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直播主控遭3男「輪流性侵」!法官看完
※ 引述《hbl420ii (REVE)》之銘言:
: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 一名女直播主小美(化名)在直播平台認識了網友阿翔(化名),雙方相約到摩鐵開房,: 並且阿翔又帶了友人阿德(化名)、阿泰(化名)到場,4人在摩鐵房間內激烈互動,沒: 想到事後小美翻臉不認人,將3人告上法院,指控遭到性侵,不過一審法官判3人均無罪。: 近日二審判決出爐,法官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九十三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
1.依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甲女均證稱其會認識被告丙○○係因被告丙○○為直播平臺會員,案發當天並不是告訴人甲女主動邀約被告丙○○,反
而是被告丙○○一直要求與告訴人甲女見面,且告訴人甲女上被告丙○○所駕駛車輛時,
告訴人甲女還質疑被告丙○○為何要其中斷直播,被告丙○○進而亮槍且表示後面休旅車
為其兄弟,告訴人甲女感到害怕乃配合一同至汽車旅館,並與被告丁○○、乙○○發生性
行為,其在性行為過程中有表示「不要」等語,之後被告丙○○也在違反其意願下對其為
性交行為,告訴人甲女所為證述前後一致,且被告丁○○、乙○○於原審時亦不否認確有
開車跟在被告丙○○車輛之後,參以被告丙○○於111年4月9日有與告訴人甲女見面,且
訊息中還表示「那個槍是假的,別怕」,足可佐證告訴人甲女稱被告丙○○亮槍而受到脅
迫,進而配合至汽車旅館,堪為採信。
2.又依證人陳○○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可知告訴人甲女還沒到汽車旅館前,確實曾在直
播中與會員吵架,後來到汽車旅館廁所直播時有表示很害怕、不想要出去等語,足以佐證告訴人甲女稱其係因遭到被告丙○○亮槍脅迫,始配合進去汽車旅館,及告訴人甲女與被
告丁○○、乙○○發生性行為時,有表達「不要」,告訴人甲女並非合意與被告丁○○、
乙○○發生性行為等情,否則若如被告丙○○、丁○○、乙○○3人所述是性交易或合意
為性交行為,則何以告訴人甲女會在廁所內表示害怕,並在發生性行為直播時表達「不要」。再依原審調閱之直播對話訊息,告訴人甲女於111年4月24日凌晨4時22分許,在平臺上寫「我在旅館、被抓來」,其他會員還詢問「要不要報警」,同日凌晨4時54分至4時59分許,暱稱「人夫可以嗎」表示「主播幹嘛哭、都哭了」等語,可證告訴人甲女所述其當時係遭違反意願帶入汽車旅館,且在性行為過程中,性自主意識遭到壓抑等情為可信,否則若屬合意性交、僅性交易價格未談好,告訴人甲女應不至於在與被告丁○○、乙○○發
生性行為時,表示拒絕及哭泣,原審未考量證人陳○○所述與直播對話訊息相互符合,認
為證人陳○○所述不可採信,有所未合。
3.另告訴人甲女於111年4月24日上午11時38分許,在推特上發表:「凌晨發生的事,讓我無法忘記...成為心中的陰影」,告訴人甲女更在好友關心留言下回覆稱:「我昨晚被人欺負,三個男生」,於同日又發表「想閉上眼睛忘記一切」等留言,可認告訴人甲女確實因遭受性侵害有心情低落之事實,而非原審所認告訴人甲女於性行為後,未有質疑加害人欲討回公道或尋求說法之情,參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刑事鑑定報告書記載「甲女的精神科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甲女在本案發生後開始出現痛苦的回憶、惱人的夢、逃避痛苦回憶、逃避引發創傷事件的外在提醒物、持續且誇大的負面信念...且症狀多與本次性侵案件有關,包含持續有案件相關的侵入性回憶、迴避本案相關人及陌生異性的接觸、也會害怕賓士車靠近...綜上所述,需考慮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本次妨害性自主案件最為關聯」,更可補強告訴人甲女確實因遭違反意願性交而有精神創傷,原審未斟酌上開補強證據,亦有未當。
被告丙○○辯詞:
我是要幫助甲女直播,也有給甲女錢,沒有違反甲女的意願,也沒有強暴、脅迫的行為等語;被告丁○○堅持辯稱:我們沒有違反甲女意願,本件是由丙○○去做邀約,講好要協
助甲女賺取直播收入,是事先都已經講好配合演出,我有將對價交付丙○○轉交給甲女,
性交行為是甲女先開始的,甲女並沒有拒絕性交。
被告乙○○辯詞:
我是跟著過去的,是丙○○邀約的,我知道甲女是做直播的,有由丙○○先跟甲女講好對
價,案發時甲女先在旅館房間廁所直播,甲女出來後就找我、過來把我褲子拉鍊拉開,幫我口交,接著就開始了,並沒有違反甲女之意願。
