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這個變造證據的討論就絕對是非常白癡的論述
: 法官判案只聽告訴人一面之詞嗎?
: 顯然不是阿
: 你一定是要自己綜合客觀證據做出審判
: 高虹安自己也知道 他那個論文被引用幾十萬次
: 多少人可以還原前面的版本 他要怎麼變造 低能兒嗎
: 你光是要證明高虹安
: 他有一個犯意
: 是他提交的這個論文版本 能騙到法官
: 法官都不會知道前面事發的版本
: 到底是多麼低能的智商能認同這種事情
: 不是阿 你他媽的你自己講出來你信嗎?
: 他這個論文 是公開上網的欸 你各位有搞清楚嗎
: 你再看誣告的要件
: 必須行為人明知自己所陳述的事件為虛構,且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思,並向司: 法機關提出告訴或檢舉,才能構成。
: 靠邀勒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很重要說三遍
: 這也是這個法這麼難成立的原因
: 法官要評定的重點
: 是高虹安說陳時奮攻擊他抄襲這件事情 他認為是毀謗
: 而陳時奮攻擊高這件事情 是不是存在
: 如果存在 自始就根本沒有誣告可能
: 好
: 就算今天
: 你說他變造證據
: 所以他要判罪
: 所以誣告成立
: 這我們都接受
: 超白癡的不給人家易科罰金不就是故意要影響他市長權限嗎
: 幹你娘的真的都把台灣人民當白痴喔
: 這些法官真的很敢
: 欸民進黨不會永遠執政欸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
根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加重誣告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進行誣告)
根據刑法第170條規定:「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未明指犯罪人的誣告罪
根據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這樣可以理解為什麼法官不給她易科罰金了嗎
因為她犯的是一般誣告罪 最高刑期是七年
不符合易科罰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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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這個誣告罪不就討論過了嗎 怎麼又跑出來再討論一次 誣告罪難以成立的點是在於動機 只要不是故意搞人很難成立 高之所以被告的點在於她去抽換證據 陳說她抄襲是指她原始版本 結果高拿修正版本說陳亂說然後告陳14
: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1
誣告罪很難成立 在於高虹安的動機 簡單講高虹安就是故意抽換證據 想讓陳時奮因為他抽換過的證據 受到司法的懲罰14
大大,高虹安在112年度自字第38號被判的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書最後一頁還有列出來。 你去搜尋想打臉別人的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名犯人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這個不就是拿謝祖武說謝震武不是律師嗎? 第169條最重本刑7年,易科罰金依照41條需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所以169條無法易科罰金,171條才能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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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8
[問卦] 我法盲 請問自導自演被恐嚇會成立犯罪嗎我剛剛看了 誣告罪的網路教學 AI跟我說的 刑法第171條指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內容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 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16
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等等,美鳳這樣講,表示他知道該鄉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批評自己是不犯法的,但提告的 目的是把這個人揪出來讓圖書館依圖書館使用標準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 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https://i.imgur.com/jTS8IH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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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笑死,還理工女咧 這種天才的操作我第一次看到 要告人毀謗之前,先偷偷修改證據 然後才去告人毀謗,再被法院抓包為了告人修改證據 本來你不去改,可能就是可受公評一切就結束1
Re: [問題] 車禍請益以刑逼民大概就是唬一唬沒讀過書的 真的懂的 要亂告過失傷害(刑事) 只會讓自己陷到更麻煩的處境 尤其是真的沒受傷 要無中生有的傷病 如果是小小車禍 對方要用以刑逼民X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114 年6 月5 日) 案由:吳國緯(原名吳國宜)因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3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等等 法院判決書的法條寫錯了吧 判決書是寫第一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很多法律專家、大法官2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1
Re: [新聞] 再被公布對林洲民下「手諭」 蔡壁如別忘了高虹安才因為亂告被判誣告罪 這次洪建益有拿東西出來證明的 如果柯黨繼續柯式瞎掰 遲早一個一個進去土城陪阿北 可憐哪
Re: [問卦] 脆:心生恐懼 決定撤文?他要怕的應該是: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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