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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繼承土地後 賣出需要繳什麼稅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繼承土地後 賣出需要繳什麼稅作者
alex0203cool
(Alex)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4

※ 引述《ypeter (!!)》之銘言:
: 上網爬了幾篇文章
: 還是有些地方不懂
: 如果是繼承長輩102年買的土地
: 需要繳的稅只有土增稅嗎
: 有需要繳所得稅嗎
: 如果需要繳的話是 (賣出金額-繼承時的公告市值)*所得稅級距 嗎?
: 謝謝

如果 如果 如果 (很重要) 出售繼承而來的標的只有土地

因為被繼承人是102年取得,所以你出售時適用舊制

土地不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課稅範圍 (財產交易所得只針對房屋)

故該筆土地出售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取得時之現值)


補充舊制計算:

若此案同時有繼承取得之房屋出售,舊制又分2種可能

1.出售時之房屋現值*各區核定售屋所得之標準稅率=A

A值要主動於隔年5月綜所稅申報,最後看個人所得淨額之稅率繳納

2.因實價登錄於101年8月左右開始實施,此案於102年購入,國稅局可能查得實際買價

這時課稅方式為:

(售價-買價-成本)*出售時之房屋現值/出售時之(房屋+土地)現值=B

上述成本為仲介費、代書費、登記規費、裝修發票等等

B值也是要隔年5月綜所稅申報

通常1<2,舊制就是自己先用1來報,有被查到要用2就純補稅,沒聽說過被罰鍰的


而若屬新制的認定範圍,無論出售房土或單獨土,都要課房地合一稅


另補充關於房地合一:財政部有最新函釋放寬連續繼承之持有期間認定

若房屋或土地屬於連續繼承,範例如下

105年甲取得→甲107年掛掉乙繼承取得→乙110年掛掉丙繼承取得→丙111年出售

原先丙之持有期間僅可計算至乙取得年=4年 2~5年課35%

現在若為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持有期間可計算至甲取得年=6年 超過5年課20%


應該是這樣...應該...有錯請指正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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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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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b011/11 22:29專業

h4907200211/11 22:39連續繼承的話 會變成新制

h4907200211/11 22:40所以會變成新制+持有時間合併

h4907200211/11 22:40那塊土地就會變成要課稅 課新制 但是不用怕是短期交易

我覺得連續繼承追溯到第一位被繼承人(或受遺贈)的取得日若為105年1月1日前的話 也要適用舊制,不然就失去這條涵釋的完整意義了..但還是要跟國稅局確認 畢竟這條11月初才出來的,還非常非常新 XD

※ 編輯: alex0203cool (36.226.200.185 臺灣), 11/11/2023 22:47:17

ypeter11/11 23:21如果102年甲取得 107年乙繼承 109年再由丙繼承 這樣丙賣掉

ypeter11/11 23:21丙是用舊制還是新制?

alex0203cool11/11 23:42如編輯回覆,個人覺得照函釋應該可適用舊制。

h4907200211/12 00:23並沒有 解釋涵令有說 就是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