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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景炎Kenny Kao FB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Re: [討論] 高景炎Kenny Kao FB作者
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2

※ 引述《ishopping (愛血拼)》之銘言:
: 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 先附上幾則新聞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6144
: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4703
: 推蔣淯安、嗆球迷遭解約 這位國手告球團結果出爐
: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35391
: 許皓程告金酒片面解約 領隊:早就降薪警告
: 合約內容怎麼寫 就該怎麼走
: 當初覺得合約有疑慮就不該簽
: 如果合約寫明球隊可以執行選擇權,球員就要吞下去(球員倒也可以擺爛)
: 如果合約是球員選擇權,那球員表現不好,球隊也要吞下去(球隊也可以冰球員)
: 挖角的球隊其實責任比較小,只要表明有合約(不管球隊或球員),挖角的球隊也不能怎樣: 這幾年台灣運動員經紀人的制度應該算很興盛
: 運動員經紀人除了宣傳自家球員,其實對於合約的問題也有義務告知球員
: 當然我認為在符合法律(合約)前提下,當然認為高薪挖角是有助於產業發展的

回這篇無意討論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也認同合約精神在職業運動的重要性

但要提醒,所舉過往案例-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案,可能不適合完全站在球團角度看

獲得全案勝訴的鄭人維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富邦終止與鄭人維間契約之行為,因不構成合約約定球團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而判決原告所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的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金酒籃球隊)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金門縣籃球協會口頭終止與許皓程間系爭契約之行為,核與契約條款載明“契約
之終止,須以一定方式為之”不符,故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至於受敗訴判決的吳岱豪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富邦以吳岱豪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球團之預期,經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

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為終止契約之事由,其實概念甚模糊

吳岱豪敗在未據舉證,沒有對他主張的富邦說他比賽表現不佳,是因為教練調度導致上場

時間壓縮,使他只能在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這件事情充分向法院舉證

這有點是敗在訴訟攻防,不見得這個合約條文訂得很好

事實上也有不少人認為是很容易起爭議的訂法


以上在司法院網站都有判決書可查,我有小小整理在文章代碼:#1UwEJgdv

這三件上法院的案子,判決書中有節錄雙方爭執的合約條文或內容,事實應該比較清楚


合約有爭執的時候,有可能出現兩方都說「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的情形

因為當事人主張的解釋可能是不同的,進而主張不同的處理方法

解釋合約如何不失於合約的本質或締約目的,很重要

訂約內容如何盡量避免爭議,很重要

有爭執時怎麼處理,也很重要

以上補充,提供參考


: ※ 引述《heatthree (熱火三)》之銘言:
: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contracts/LAL.html
: : 如果看nba球員的合約
: : 常常會出現 m+n 這種形式 (e.g. 1+1, 3+1, ......)
: : 以 1+1 為例子
: : 後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
: : PO就是player option, 由球員決定是否執行
: : TO就是team option, 由球隊決定是否執行
: : PO是對球員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球員賽季中受傷或陷入低潮,
: : 進入自由市場可能拿不到更高的薪水, 甚至沒球隊要
: : 球員還是可以選擇執行PO, 再多留隊一年, 至少能多拿一年的薪水
: : 如果球員這賽季打的超棒, 有信心進入自由市場拿到更好的合約
: : 那球員就可以選擇不執行PO
: : TO則是對球隊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該球員這賽季打超爛
: : 球隊就可以選擇不執行TO, 讓球員進入自由市場
: : 球隊不需再付該球員一年薪水, 可以將錢省下來或去簽其他球員
: : 假如該球員這賽季表現優異, 進入自由市場身價會大漲
: : 那球隊也可以選擇執行TO, 先多留該球員一年再說
: : 以成力煥的情況
: : 他這一年表現十分突出
: : 入選年度第一隊和年度防守第一隊
: : 他原本與攻城獅簽了 1+1 (參考肯尼哥聲明)
: : 站在攻城師的立場, 絕對是想執行TO, 留住成力煥
: : 甚至也願意直接提供複數年合約和較高薪水來續約 (參考攻城獅官方聲明)
: : 但看起來有其他球隊給成更優渥的合約,
: : 以合約來說, 攻城獅應該能夠多留成力煥一年
: : 不過假如球員的心已經不在這, 或許硬留對雙方都不是好事
: : 因此攻城獅就選擇不執行TO, 讓雙方和平分手
: : 當然成的新東家會不會給攻城獅一些補償, 這個就不知道了
: : 搞不好兩邊是已經談好才發聲明的也說不定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8UT1jNa2j0
: : 話說前陣子 副隊長和教練還一起去上城城哥的節目
: : 成有提到Kobe綸 以前的垃圾話
: :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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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75.10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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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31:20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32:05

ishopping 06/30 19:33感謝b大,刻意挑Qoo的新聞就是要有勞方勝訴的狀況

原來您的意思是這樣,了解~確實過往案件是有意義的

Johseagull 06/30 19:34台籃板法務部門開起來

kenny130017506/30 19:35學林表示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42:16

ckleman 06/30 19:41推個 學點法律

jjjohnny128206/30 20:42法律很重要ㄉ

currykukuo 06/30 21:25這篇重點是.?

因為前一篇文把之前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人的訴訟案舉例出來 所以摘要一下那三個案子的法院判決書中看到的東西 在那三個案子中,合約的內容訂定、解釋和執行方式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認為不完全是以一句「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來說球員不對 是舊案,情形和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情不一樣,只是因為被提起,想提供補充而已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22: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