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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法律條文為什麼要寫的這麼抽象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法律條文為什麼要寫的這麼抽象啊?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3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還好吧
: 大部分其實都很白話,
: ex: 年滿18歲為成年
: ex: 人的權利,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 ex: 殺人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這些都是國小就能理解的文字阿
: 哪裡抽象???
你這樣有點作弊喔... 因為法律條文本來就可以大約分成三類(以下法學緒論):
1. 定義性條文: 例如什麼叫公務員、性交。
2. 構成要件條文: 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3. 效果性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效徒刑、填補損害、6000元以下罰鍰.

你舉的例子都是定義性條文、效果性條文, 當然幾乎都是明確、不會抽象.
(仍然有,詳下)

抽象的幾乎都在構成要件,例如:
1. 殺人? 捅十刀是殺人? 捅七刀呢?(某最高法院判決的發回更審理由)
2. 有點懷疑劑量不對, 仍然打下去, 護士這樣算不確定故意?還是重大過失?
3. 只要撞到就算未注意車前狀況? 注意程度是高到什麼程度? 自殺式左轉該如何?

至於原po 問的「抽象危險犯」就有趣了,
很多年前我看黃榮堅的書後的心得: 那完全是個錯誤的法律概念,
就分類邏輯而言, 只需有 行為犯vs結果犯即可, 德系概念,
日系用詞的話, 就是危險犯vs實害犯, done,
再把危險犯分為抽象vs實質, 是一整個bullshit、邏輯不通,
純因為台灣是翻譯法學、法律人普遍邏輯很爛造成的鬼扯而已, 不要卡在那邊。
實務也好、考試也好, 不要去寫抽象、實質, 也不要去回應對造, 就不會出現矛盾。
當然, 你無法阻止法官這樣寫哈哈!

定義性條文也可以搞到很抽象, 則常出現在台版、台灣人自己訂的條文,
例如隱私部位, 腋下算不算? 鼻孔內的毛呢?
新的刑法319之3第一項的「未經他人同意」的「他人」?是指被攝者還是攝影者?
什麼叫「無故」? 在台灣人尊敬官僚的現狀,有什麼行政作為會被認為「有故」?
之類的...
常常只是因為中文語法、用字不精確、沒有主詞受詞造成的低級錯誤。

當然還有那種根深蒂固的文化概念造成的模糊, 例如「賭博」,
為何在期貨交易所的交易阻卻違法? (期貨交易法可沒有明指、限定阻卻範圍)
私人和金融機構間、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間做的各式衍生性交易呢?
依照法院向來對於賭博的定義, 根本都成罪,
但因為行政主體很偉大、不是路上的市井小民、都有穿西裝, 就當然阻卻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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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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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ptoneta 02/24 09:40行為犯和危險犯是兩回事

LawLawDer 02/24 09:41樓上還沒跳出來框架

對。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4.43 臺灣), 02/24/2023 09:43:46

xbit 02/24 09:42插一下是強x..插n下就不是強x嗎.恐龍心證

ppnow 02/24 09:43所以,條文不抽象,抽象的是法官自己

ppnow 02/24 09:44法院越解釋越模糊

kilof 02/24 10:14抽象危險跟具體危險的認定已經夠模糊了

學者拿來立證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理由, 都是法條上有 「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類的文字。 其實這也很好辯駁: 實然不等於應然, 實體法上有這種文字, 不代表邏輯上這樣分類是正確的, 法條也可能是立法錯誤。 實務上有很多例子可以證明這真的是立法邏輯錯誤啦, 例如放火罪、失火罪, 一樓店面商家的冰箱三更半夜突然起火, 消防隊獲報來滅了, 請問到底有沒有「致生公共危險」? 標準為何? 樓下有住人? 隔壁有住人? 房子有沒有連接? 還是法檢自己胡扯, 想有罪就說致生、想沒罪就說不致生? 刑305的恐嚇罪也一樣, 實務上法官就是在庭訊是問一句被害人: 你有覺得害怕嗎? 不問還會被說沒調查咧!! 但這就好笑了: 被害人你說害怕就害怕喔? 幹你警察被8+9嗆一下就說害怕是怎樣....之類的. 法官為了寫判決書(書類文字必須扣緊法律文字), 就做一些很蠢的事。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4.43 臺灣), 02/24/2023 15:39:51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4.43 臺灣), 02/24/2023 1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