被告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上三人均承認曾從事性交行為,但否認有何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之犯行)
共同指定辯護人意見:
丙○○堅為否認有對甲女亮槍等脅迫行為,此部分僅有甲女單方指述,起訴書亦未採信甲
女此部分所陳,況依丙○○與甲女於111年4月9日之LINE對話紀錄,丙○○曾表示「那個
槍是假的,別怕」,可見甲女在案發前已知悉丙○○所持為假槍。又依案發過程係公開直
播,甲女在直播開始先自己待在廁所,而倘丙○○等人係違反甲女意願,甲女應有充分時
間可以報警求救,亦應關注所在旅館房間浴室之門鎖可否自內反鎖,以製造利於求救自保之空間,但甲女當時並未對外求救,並於原審稱其當下並未注意廁所的門可否上鎖,似與常情有違。再依原審勘驗丙○○提出之案發錄影檔案畫面,依甲女於與丁○○、乙○○性
交時之言行、互動,甲女曾表示其會噴水,並於將乙○○往自己身體方向拉近緊貼時,口
稱「上癮了」,並有表示「好舒服」等語,而有迎合之情,且觀之直播對話紀錄,甲女其後還請觀眾就方才之性行為內容給予評價,足認係屬於合意之性交。至甲女於丁○○、乙
○○離開後,另與丙○○性交部分,依甲女、丙○○所述,其等均供稱係採女方在上之性
交體位,且甲女自述係因其思及其已與丁○○、乙○○為性行為,擔心丙○○不快而「被
迫配合」,則此一甲女內心之想法,並非丙○○可得而知,自難認為丙○○具有強制性交
之犯意或行為。而證人陳○○因愛慕甲女,所為憑信性有疑,至草屯療養院之鑑定報告書
認為甲女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鑑定時間距離案發日已有2年,且係依據甲女主觀描述而為鑑定,並無可依憑該鑑定報告認定事實,於甲女指述已有可疑之情況下,並不足以為丙○○等3人不利之認定。另丁○○、乙○○稱其在案發當日有將對價交予丙○○,再由
丙○○統一交予甲女,已據甲女於警詢時稱其有收到丙○○等3人所給之款項,甲女於案
發當日下午之LINE對話紀錄中,對丙○○花在其身上金錢之多寡有所微詞,並指定丙○○
應於當日匯款,實難以排除甲女係因本次合意性交之收受金額不如預期,故對被告丙○○
等3人提告加重強制性交之可能,丙○○等人並未有被訴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請均為無
罪之諭知。
上訴審看法:
(一)有關妨害性自主罪之性侵害案件,常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各執一詞,且告訴人所指事發處所及過程隱密,並無第三人在場聽聞為證,乃常致真相難以究明;惟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之調查、採證,有其法定之原則,且無罪推定復為刑事案件之主軸,倘檢察官之舉證尚無法使法院達於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即應將利益歸於被告,應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此乃法官依法應為之判斷、處置。而被告經諭知無罪,並不等同告訴人即為誣告,而係因法定之證據採證原則,無法使法院達於有罪之確信,先予敘明。
(二)於111年4月24日凌晨3時42分至6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覓玥
精品時尚旅館」705號房,由被告丁○○、乙○○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女陰道內性
交,並由被告丙○○持告訴人甲女之手機拍攝直播;被告丙○○則於被告丁○○、乙○○
離開後,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女陰道內為性交行為等情,為被告丙○○、丁○○、乙
○○所不爭執,並有告訴人甲女手繪之前開旅館案發現場平面圖、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8月23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25975號函檢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6日刑生字第1110083149號鑑定書、覓玥汽車旅館旅客入住登記資料翻拍照片、覓玥汽車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告訴人甲女於直播平台之個人頁面、上線紀錄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本案應予調查釐清之重點,實為被告丙○○等3人究有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告訴人甲女意願之方法,對告訴
