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轉彎車未禮讓肇事主因 二審加重
看推文其實我滿擔心一些人的駕駛習慣的
判決書裡面其實講了很多次「視距良好、有照明、無障礙物」
他們的意思應該是開車的駕駛在接近十字路口時
應該可以看見接近中的摩托車騎士
這時候開車駕駛可以有選擇
一個是減速到可以看狀況的程度
一個是和摩托車賭...他也有看到不敢撞上來
這件事故的結果就是兩造都賭輸了
一邊賠上了命...一邊背上官司
我個人經過路口的時候一定都是心裡會設想有人會衝出來啦
但是很多人經過路口的時候反而會加速或不減速??!!
還是希望大家都平安
※ 引述《golover ()》之銘言:
: 罕見!轉彎車未禮讓肇事主因 二審加重改判直行車主坐牢
: 2020-03-20 07:13:11
: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轉彎車未禮讓為肇事主因,直行車主則被加重改判坐牢,案情: 頗為罕見﹗
: 屏東李姓車主開轎車途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與欲轉彎而未禮讓的機車相撞,導致騎士夫婦: 雙雙死亡,經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騎士: 雖為肇事主因,但李若能減速慢行,可避免憾事發生,改處有期徒刑1年2月,李姓車主心: 情有如洗三溫暖,可上訴。
: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19日晚上,李姓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萬丹鄉和平西路,: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無號誌和平西路與大圳路交岔路口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未: 依規定減速,並以時速50公里以上之速度超速行駛。
: 此時,被害人李男騎機車載其妻,沿和平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左轉時,: 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彎,李姓被告因閃煞不及,小客車左前保險: 桿撞及李男機車右側,李姓夫婦摔出,經送醫急救,均傷重不治。
: 李姓被告肇事後停留現場,並向到場處理的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
: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為肇事次因,及被害人也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先行的過失等理由,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 檢方認為量刑太輕,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雖然也認同被害人為肇事主因,但被告若: 能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亦可避免2條人命發生,並審酌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 判1年2月徒刑。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06312
: 被害人機車為轉彎車,直行車為自用小客車,不過行經無號誌路口超過速限50,狀況大概: 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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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仔邏輯就是路權最大 用生命也要捍衛路權
雙方是同一條路上對向接近,機車到路口時左轉
看你的描述好像以為雙方是不同一條路上
我想汽車就是因為視界清晰橫向無來車才沒減速
卻沒料掉對向的機車(突然?)左轉
不好意思 我還真的以為他們是不同一條路 是我錯了 這樣就真的比較難避免 因為我上次也是這樣中招的 對造是在雙黃線突然迴轉....就算是我也避不開 因為我幾乎煞停了對方還是撞上來 對不起 這樣我倒是覺得真的很難防範
講真的,如果直行沒超速,仍可能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判有過失
出人命,就是刑事責任,吃過失至死罪,這不是只在車禍,
工安意外那些都有可能,不然你以爲有錢人幹麻請司機
快者全拿
四輪理解就是只有加速跟油門而已、沒有煞車的、看看開放重機
的討論就很清楚了
回歸本案就超速了 賴不掉 我覺得和解不了應該是要1000只
能拿到300家屬不能接受吧
就跟行車路線旁有行人一樣 正常來說要減慢速度
超速的話,還可以啦
如果自述超速有責任跑不掉,沒賠沒和解就變背刑責啊...
你現在才發現板上一堆人不會開車嗎
如果沒有人死亡,就真的沒啥刑責,因為機車自己也有責任
不過坐1年半牢,少賠1000萬,也不算太虧
反正都被判坐牢了,也不用和解賠錢
直線無敵理論 要賭?
上次撿三千塊那個肇事小貨車才判11個月顆顆
法院已經有很多"即使有路權,仍要負擔相當義務的判決"
還有,這個案子根本一刀斃命,因為已經是"二審"了
三審是法律審,換言之要能夠舉出法院引用的法條有疑慮
讓最高院判發回更審,不然就是GG了
之前被直行判有罪的,主要還是在當事人在自己視線可及範
圍內,已見對方有違規的事實(或即將違規的可能)
仍未採取適當的防衛駕駛,因而導致事故 "真的發生"
樓上的話簡單的說就是對方違規了,但是你也不能故意撞下
去,有避免發生車禍的義務,這就是爲什麼車禍發生,機乎
都會有責任
我開車真的沒常常在想自己有甚麼路權誒 能尊貴到值得
傷害他人
本就是這樣 那些說直行車就沒錯的鄉民結論下太快
huei252大,應該是說,每一位駕駛都有義務防止事故發生
上次那個案子,那位直行車駕駛辯解的理由是
我有看到他違規,但是 "我認為"他會讓<=就是那個"我認為"
既然對方已有違規,己方應該要去設想 對方真的繼續違規
自己就要提高自己駕駛注意,隨時保持警覺
這就是防衛駕駛的基本觀念
法條明文規定 "應注意車行狀況"
另外,剛剛發現到....二審是選任辯護人(公費的....)
(應該是公費的)
這案子會加重判,主要關鍵個人認為在於"民事沒有和解"
而且,好笑的是...被告 跟 檢察官 均不服而同時上訴
換言之 ,一審判你六個月(可易科罰金)你被告還嫌太重
不服而上訴二審? 那二審法官就給你打臉打腫腫了....
被告根本沒搞清楚這是"過失致死"案....
你又不跟對方和解,又嫌死了2人,輕判6個月還太重???
講的好像有路權的都剛好開坦克 非故意撞下去不可
而且丟開了權這個字 該你停或該你走就這件事而已
哪有這麼複雜,這案子就標準人死為大的潛規則判法
撞死人還不乖乖和解道義賠個錢就注定會被加重
如果機車變成汽車,也只是財損無人死情況,判法就不同
逆向找死的單方面賠錢都很正常
遇到路口一律減速+1 多小的路口都是
對向明知有車,逕行轉彎,是主因,所以關一輩子,不會出
來了
這種Case應該不是飆仔用生命捍衛路權 是用牢飯捍衛
我想不想讓都看心情
肉包鐵不想死就不要跟我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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