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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都更買賣,稅的問題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都更買賣,稅的問題作者
asdfonly
(How ar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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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ips (Alvin)》之銘言:
: 有一個問題,想請益大家
: 有一間40年老房子,30坪,一千五百萬買進。
: 假如,買進後,不到一年,準備開始都更,然後換到的坪數變35坪
: 如果都更完後,我大概一年左右,2800萬賣掉...
: 到時會需要繳納多少稅?????
: 感謝各位回文....

合建都更所得稅法都有規定20%房地合一稅

只是合建與都更,建商都只要土地,房屋還要花錢拆掉(若有地下室連續壁拆除費用更高)

所以都更完後配屋賣2800萬,但取得成本只算土地,建商會開發票拿房屋款跟你交換土地

這樣房地合一稅要怎麼算,還需高人指點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
用。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
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
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
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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