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 引述《Ivanovic (小琦)》之銘言:
: 大家一定要多多發聲 對於這個修法草案表態支持
: 據我所知 很多單位都是人事室直接去問機關首長的意見 回函給銓敘部
: 所以導致意見(反對修法)會與基層多數公務員的想法不一致
: 修法對照表電子檔如下 請參考
: https://mega.nz/folder/7GpzGLIK#k-AU6J5A_5RkHPmSHmuYaQ
: 請大家若希望這個法案通過 就多多反應
: 不論是找民代協助發聲 或是 寫考試院信箱都可以
: https://www.exam.gov.tw/Message1.aspx?n=3443&s=11715
: 不然目前真的很危險 銓敘部發文出去的諮詢意見回復 都被長官跟人事單位壟斷
: 自己的權力自己救!
: 加油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114年初台北市府有發公文
若同意過調,過調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三個月
至少盡量避免雖然同意過調,但期限卻押很久,變相不放人
首都市府的氣魄就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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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ersonnel.utaipei.edu.tw/p/405-1010-120098,c8368.php?Lang=zh-tw
節錄內容如下:
四、為尊重公務人員職涯選擇權利及確保機關職缺遴補效率,
市府函律定他機關指名商調案,機關准駁期限及同意過調
期限等事項原則性規範如下:
(一)機關收受商調案,應於1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函復。另為
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力調度,原則同意過調期限至多
不得逾3個月,但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考量,
如有逾3個月者,應經3方(按:當事人、商調機關及原
服務機關)協商溝通取得共識。
(二)他機關商調本機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人員、養育3足歲
以下子女、照顧年邁或重大傷病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
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個人身心健康因素、曾於機關
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等特殊情形(原因)人員,除當
事人自願放棄過調外,原則機關應優予同意過調。
(三)針對商調不同意案,機關應與當事人妥善溝通並充分說
明,以維職場和諧及良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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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上指名商調現行法相關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9條
本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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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 這個行業在(二)這個情況現行規定就是不一
定能調 蠻悲哀的
壓長時間就是在規避擋調臭名而已,本質還是在擋
以下開放頂尖人才說新機關為了延攬他願意等一年
所以新法得修 一個機關壓住 後面大家作業都卡住
很多機關都嘛剩一個禮拜人要走了才想到要開始交接
對啊,商調機關徵人,結果正取被擋商調、備取也被擋調
一樣會造成空轉
真的要交接根本不用三個月 很多都是凹你把手上的做到結案
然後這些機關自己內部調動根本就也不用那麼久
爆
首Po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https://i.imgur.com/WAGdptwb.jpg?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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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來了 接下來應該要搭配: (1) 如果一個科全跑掉 1/3 , 科長要拔 (2) 一個局如果如果半數科跑掉1/3以上, 局長要拔 人跑光光, 這個比上下互評還準, 很適合拿來打主管的績效15
單純想回這句... 現在很多機關(建設局之類) 技術類組比較多的機關 除了長官以外..承辦幾乎都是職代、約用人員 土木每年開缺這麼多,就是這些缺額都沒有人要來 之前建設局對口承辦一天的行程:4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12
跟風聊一下 我記得疫情期間反調派很高調地說: 原機關有商調否准權才是對的!! 要不然衛生局第一線的人全跑光怎麼辦?? 公所第一線的人全調走怎麼辦? 草案出來算是跨出第一步了11
大家一定要多多發聲 對於這個修法草案表態支持 據我所知 很多單位都是人事室直接去問機關首長的意見 回函給銓敘部 所以導致意見(反對修法)會與基層多數公務員的想法不一致 修法對照表電子檔如下 請參考![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https://mega.nz/rich-f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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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 [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https://i.imgur.com/3Dk436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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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你各位商調被壓了多久?好奇問一下 現機關有商調的准駁權 一般而言需求單位都會希望一個月內報到 原機關有時不這麼想 都會壓商調甚至擋調26
Re: [心得] 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臺北地院跳出來回應嘍~~~ ============ 臺北地院今年人力嚴重不足,法官事務分配期日即缺7位書記官,迄今4位書記官、執達員 商調案中,除第1位因商調機關業務亟需而同意12月初過調外,其餘3人均係同意明年1月2![Re: [心得] 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 Re: [心得] 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https://i.imgur.com/MorNuq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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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邱顯智:給公務員面對霸凌一個卑微的逃命權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3
[請益] 收到商調函後,最快可以過調的時間?各位公務人員版的前輩、先進,午安 小弟因為家庭因素急迫要商調,若新機關已經電話通知要發商調函, 原機關主管已知道情況也同意商調,請問最快的過調日期就是是收到商調函後一個月嗎? 還是說可以押低於一個月的過調日期? --9
[人事] 商調被擋→辭職再任同日Dcard有篇辭職再任同日的文章寫得滿詳細的( ),有興趣的人可以先去參考,我 沒有註冊Dcard,所以在這裡補充如下: 首先,機關有沒有擋商調的權利其實就是個問題,目前的根據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但該條文似乎過度限縮「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之意義,增加母法即公7
Re: [心得] 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1.這幾位商調的同仁,是否均僅獲附條件(若商調機關願意等)的"口頭承諾"? 即附條件承諾今年12月或明年1月同意過調, 然實際回覆商調機關的公文卻函復"歉難同意"? 本人雖獲口頭承諾,但兩件商調均逕復歉難同意。 2.這幾位商調的同仁,其商調機關都願意等6個月以上始過調?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請益] 現職考上三等的問題大家好 小弟目前銓敘委五本四,已過了六年限制轉調期限,並且考上跟原本職系相同職組的三等 特考,該特考的職務列等是(5-7),請問我這種情形是不是可以適用任用法細則21-1,可 以視同商調到擬任機關呢?並且先派代,開始占缺受訓(原本該特考是不占缺受訓)?懇請 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