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
笑死,法盲還要在這裡耍寶丟人現眼,我真佩服你的勇氣。
高虹安所犯的是刑法169條指定對象誣告罪,最高刑期七年,不符刑法41條一項得易科罰金的要件。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你引的那個判決是刑法171條未指定對象之誣告罪,最高刑期一年,符合41條一項得易科罰金的要件。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你連法條都搞錯還可以嗆那麼大聲,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啊?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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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muvhX64.png
: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114 年6 月5 日)
: 案由:吳國緯(原名吳國宜)因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 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
: 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書明文:「吳國緯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https://reurl.cc/5RMkoq
: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331號(2024 年11 月29 日)
: 案由:不具名被告以同樣方式誣告而提起刑事訴訟,經簡易程序判決觸犯未指定犯人之誣
: 告罪。
: 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
: 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摘要指出:「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易科罰金的適用要件
: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只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聲請將「六月以下有期
: 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
: 本刑最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例:誣告罪最高刑度在一年以下)
: 實際宣告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法律人
: 關於「不成立誣告就不能易科罰金」的誤解
: 有人誤以為「誣告罪如果不成立(或被判無罪),就無從易科罰金」,或「只要是誣告罪
: 就不能易科罰金」。事實上,易科罰金的能否適用,完全取決於法院最後宣告的刑種與刑
: 度(是否在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而非罪名本身是否屬於誣告。
: 有人說誣告不能易科罰金
: 我想要聽這些法盲繼續講
: 大聲一點
: 剛剛誰說什麼法盲大白癡來的
: 這不是Google就有的東西嗎?
--
國昌老師
你又不是卡提諾法學院的 在那邊大聲什麼
卡提諾法學院
選票有12萬呢...
上國文課嘍~
笑死,高虹安是用171條判嗎?不是的話你跳針什麼? 而且這個案子是自訴欸,你知道什麼叫自訴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7/31/2025 15:00:51每個小草的心裡都住著卡提諾法學博士
律師你好 你文章太長解釋沒用 要不要一
起發瘋反串
某n你自己叫人找誣告罪易科罰金的例子
你有說怎樣的誣告媽 自己不精確被打臉活
槓精 日常表現 三盲
該啊 哭屁喔
沒用,你這樣太累
你這樣只會自己累而已
下面那個還不是一樣 所有誣告?
你看中文好不好 你哪裡看到171
你指給我看
笑死,小草最喜歡狸貓換太子,高虹安案跟171條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這個案子還是自 訴,你跳針171是在耍寶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7/31/2025 15:03:45媽的勒 所有誣告? 蝦? 嘴邱
小草看看卡提諾就覺得自己是法學專業
所有誣告的意思是所有誣告案件阿XD
問題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就不是誣告罪
好了啦 推文那兩隻確實被x大打臉 還盧
到底在幹嘛啦XD
你跟他們說法條他們也沒再管的
以為只有你懂法條哦 笑死
笑死,每個小草的槓法都一樣,是卡提諾
槓精學院嗎
嘴這麼邱還硬要掰什麼未指定 丟臉
高虹安被判169然後死忠仔拿171護航,笑死
他貼的文章都說誣告罪瞭還不是誣告罪
天哪居然有人上xa的車 沒救了
因為誣告罪和未指定誣告罪就不一樣啊XD
當然不是
他們都拿卡提諾法院院的證書
下面那個不就說所有誣告罪 還撐
笑死,171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不是誣告罪欸! 你還要繼續凹嗎?
可能他們都覺得山下智久跟壽山下智久一樣
這幾個很有機會跟火龍果神偷角逐下一屆不
分區喔XD
對阿 所有「誣告罪」的判例
所有誣告罪不包含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阿XD
靠邀 真的不是反串耶 好猛
法盲完要變文盲了
所有169不包含171有任何問題嗎XD
好哦 所有誣告包含指定 不包含不指定
幹某a笑死 他有說媽
你多講幾遍 笑死
需要說嗎._. 大家就在討論169
誰知道會有人拿出一個171在那搞笑阿
自己無知在那邊嘴邱
文盲 理盲 法盲 真的
現在才在不包含喔 所有然後又不包含 X
你知不知道關我屁事 不知道就少嘴邱
這什麼文法
蛤?跟有沒有需要說有啥關係?
世界很大 google個法條就臭屁喔 科
高虹安也是被判169阿XD
好了啦 x大你贏了!
法條就不一樣當然不包含阿不然呢XD
把自己活生生搞成了白癡恐怖欸,超好笑XD
這就像我說傷害罪 致人於死 七年以上
說所有殺人罪XXX 然後說不包含強姦殺人?
用錯法條 很嚴重耶 真的要繼續跳??
小草快叫高虹安三審的時候拿第171條跟
法官槓!
你跑出來說義憤傷害罪致人於死五年以下
都在搞笑
欸 殺人罪就是殺人罪 強暴致死是另一條
幹真的法盲 = =
好了啦 美麗島都剩34 別再丟臉了
那在所有什麼所有 好了啦 硬掰
自己不精確被打臉還凹
妥妥的白癡恐怖XD
誣告罪很精確阿哪裡不精確?
妳覺得不精確是因為你是法盲阿XD
40%變34% 誰白癡誰知道
美麗島藍白100也不能改變你是法盲欸xa
美麗島民調跟這法條有啥關係
殺人罪271 強姦殺人226-1
美麗島民調高低難道法條會變?