人甲女強制性交,及告訴人甲女與被告丙○○等3人為性交行為時,是否違反告訴人甲女
之意願,而縱告訴人甲女於與被告丙○○等3人性交之際,其內心存有違反己意之想法,
然告訴人甲女此一內心之想法,是否為被告丙○○等人主觀上所可認識或預見,而是否具
有對告訴人甲女強制性交之犯罪故意。
(三)有關本案被告丙○○等3人係被訴如何違反告訴人甲女意願而與告訴人甲女為性交之
行為,起訴書僅於其犯罪事實欄一中記載「先由丁○○,乙○○先以違反甲女意願之強暴
方式,強行以男性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內性交」、「丙○○竟不顧甲女拒絕並抵抗,以違
反甲女意願之強暴方式,強行以男性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內性交」等語,並未在上開犯罪事實中記載被告丙○○於案發同日駕車搭載告訴人甲女前往「覓玥精品時尚旅館」之途中
,曾以在車內對告訴人甲女亮槍及表示後面休旅車為其兄弟之方式,對告訴人甲女施以脅迫或恐嚇之行為。而雖檢察官上訴意旨、告訴人甲女及其代理人於本院主張告訴人甲女係因被告丙○○上開在車內亮槍及口稱後面休旅車為其兄弟,致告訴人甲女心理害怕,而在
其後不敢反抗,乃配合與被告丁○○、乙○○、丙○○為性交行為,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並
於111年4月26日警詢時指稱:111年4月24日丙○○駕駛白色賓士,一上車丙○○就態度不
好的指責我剛剛在跟他語音通話時態度是在差什麼,然後就打開副駕駛座前面的置物箱,亮出裡面1把黑色的槍,告訴我說後面的休旅車內都是兄弟,那些兄弟都是他的人,他說他是要來幫我壯聲勢的,我不清楚他真正想要表達的目的是什麼,但是他的行為會讓我感到害怕,開到一半,原本跟在後面的車輛就不見了等語,並於原審審理時稱其係因此受到威脅而害怕;然此一部分僅為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單一指述,並無補強事證可佐,且據被告丙○○堅為否認有在案發當日駕車搭載告訴人甲女前至案發旅館途中,對告訴人甲女亮
槍或提及後面的休旅車內都是兄弟之行為。參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訊時係表示被告丙○○於111年4月24日有刷點數,如果客人有刷禮物,算是「抖內」(英文donate之音譯,
即贊助捐獻之意)性質,受到別人幫忙會聽他的等語,且稱:「(問:24日的line只有語音通話〈提示截圖〉?)是。丙○○有恐嚇我。(問:你有無把丙○○恐嚇你的line通話
中的對話錄下?)沒有」等語,而不僅未提及被告丙○○有以亮槍或口稱後方車輛為兄弟
而對其威脅或恐嚇之情,甚且就被告丙○○於案發當日對其恐嚇之方式,前後所述有所不
同。復參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訊時曾稱:「(問:妳與丙○○對話記錄中,丙○○寫
說『給你一萬』,你有無拿到錢?)沒有。是丙○○騙我」,及告訴人甲女於111年4月29
日前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驗傷而由該醫院醫師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其上之「被害人主訴」欄記載:「受害人為成人直播平台之主播,主訴加害人以『欺騙』手段約被害人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語,及經原審勘驗被告丙○○所提出之案發前
、後錄影檔案畫面,可見告訴人甲女與被告丙○○2人係牽手進入旅館房間,嗣被告丙○
○駕車搭載告訴人甲女離開旅館時,並將結帳發票遞給告訴人甲女等情,則被告丙○○究
有無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在警詢及原審審理所指之亮槍等脅迫、恐嚇行為,已然有疑。再酌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提及被告丙○○打開副駕駛座前面置物箱亮出裡面的槍,告
訴伊後面車輛車內是兄弟等語之際,同時證稱:「他說他是要來幫我壯聲勢的,我不清楚他真正想要表達的目的是什麼」」、「開到一半,原本跟在後面他說載有兄弟的車輛就不見了」等語,且在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丙○○拿出槍來,是說要來幫我「站聲」(即臺語
