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景炎Kenny Kao FB
※ 引述《ishopping (愛血拼)》之銘言:
: 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 先附上幾則新聞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6144
: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4703
: 推蔣淯安、嗆球迷遭解約 這位國手告球團結果出爐
: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35391
: 許皓程告金酒片面解約 領隊:早就降薪警告
: 合約內容怎麼寫 就該怎麼走
: 當初覺得合約有疑慮就不該簽
: 如果合約寫明球隊可以執行選擇權,球員就要吞下去(球員倒也可以擺爛)
: 如果合約是球員選擇權,那球員表現不好,球隊也要吞下去(球隊也可以冰球員)
: 挖角的球隊其實責任比較小,只要表明有合約(不管球隊或球員),挖角的球隊也不能怎樣: 這幾年台灣運動員經紀人的制度應該算很興盛
: 運動員經紀人除了宣傳自家球員,其實對於合約的問題也有義務告知球員
: 當然我認為在符合法律(合約)前提下,當然認為高薪挖角是有助於產業發展的
回這篇無意討論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也認同合約精神在職業運動的重要性
但要提醒,所舉過往案例-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案,可能不適合完全站在球團角度看
獲得全案勝訴的鄭人維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富邦終止與鄭人維間契約之行為,因不構成合約約定球團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而判決原告所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的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金酒籃球隊)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金門縣籃球協會口頭終止與許皓程間系爭契約之行為,核與契約條款載明“契約
之終止,須以一定方式為之”不符,故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至於受敗訴判決的吳岱豪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富邦以吳岱豪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球團之預期,經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
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為終止契約之事由,其實概念甚模糊
吳岱豪敗在未據舉證,沒有對他主張的富邦說他比賽表現不佳,是因為教練調度導致上場
時間壓縮,使他只能在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這件事情充分向法院舉證
這有點是敗在訴訟攻防,不見得這個合約條文訂得很好
事實上也有不少人認為是很容易起爭議的訂法
以上在司法院網站都有判決書可查,我有小小整理在文章代碼:#1UwEJgdv
這三件上法院的案子,判決書中有節錄雙方爭執的合約條文或內容,事實應該比較清楚
合約有爭執的時候,有可能出現兩方都說「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的情形
因為當事人主張的解釋可能是不同的,進而主張不同的處理方法
解釋合約如何不失於合約的本質或締約目的,很重要
訂約內容如何盡量避免爭議,很重要
有爭執時怎麼處理,也很重要
以上補充,提供參考
: ※ 引述《heatthree (熱火三)》之銘言:
: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contracts/LAL.html
: : 如果看nba球員的合約
: : 常常會出現 m+n 這種形式 (e.g. 1+1, 3+1, ......)
: : 以 1+1 為例子
: : 後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
: : PO就是player option, 由球員決定是否執行
: : TO就是team option, 由球隊決定是否執行
: : PO是對球員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球員賽季中受傷或陷入低潮,
: : 進入自由市場可能拿不到更高的薪水, 甚至沒球隊要
: : 球員還是可以選擇執行PO, 再多留隊一年, 至少能多拿一年的薪水
: : 如果球員這賽季打的超棒, 有信心進入自由市場拿到更好的合約
: : 那球員就可以選擇不執行PO
: : TO則是對球隊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該球員這賽季打超爛
: : 球隊就可以選擇不執行TO, 讓球員進入自由市場
: : 球隊不需再付該球員一年薪水, 可以將錢省下來或去簽其他球員
: : 假如該球員這賽季表現優異, 進入自由市場身價會大漲
: : 那球隊也可以選擇執行TO, 先多留該球員一年再說
: : 以成力煥的情況
: : 他這一年表現十分突出
: : 入選年度第一隊和年度防守第一隊
: : 他原本與攻城獅簽了 1+1 (參考肯尼哥聲明)
: : 站在攻城師的立場, 絕對是想執行TO, 留住成力煥
: : 甚至也願意直接提供複數年合約和較高薪水來續約 (參考攻城獅官方聲明)
: : 但看起來有其他球隊給成更優渥的合約,
: : 以合約來說, 攻城獅應該能夠多留成力煥一年
: : 不過假如球員的心已經不在這, 或許硬留對雙方都不是好事
: : 因此攻城獅就選擇不執行TO, 讓雙方和平分手
: : 當然成的新東家會不會給攻城獅一些補償, 這個就不知道了
: : 搞不好兩邊是已經談好才發聲明的也說不定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8UT1jNa2j0
: : 成有提到Kobe綸 以前的垃圾話
: :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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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大,刻意挑Qoo的新聞就是要有勞方勝訴的狀況
原來您的意思是這樣,了解~確實過往案件是有意義的
台籃板法務部門開起來
學林表示
推個 學點法律
法律很重要ㄉ
這篇重點是.?
