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 引述《sammy98 (軍)》之銘言:
: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
: https://i.imgur.com/qioUTAc.jpg
: 出於 故意 不算肇逃要件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要說自己是故意喔??
你要先確定這只是故意傷害欸~~
在時速高達90公里的快速道路
"故意"擦撞機車
這個故意 是只要稍微傷害他人
還是有故意殺人的意圖??
如果最後變成故意殺人未遂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時速9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故意"擦撞機車
我是不覺得這種犯意只有故意傷害啦~~
--
哈哈哈哈
法官你好
要看檢察官怎麼認定。要用那條起訴…汽車駕駛運氣
不錯…對方如果癱瘓或是死亡。賠償金額跟刑責可能會
很嚴重
隔壁班很難得出現不同聲音居然沒挺重機...
汽車只要說他眼睛往前看開車,誰知道後面白癡重機鑽
縫
汽車在前面 重擊內側加速是幹嘛?你說一下啊
好了啦 你法官喔 笑死人
A柱死角誰知道重機在那 禁止上路比較好
法官好
自己鑽內側同道超車,然後再說汽車故意傷害,嗯哼
~這說法很重機
汽車一樣同車道超車,兩個一樣瞎
眼睛往前看還會往左突然扭一下,哪個正常人快速這
樣開?你看看汽車影片還有扭第二次嗎
汽車在前面,有人叫你重機硬鑽?
法官好...
超車的時候根本沒碰到,機車都消失在視野後才撞,
到底是誰撞誰還不好說咧
機車在前面汽車也貼車同車道超車啊,怎麼看不見?
兩個差不多水準吧
說汽車蓄意殺人的確不為過,太多人故意忽略這點
旁邊砂石車過去他也會這樣扭一下,擦撞砂石車我就
信他平常就這樣開啦
想太多你要怎麼證明是故意的
你是能證明他故意唷
汽車在後方,近距離往前撞機車,你還能說不是故意
那我拿刀往你身上捅也不是故意阿,我只是剛好碰巧
想把一片鐵分子物體水平位移幾公分而已
心中完全沒有意圖想傷害你,也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
傷害,請你證明我有傷害你的故意。
說真的就兩個半斤八兩沒啥好討論的
汽車也同車道超車但沒撞擊啊,最後擦撞又不是因為汽
車超車,一直講汽車同車道超車幹嘛?
碰撞主因是後車沒保持車距還是怎樣就要看法官
但一般汽車的話,一定是後車的錯
想成我開車從後面,側邊。用前輪貼你後輪
然後前車偏一下造成擦撞
不知為何換成重機,就又變成機車在討論了
紅牌重機不是汽車嗎
猜法官平常開車有被重機搞過的話應該也是會心裡暗爽
是擦撞還是你重機追撞先去看清楚啊
車速90 後車要鑽左邊那個車縫?什麼狗屁法官
機車找死 快賠錢
竹北有錢人多的 死了也沒差
去把多個影片看清楚一點,是重機在後方要鑽內側
汽車是前車耶 真的有講 重機殺意更兇吧
想太多 我練拳打沙包你衝過來中間 怪我?
52
原po推文的Scon大有貼個連結 如果沒這個影片 我真的沒想過機車怎麼逼車 汽車逼車大概就是,擋在你前面,想要達到後撞前。2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3
後車行車紀錄器是不是少放一段阿? 感覺事情發生完整情況應該是 機車被超後,"馬上加速想從另一邊鑽 汽車超過後要關門或回正" 機車撞到汽車車尾部份39
任何這種戰輪數的案例 只要把輪數對調 護航言論就能不攻自破 --- 假設今天有一台汽車 開在內線 前面一片空曠 也沒要超車 然後看到後方的機車往前貼近的時候6
一般開車互尬不就是這樣 反正某種原因雙方互相不爽 這種逼車決鬥的默契不就是谁孬掉誰輸嗎 重機最後想反超結果被想關門的BMW撞上 單論挑釁決鬥這件事5
我只說一次…不管重機還是四輪或更多輪 兩道前方都沒車 為什麼要併排呢? 不怕旁邊車輛突然失控 或是爆胎 受魚池之殃嗎? ※ 引述《Supergreen (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75
快速道路上 也就是說重機等同汽車 就是兩隻猴子在玩啊== 前面重機逼車 (我不知道更早之前怎麼了)19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對汽車來說 車輛維修跟醫藥費 讓第三責任險負責 頂多就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0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23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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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1
[問卦]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雖然從仲丘事件後軍人犯罪好像不是軍事法庭審判了 但軍人應該還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第 24 條 1.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
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 : 起訴很多罪 : :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10
Re: [問卦] 逢甲同學在旁邊靜靜看宋同學被打?是說看到這事件,小弟我有好幾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大神們 1、假設駕駛已經被狂打中,同學下車制止後來兩邊打起來,而且逢X大學的同學又打贏了 (是說這麼猛的同學應該比較少見啦)這時候同學會不會也被告一條傷害罪呢? 2、兇嫌把人打到意識不清,要怎麼分是重傷害罪還是殺人未遂(雖然新聞已說殺人未遂),刑期的部分我看了法規 有點不太懂到底可以判幾年「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
[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唯一對戰的外國似乎就是日本而已? 對日抗戰中有那些著名的叛國或棄守陣地被懲處的嗎? 網上看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好像罰得滿重的,也不知 歷史上真的執行了哪些。 第 106 條2
[討論] 應該考慮修法剝奪法官裁量權為什麼台灣殺人的行為人可以肆無忌憚? 根本問題其實在於法官的官僚心態 刑法271條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1
Re: [問卦]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根據刑法,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有擄人、監禁事實,並導致3人死亡,但沒有意圖勒贖,實務上會如何判刑? 更新1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那你要不要去查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在民國九十年就修正為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 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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