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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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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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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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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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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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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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Focus MK4變速箱通病,原廠無解我知道f大多半是一片好意 看到求助無門的車主就挺他譴責車商 但是事情往往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 如果訴諸司法程序(不管是消基會、調解、訴訟) 一定都會觸及歸責跟舉證的問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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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即期品「引爆眾怒」…陳時中曝接洽內幕!噓 wxes30431: 打得完又怎樣,重點是買即期品有沒有打 1.200.186.141 11/09 00:14 → wxes30431: 折? 1.200.186.141 11/09 00:14 憲法規定即期品一定要打折? ※ 編輯: urban (114.37.165.11 臺灣), 11/09/2021 00:15:24 噓 abcdragon: 跟民法有關吧?關憲法屁事~連法都不懂 114.43.187.158 11/09 00:174
Re: [討論] 真的千萬千萬不要在MOMO買IPhone!不管momo還是apple訂了多少條款還是約定,只要和法律抵觸就是無效 民法有規定東西出賣人對於交付的東西應擔保其沒有價值或效用的瑕疵 買受人發現後應通知出賣人處理,而不是找生產者(原廠) -----4
Re: [請益] 半年瑕疵擔保不要亂用這半年瑕疵擔保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3
[課業] 今年高考一題法緒今年高考法緒30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1
Re: [請益] 請問現況交屋問題每次看到「現況交屋」,就會看到很多回覆 像是:中古屋本來就不保固(不保固≠不瑕疵擔保) 或是:借屋裝修單簽了以後就不用瑕疵擔保……等語。 但其實實務上跟法律上都還有很多討論(訴訟)的空間。 不過就這個個案而言,雖然合約已載明「現況交屋」- ▓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
-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