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宜容們」小心! 立院三讀 首長霸
「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
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難道只有我覺得
職場霸凌跟性騷擾一樣定義的太寬了嗎
要件從性(別)改成職務跟持續性而已
這樣長官怎麼跟下屬相處
很多下屬太過敏感了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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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l6a (122.100.84.238 臺灣), 06/25/2025 1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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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主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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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信用破產、產生信任危機。真的別怪下屬太敏感。去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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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把信任玩掉的老長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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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得有第一個祭品,才會看要不要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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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修法修成這樣,我看未來主管會為了保護自己越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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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管及首長團結在一起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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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這個還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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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見公務員們未來換單位或商調有新招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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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以這版某m酸人的方式最為態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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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相處?把對方當成對等的人好好溝通好好講人話,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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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吧?我曾經遇過明明按照他要求給東西,他還突然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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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嗆說:「我有說我要嗎?」這種記性不好又沒在控制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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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長官。希望可以減少這種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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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能減少?現代人壓力大 多多少少都有(潛在)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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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是基層太敏感,不是官爺耍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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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規定,認定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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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謝都沒成立了 正常主管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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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也會問辦公室其他人意見啊 到底誰有問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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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擺爛的下屬,長官也只能兩手一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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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某m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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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謝儀容玩死人也才這樣,另一個長期逼人深蹲的霸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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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我看很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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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國都有人「肥胖症」死亡了,健康操是為你各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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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沒考慮職場霸凌公務人員考績法 有明確性文字定義的 只罰以下犯上 不罰以上虐下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6款2X
Re: [新聞] 范雲:柯文哲性別歧視就是性騷擾、侯女權鬥士民進黨立委范雲老師開嗆了 認為柯文哲面對性別平等議題 表現出滿臉傲慢 柯文哲不配當台灣的總統候選人!![Re: [新聞] 范雲:柯文哲性別歧視就是性騷擾、侯 Re: [新聞] 范雲:柯文哲性別歧視就是性騷擾、侯](https://i.imgur.com/BtJkPkq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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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超諷刺!勞動部輕生員工生前「長期超時「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對待 ,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 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常見情形包含4大類型:肢體 攻擊、語言暴力、心理(精神)攻擊、性騷擾。 勞動部職場霸凌定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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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請問中x院職場對女性友善嗎?...........職務性騷擾的認定,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只要具有性意味,且對被害人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就會成立,你各位直男自己小心啊,不要覺得隨便開黃腔都沒關係。上個月高等法院才出爐的判決,一位女性業務員看到汽車開進停車場說:「這輛車子好大」,男同事接著開玩笑:「說什麼好大,有我大嗎?不然走啊!給你看看」,就構成性騷擾被判賠三萬元 (111勞上易53)。 雖然本案上法院會贏會輸不知道,但有一些話是可能在灰色地帶甚至踩線的:「看來需要有人幫你按摩…哈哈哈」、「好美的女神,還是要保護好身體,不疾不徐喔」、「要求完美的女神,超讚」。這些話就算不構成性騷擾,其中也有一些都可能構成跟騷法所稱的不當追求行為,身為男性主管自己應該有點自覺,你職務上的權勢就是經常會造成被害人敢怒不敢言,想偷追年輕妹妹也不小心一點,搞到人家感覺受冒犯,灰頭土臉也是剛好而已啦! 至於忙著幫中X院洗地的idleventus雨織小姐,看你108年6月4日在WomenTalk板的發文「Re: [閒聊] 一直看算是騷擾吧()」,只能說辛苦了,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啦! --2
[問卦] 霸凌應該跟性騷擾一樣要證明自己沒有吧?首先 霸凌定義: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 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 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2
Re: [問卦] 將人精神霸凌至自殺犯了什麼罪?加工自殺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等重罪,在這情況下根本不適用 且行政層面上,有判決提到窒礙難行、不可行的問題 以下大概節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十三號」判決內容: 行政機關就職場霸凌之認定,僅屬內部管理措施,並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1.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
Re: [新聞] 杜絕謝宜容公務員案...立院初審 機關首經初步理解: 一、在六月五日的會議中,併案審查的包括: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徐欣瑩等二十七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