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
其實f大的論述應該是正確的
首先討論到法律要有一個概念:
一個規範必然有「原則」
然後有原則就會有「例外」
甚至例外又可能會有「例外中的例外」
所以管委會有沒有權力(注意,不是權利)限制住戶車位的使用這個問題
勢必要區分很多情況來回答,不可能一句話套所有答案
盡可能簡單分述如下:
1.什麼是所有權?
所有權就是對物得自由使用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民法第76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但是有個前提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所以原則上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所有物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規範(例外)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上地位?
法律上主體必然是「人」
人才有權利能力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人又區分為像你我一樣的自然人
以及法律上擬制的「法人」
問題是管委會兩者都不是
管委會實務上被認為是非法人團體,僅有「當事人能力」(訴訟中告人或者被告的權利)
但是沒有權利能力
講白話就是管委會是同社區的一群人為了管理「社區公共事務」而設立的一個管理組織而已
也僅僅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社區規約的內容有權限
以公司來概略比喻的話
公司的所有是股東(社區的所有是區權人)
公司的經營是董事會(社區的經營是管委會)
對外代表公司的是董事長(對外代表社區的是主任委員)
公司的內部最高規範是公司章程
(社區則有社區規約)
唯一的差別就是社區或管委會都不是法人
3.管委會能干涉住戶到什麼程度?
如前所述
私人所有的專有部分
原則上是不受他人干涉的
但是例外在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法區權人共同利益時管委會可以介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
但是如果是應有、共有部分
就由所有區權人訂立的規約為規範
然後委由管委會去管理執行
這個範圍包括外牆、樓頂、共同走廊、門廳、防火巷、主要樑柱、承重壁,或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屬區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共用部分者
某些部分甚至不能約定由某人專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簡單來說
「原則上」你自己單獨所有的部分,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愛怎樣就怎樣
跟人家共有的部分,要遵守大家說好的社區規約
並且由管委會來管理
常見的問題:社區能禁止養寵物嗎?我養在我家裡面沒有妨礙他人管委會管不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管委會,或者應該說規約是能夠管到住戶養寵物與否的
理由也不難理解,畢竟除非寵物都不出門不會經過公設部分,又完全沒有臭味噪音問題
不然始終是跟其他鄰居有關係
管委會當然就有介入的空間
4.再回到原po的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
f大已經說得很清楚,要先看你停車位的性質
法定?大公?小公?獎勵?
有沒有獨立產權?
再來你車子不可能瞬移到車位
總是要經過機械電梯或坡道
那邊是可是共有部分
管委會跟社區規約當然就能管理限制
電動車的高度重量是否符合限制?
管委會當然就有介入的空間
4.再回到原po的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
f大已經說得很清楚,要先看你停車位的性質
法定?大公?小公?獎勵?
有沒有獨立產權?
再來你車子不可能瞬移到車位
總是要經過機械電梯或坡道
那邊是可是共有部分
管委會跟社區規約當然就能管理限制
電動車的高度重量是否符合限制?
那就要看實際情況而定了
還是那句老話,如果你想主張權利,可能又要請律師打官司
就看你覺得值不值得了
※ 引述《freeclouds (創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銘言
: 那個 要先看你朋友 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性質
: https://tinyurl.com/mryxst8j
: 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 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 踏車。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 腳踏車」的相關規約規範。違者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 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 簡單來講法定停車格 就是是公設的一部分 你也無法單獨出售
: 這種的管委會就可以透過住戶規約限制使用方式
: 如果是增設停車位 管委會就不能限制你的用途
: 若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之外,有多餘的樓板面積可以自行增設的車位,這種就被稱為「增設: 停車位」。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增設停車位還是有分成登記為「公: 共設施」或「獨立產權」兩種形式,若增設停車位符合「獨立出入口」、「有編列門牌」
那就要看實際情況而定了
還是那句老話,如果你想主張權利,可能又要請律師打官司
就看你覺得值不值得了
※ 引述《freeclouds (創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銘言
: 那個 要先看你朋友 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性質
: https://tinyurl.com/mryxst8j
: 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 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 踏車。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 腳踏車」的相關規約規範。違者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 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 簡單來講法定停車格 就是是公設的一部分 你也無法單獨出售
: 這種的管委會就可以透過住戶規約限制使用方式
: 如果是增設停車位 管委會就不能限制你的用途
: 若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之外,有多餘的樓板面積可以自行增設的車位,這種就被稱為「增設: 停車位」。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增設停車位還是有分成登記為「公: 共設施」或「獨立產權」兩種形式,若增設停車位符合「獨立出入口」、「有編列門牌」: 及「獨立區域」三條件,則可登記為有獨立產權的專用部分並移轉出售給任何人。
: 就像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 目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還是可以透過區權會通過: 規約限制 法定停車位 算是約定專用部分 所依照該條也是要透過規約限制
: 如果規沒寫不能停電車 是管委會自己說的 那就可以不鳥他 但是規約有寫就只能吞
: 不然就是下次區權人會議的人 提案廢止這個規定
--
委員會自行決議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
兩者效力強度差很多
看規約有沒有就該事項授權管委會決定
光騎樓是不是共有空間就吵不完了
騎樓是私有土地,但是負有容忍公眾通行的義務,換取建築法上的獎勵跟稅賦減免,當然這 是應然面,實然面鐵捲門圍起來出租擺攤什麼的另當別論
我是原po 該車位為獨立產權 電梯載重也足夠
管委會現在不是限重吧?他是限不許電動車使用電梯對嗎? 他或許沒權力管到你私有且獨立產權的停車位,但是他應該是有權力去管理共用的電梯,特 別是如果規約賦予管委會這個權力的話,那麼看起來這個限制並不違法
※ 編輯: ccc101419 (1.200.37.197 臺灣), 11/29/2023 12:57:30電梯載重夠,但管委會不想讓你電車用,只要區分所有
權人表決通過,就可以限制共有的電梯不能做特別用途
例如供電車搭乘,你只能吉下去讓法院裁定
車位獨立權利?還是約定出來的使用權?
