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新聞/簡舒培再爆柯文哲收賄鐵證!
簡舒培大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
第一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感覺此罪此刑正為汝而設
至少早中晚餐都可以提早知道
不用煩惱不知道要吃什麼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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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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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anfan (111.243.86.57 臺灣), 08/16/2025 13: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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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人家有的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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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黨證 造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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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七年以下追訴期20年 她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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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嘴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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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有「民進黨」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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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政黨輪替再追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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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查無不法
推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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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會被蔣跟老K修理到哭,只好改欺負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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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靠山的柯搏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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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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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等輪替應該就有投機檢察官會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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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看看風向會有檢察官送投名狀起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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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有牌的~~~(党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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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看新聞內容,她只有評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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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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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的 有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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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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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巨蛋不能打棒球,到現在還有青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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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吃牠餵的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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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質詢台上放錄音帶都沒有免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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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質詢台上的行為現在恐怕更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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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簡舒培應該不是立法委員 更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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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造謠誣告沒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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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造謠太多次了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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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當總統,塔綠班跟側翼關到漏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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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党証,沒事的
噓
那你去告發啊
噓
在綠設私法面前 沒有一個綠色的同伴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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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可是有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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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傻雕726發現自己少數崩潰到現在嗎www
推
民進黨都這樣 悲傷五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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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去告發的 怎麼不去叫簡舒培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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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段啊~~ 現在那個 Excel 有沒有證據力 都不知道了 你還在上面的內容 怎怎怎 樣樣樣 從法院查驗不是用映像檔 那一刻開始證據力就可以被質疑 這也是為了要讓檢警調法,能夠安全下車呀9
如果沒記錯,從去年一開始 柯文哲完全沒有否認邱佩琳有幫忙募款啊! 也沒有否認有收過這筆錢啊! 柯文哲收了這筆錢有放到自己口袋嗎? 不知道!畢竟沒有相關新聞出來13
繼續啊 大家都知道就是要柯死 柯不死 睡不著覺啊 愛敗票就繼續 我週邊正常支持綠的人3
誰打的不重要, 綠狗妓女媒體跟綠狗畜牲說有200萬,有300萬,也有證人, 然而...一年了, 檢調沒有用200萬起訴柯文哲, 檢調沒有用300萬起訴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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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等等,美鳳這樣講,表示他知道該鄉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批評自己是不犯法的,但提告的 目的是把這個人揪出來讓圖書館依圖書館使用標準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 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https://i.imgur.com/jTS8IH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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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笑死,法盲還要在這裡耍寶丟人現眼,我真佩服你的勇氣。 高虹安所犯的是刑法169條指定對象誣告罪,最高刑期七年,不符刑法41條一項得易科罰 金的要件。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
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xa9277178: 嘴這麼邱還硬要掰什麼未指定 丟臉 114.36.214.165 07/31 15:04 → Lenyog: 他貼的文章都說誣告罪瞭還不是誣告罪118.231.134.104 07/31 15:04 → Lenyog: 下面那個不就說所有誣告罪 還撐118.231.134.104 07/31 15:05 → xa9277178: 好哦 所有誣告包含指定 不包含不指定 114.36.214.165 07/31 15:06 → Lenyog: 幹某a笑死 他有說媽118.231.134.104 07/31 15:066
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笑死,還理工女咧 這種天才的操作我第一次看到 要告人毀謗之前,先偷偷修改證據 然後才去告人毀謗,再被法院抓包為了告人修改證據 本來你不去改,可能就是可受公評一切就結束1
Re: [問題] 車禍請益以刑逼民大概就是唬一唬沒讀過書的 真的懂的 要亂告過失傷害(刑事) 只會讓自己陷到更麻煩的處境 尤其是真的沒受傷 要無中生有的傷病 如果是小小車禍 對方要用以刑逼民4
Re: [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板上很多人在討論偽證 可是偽證的前提是居於證人地位+具結後+捏造證據。 高不是證人當然不會偽證 誣告定義是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欲使人入罪,要件很嚴苛,就是你的證據要從一開始就是偽造變造,而且有使人入罪的犯意。拿沒有偽造變造的證據告人不起訴不會該當誣告w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 [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 Re: [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https://i.imgur.com/alaWnTT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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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等等 法院判決書的法條寫錯了吧 判決書是寫第一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很多法律專家、大法官1
Re: [新聞] 再被公布對林洲民下「手諭」 蔡壁如別忘了高虹安才因為亂告被判誣告罪 這次洪建益有拿東西出來證明的 如果柯黨繼續柯式瞎掰 遲早一個一個進去土城陪阿北 可憐哪X
Re: [問卦] 有人誣告被判10個月而北檢誣告沒事?誣告要成立有多難? 法條在這: 刑法第169條: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亦同。 超難好嗎...就拿幾天前那位帶女兒去地檢署門口按鈴的綠萎來說
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