
就是押人取供~先收押了再來查金流 現在卡著了
有證據有罪就停蓋阿 當別人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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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0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 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問題監察院報告寫很清楚 京華城案問題就是容積率增加沒有法源依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京華城商三土地就是560%容積率 獎勵容積上限就是30%,加上去就是728%2
Re: [問卦] 請問容積率問題 我覺得沒幾個人敢老實說要看有沒有人去監察院陳情吧 郝市府是因為堅持京華城只能用原本商三特的法定容積率392% (商三特是因為京華城原本的土地是工業用地要變更為商業用地 當時的黃大洲市府要求捐地30%,並且法定容積率要打七折) 京華城就跑去監察院陳情6
Re: [黑特] 怎麼沒人幫李述德說話==?李述德的圖利判決書之中確實有「大幅減免遠雄違約責任、降低違約金數額及上限」這項 行為,是他的犯罪事項之一; 後來遠雄確實也違約,「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 成興建並取得使照」,讓台北市政府多次催告他們改善。 台北市都發局催告後,又依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高等法院也判定「遠雄公司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