原po 是不是沒搞懂 你車位獨立產權 但是車道是公設
老社區的話,就算上到住戶投票也過不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看一下好嗎,即使是共用部分
,要做特別規定也需要用規約明定,不以規約再授權給
管委會自行決定
謝謝提出這點 那麼就要看原po社區規約了 這有點像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概念
※ 編輯: ccc101419 (1.200.37.197 臺灣), 11/29/2023 14:06:57共有本來就是要用規約明訂啊,區權要通過才算數,又
不是管委會說了算
推這篇
這篇邏輯解釋清楚好懂
讚 我們吉他先
建議自備透天厝
騎樓是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簡單的說就是盤子),停車位
是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這樣講其實有點饒口
管委會應該沒這麼大權力,要區權會才有
如果是經區權會決議寫進規約,原原PO就掛了。除了
再去修規約外,只剩法院一條路
即便現在只是管委會自行決議(且規約並無明確授權管
理),下一步也只是上區權會攻防而已,老舊社區很可
能就這樣寫進規約,然後原原PO還是掛了
沒錯啊,規約沒規定前管委會不得禁止,但通過區權會
後就可以禁止了,所以遲早的,最後只有上法院一途
意思是如果管委會不想讓某區權人回家也可以用同樣理
由限制囉?因為回家前必定會經管委會管理的公共空間
另外車位的產權其實也包含停車場的公設喔
這樣搞最終就是上法院
我喜歡30樓的解釋 直接點名推論的盲點
推推 解釋得很清楚
30樓可以看一下這個判例
這件事要讓區權會表決也只是開個會而已,重點是區權
會多數住戶不可能站在原原po那一邊的啦 用膝蓋想也
知道
這個案例是因為他未繳納管理費用
To30樓:你要假設一個情況的話也必須假設完整啊?
規約是以什麼方式不讓特定區權人回家?是直接規約
明定「ccc101419不得使用電梯或樓梯」嗎?還是像是
上面案例那樣電梯感應磁扣消磁?當然最蠢的就是主
委直接過去抓住住戶那樣直接吃強制罪。另外規約作
這種規定目的何在?是督促住戶繳納管理費嗎?這種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是否可能有權利
濫用?這些當然都要講清楚才可能判斷,而不是一句
「管委會不想讓區權人回家也可以以同樣理由限制囉
?」你做的事情就如同原原po一樣,丟一個問題出來
事實細節不明只想要yes/no的答案
這樣要精確地回答本來就很困難
就照原原PO的情形來舉例,欠繳管理費者一律消磁禁止
使用電梯進入自家住宅,原原PO連未欠繳都被禁止開電
動車使用電梯進入自家停車格了
如果以最高法院台上字1293號的民事判決來看,連欠繳
管理費都不能禁止住戶使用電梯了,更不用說沒有違法
的原原PO
只是民法與區權人決議的衝突最終還是得經由法院定奪
需要很多的時間與精力去處理了
同意cobal大的結論,只是不知道會演變成住戶直接起
訴確認規約無效,還是住戶電動車照停被管委會告的
局面了(管委會要告什麼我想不太出來)
74
首Po補充說明: 車位有獨立權狀的 非公設車位 電梯的載重為2噸 ( model 3, EV6, BZ4X應該都可以) 朋友社區的管委會以以下理由 禁止電動車停在社區停車場4
沒有 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對與於電動車使用室內 停車場而額外立法,因此委員會不得單方面 禁止停車位所有權人使用車位停放車輛。 不過,由於社區使用屬於所有權人自治,就算60
管委會這種做法是完全合法呀~ 這個最主要是大樓自治的精神啦 基本上政府不會介入大樓自治 只要管委會合法開會投票 做成的決議 也可以是當做是有經過法律授權12
那個 要先看你朋友 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性質 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 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 踏車。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51
如果是約定專用性質的車位 就是這片區域本來是共用的 經過大家同意約定給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約定專用的規定: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9
電動車屬於我國法律上的汽車, 縱火慣犯老王在我國法律屬於自然人, 我能在社區規約規定老王不能住進社區嗎? ※ 引述 《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 之銘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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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13
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11
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X
[問卦] 淡水宏盛水悅社區管委會近期問題(代po)一、112 年 7 月 29 日第二屆管委會八位委員集體請辭,造成目前委員人數不足, 社區 管委會運作即將停擺。委員集體同時辭職至今已超過一週,若一開始就 立刻採取遞補方 式遞補委員,那麼並不需要再召集臨時區權人大會補選委員, 且現有規約並無規定委員 需要先有下一位交接人或是需要辭職前多久告知 才能辭職,導致第二屆管委會委員集體 放任社區空轉辭職後再來說是為社區 好,為社區著想所以要開臨時區權人大會,但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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