226-1叫強制猥褻性交與殺人重傷害結合犯
今天賴清德民調跟馬英九同樣9.2,法條
還是不會變啊
每次看你的文都覺得你好辛苦
努力跟白癡智障講道理XD
你他媽殺人罪就一條 你要馬說所有殺人罪的
判例就算 說所有殺人罪最好一樣XD
所以不是告訴你強姦殺人不是用殺人罪來判
嗎?文盲喔XD
上面那兩隻推聞可沒說這些 XD
Berotec: 殺人罪271 強姦殺人226-1
你看不懂不叫沒說欸XD
....阿強姦殺人就不會用271判
所有殺人罪 強姦殺人 當然是其中之一 你有
討論判例當然是用同樣起訴法條
設條件嗎????
你到底在工三小阿
要說判例就說判例 一條罪哪來的所有XD
正常討論判例就是同樣起訴法條 還要設?
就告訴你強姦殺人不是其中之一了,到底在
幹嘛啦XD
最原始就是在說判例阿 靠北
他們就在講所有誣告罪判例
他只是把受詞省略阿XD
沒有說 就講誣告兩個字喔
所有誣告罪(的判例)啊!不然他貼判決書幹
連殺人罪都有分271普通殺人跟272直系
血親殺人,這兩種適用是不同條的法律
麻?她都聽懂了你沒聽懂?
誰說那條不算誣告
好了啦 留他在車上就好 你幹嘛硬要上
法律說的阿XD
你要我相信六法全書還是相信法盲槓精?
某n:你找一個誣告XXXX 連罪都沒說XD
很好選吧XD
反正有字一樣 對三盲來說都一樣啦
誣告就是罪名阿
某人 :所有誣告 連罪都沒說
所有誣告(的判例)啊!
好了啦 還凹X
169自己本身還有分誣告跟準誣告咧=.=
還有自已括弧的喔 腦補XD
沒說就是沒說啊 承認很難嗎
正常就是不用說 承認很難嗎
跟賴皮一樣賴
什麼腦補?x04不是就貼了判決書嗎XD
你不如現在去找日本 德國 英國 美國誣告
他都聽懂了你沒聽懂,怪自己啊XD
然後說他們沒說算了
原來沒指定對象就不是誣告 沒說罪喔
對阿 沒說限定中華民國法律阿
沒錯啊你說對了XD
沒指定對象就不是誣告沒錯XD
欸 對 那個不是誣告 那是非指定對象誣告
法律就是這樣 不爽滾
賴龜頭信徒 就賴皮一族
沒說硬要腦補!
x04都聽懂了就只有你在腦補沒有說欸XD
._.
真的有夠難看XD
腦補仔一直自介
罪也沒說 判例也沒說 就自動腦補都有XD
難道法院的判決書會說你犯誣告沒寫罪?
笑死人 還撐
法院判決書會寫刑法第169條
一個字都不會提刑法第171條
你別撐了
然後呢誣告還是要寫罪 最好沒有XD
判決書就只寫誣告罪,槓精還會去跟法院
槓說判決書沒說是哪種誣告罪嗎
誣告最好等於誣告罪 XD
什麼人會把了轉成瞭
等等.....你確定會寫罪? 在線等
沒寫就是不精確 還要自動腦補 好了啦
槓到最後 剩槓精 就贏了
X
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114 年6 月5 日) 案由:吳國緯(原名吳國宜)因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9
xa9277178: 嘴這麼邱還硬要掰什麼未指定 丟臉 114.36.214.165 07/31 15:04 → Lenyog: 他貼的文章都說誣告罪瞭還不是誣告罪118.231.134.104 07/31 15:04 → Lenyog: 下面那個不就說所有誣告罪 還撐118.231.134.104 07/31 15:05 → xa9277178: 好哦 所有誣告包含指定 不包含不指定 114.36.214.165 07/31 15:06 → Lenyog: 幹某a笑死 他有說媽118.231.134.104 07/3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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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我法盲 請問自導自演被恐嚇會成立犯罪嗎我剛剛看了 誣告罪的網路教學 AI跟我說的 刑法第171條指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內容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 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16
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等等,美鳳這樣講,表示他知道該鄉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批評自己是不犯法的,但提告的 目的是把這個人揪出來讓圖書館依圖書館使用標準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 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https://i.imgur.com/jTS8IH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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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笑死,還理工女咧 這種天才的操作我第一次看到 要告人毀謗之前,先偷偷修改證據 然後才去告人毀謗,再被法院抓包為了告人修改證據 本來你不去改,可能就是可受公評一切就結束1
Re: [問題] 車禍請益以刑逼民大概就是唬一唬沒讀過書的 真的懂的 要亂告過失傷害(刑事) 只會讓自己陷到更麻煩的處境 尤其是真的沒受傷 要無中生有的傷病 如果是小小車禍 對方要用以刑逼民2
[討論] 好油這有很嚴重? 應該會回台灣不用潛逃吧 不特定誣告的罪很輕阿 我今天才知道葉毓蘭改姓游,好lag 第 171 條2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1
Re: [新聞] 再被公布對林洲民下「手諭」 蔡壁如別忘了高虹安才因為亂告被判誣告罪 這次洪建益有拿東西出來證明的 如果柯黨繼續柯式瞎掰 遲早一個一個進去土城陪阿北 可憐哪
Re: [問卦] 脆:心生恐懼 決定撤文?他要怕的應該是: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者,亦同。
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