因為前一篇文把之前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人的訴訟案舉例出來 所以摘要一下那三個案子的法院判決書中看到的東西 在那三個案子中,合約的內容訂定、解釋和執行方式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認為不完全是以一句「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來說球員不對 是舊案,情形和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情不一樣,只是因為被提起,想提供補充而已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22:44:329
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先附上幾則新聞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39
球隊選擇權,表示球隊在附加合約年有權利決定是否執行合約 如果球隊決定不執行球隊選擇權時,通常球隊需支付球員的買斷金金額 (不知道PLG的保障合約薪資有沒有列入買斷金的部分) 今天攻城獅和成力煥簽的是1+1合約,且+1為球隊選擇權 當攻城獅和成力煥走完第一年合約35
謝謝A大的解說 講解的很明白 讓我本來不太懂 看完也了解1+1合約 跟球隊選擇權的意思 回這篇想跟大家討論看看的是 目前攻城獅選擇不執行球隊選擇權 讓成離隊1X
既然有人發了當事人的發言,我也就補上旁觀的第三方的說法 攻城獅會發佈新聞稿一定是以嚴謹的態度來看待這一切,清官難斷家務事, 我只能以「雙方對合約存續存在相當程度的落差」來形容,而非直接批評管理階層,14
如果看nba球員的合約 常常會出現 m+n 這種形式 (e.g. 1+1, 3+1, ......) 以 1+1 為例子 後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爆
首Po直接回覆今天最重磅的消息 重點 合約是1+1 第二年是「球隊」選擇權 又事後打臉一波了
爆
Re: [討論] 買外匯車事件,我是來討拍的(文長)看了推文附上的合約翻拍照片 雖然沒有看到完整的契約全貌 我想跟原PO說 我自己就是法務人員 審閱合約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你這個契約根本就還沒有生效 第一條就說要蓋公司章是生效要件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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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史丹利的兩點邏輯目前史丹利靠北的點有兩個 1.合約裡面沒寫要健身 史丹利跟館長的合約裡面只有寫史丹利要當代言人 所以史丹利就認為這是一般的業配商案 就是拿了錢拍完影片就結束的那種 所以史丹利認為他沒義務要去健身 他去健身只是更符合 形象而已 我覺得這應該是契約解釋的問題21
Re: [方案] 原LM211,是不是該跳槽亞太199?關於不綁約跟終身約的差別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台星/亞太/LM終身約 合約上應該會有一條「此專案優惠內容為終身,惟終止契約、異動專案時,專案優惠內容 終止」之類的條文18
Re: [閒聊] 暴雪最新用戶協議 一年沒上砍你所有資料行政院的網站 看了一下 壹、應記載事項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X
Re: [問題] offer被取消了...閒聊一下紙本offer被取消這事 實際上完全不違法 也沒啥問題 只是社會觀感不好 對,就只是社會觀感不好...2
Re: [閒聊] 艾迪大談學林事件一、剛剛推文有看到有人說「你敢帶個專業的經紀人來 球團都不跟你談了」 可是查了一下,曾文鼎不是寶悍的嗎,所以曾文鼎談和合約都不帶經紀人去談? 這篇新聞也有提到王柏智透過經紀公司發出聲明,表示決定加入ABL寶島夢想家X
[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 成 : 力煥 離開 #新竹街口攻城獅 之風波餘波盪漾,我在17日的相關發文也被針對點名,原 本 : 我不想再多作回應,而是以成力煥今晨IG發文供大家參考,但顯然幫助不大。 : 成力煥在這則發文表示:「賽季打完收到幾個球隊的詢問,我與攻城獅依照委任合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