助勢之意)等語,及被告丙○○於111年4月9日曾在LINE中向告訴人甲女表示「那個槍是
假的,別怕」(有被告丙○○與告訴人甲女之LINE對話紀錄可稽)等情,實均堪認縱使被
告丙○○有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原審審理所指之亮槍等行為,被告丙○○主觀上有
無恐嚇告訴人甲女之意,實非無疑,難認被告丙○○有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此部分所指對其
亮槍及指述後方車內是兄弟而對告訴人甲女威脅、恐嚇之情形。而倘若被告丙○○係欲使
告訴人甲女認為後面車內為其「兄弟」而對告訴人甲女威迫、恐嚇,則後車理應始終跟隨被告丙○○之車輛,應無可能在行車途中即「不見了」,而未能達到持續對告訴人甲女產
生壓迫之目的。準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案發之日並非告訴人甲女邀約被告丙○○見面,
被告丙○○於告訴人甲女上車後,曾亮槍且表示後面休旅車為其兄弟,告訴人甲女因此方
不得不配合被告丙○○一同至汽車旅館及與乙○○等3人為性交之行為,尚難憑採。
(四)又依原審調取之告訴人甲女於案發期間之網路直播對話紀錄,告訴人甲女固曾於111年4月24日凌晨4時22分許,在平臺上寫「我在旅館、被抓來」,其他會員還詢問「要不要報警」等語,且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稱當時伊很害怕等語。惟參酌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稱:丙○○說他是要來幫我壯聲勢(應指告訴人甲女直播之聲勢),當日是丙
○○拿我的手機當導演,並表明在伊與被告丙○○等3人性交時,他們沒有使用暴力、恐
嚇,也都沒有限制我的自由,也沒有導致我受傷等語,且於偵訊時稱:丙○○是用引導式
,他跟觀眾說我剛剛被我朋友欺負,其實根本没有,丙○○等3人都沒有打我等語,及參
佐告訴人甲女於案發前係與被告丙○○2人牽手進入旅館房間,且其後被告丙○○駕車搭
載告訴人甲女離開旅館時,並有將結帳發票遞給告訴人甲女(有上開原審勘驗被告丙○○
提出之錄影檔案畫面可參)等良好之互動狀況,則究竟告訴人甲女在前開旅館房間廁所開播時稱其被抓來而害怕,是否為直播中之戲劇效果,已啟人疑竇。復衡以倘若告訴人甲女果係受到脅迫、恐嚇而躲進前開旅館房間廁所,則其當下出於本能首先應予注重者,理應為其躲避之廁所門鎖可否由內上鎖,以爭取時間求救報警,然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原審審理時卻證稱:「(問:當時妳在進去廁所時,丙○○是跟在妳身邊的嗎?)他好像就在廁
所門外,因為他時不時就要進來看我在幹嘛。(問:那個廁所是可以鎖門的嗎?)好像吧,我沒印象可不可以鎖門啊」,且稱:其在廁所直播時沒有告知會員房號,讓他們可以報警救伊,其也沒有以當時所持之手機向其經紀人求救等語,核均與常情有違,難認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有受到脅迫、恐嚇之情事。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引用證人陳○○於偵訊及
原審所陳告訴人甲女於尚未到汽車旅館前之直播中有與會員吵架,後來到上開旅館廁所直播時曾表示很害怕、不想要出去等語,主張告訴人甲女稱其係因遭到被告丙○○亮槍脅迫
方配合進去汽車旅館,尚無可採。至證人黃○○於偵訊時雖證稱:甲女原本案發前在公園
直播,丙○○一直在聊天室、威脅要甲女講出人在哪,不然他快要殺人了等威脅言語,有
聽到甲女跟丙○○的對話,丙○○在威脅甲女,「我覺得」是甲女不願意跟丙○○去汽車
旅館等語部分,衡以證人黃○○於告訴人甲女在前開旅館房間直播時並未在場,亦未觀看
該時段之告訴人甲女直播內容(此據證人黃○○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且證人黃○○於偵
訊時所稱:甲女原本已經下播了,「我覺得」是甲女不願意去汽車旅館等語,而足認證人黃○○僅係依憑一己主觀之臆測,認為告訴人甲女係不願意與被告丙○○至上開旅館,自
無可作為被告丙○○等3人不利之認定。
(五)雖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原審審理時稱其在被告丁○○、乙○○對其性交之過程
,有說「好了啦、不要了啦」,並有推開對方等語,而與被告丁○○、乙○○等人所辯案
發時係告訴人甲女主動過來開始性行為等語,有所不同,且依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稱:「我有向平台確認過,沒有辦法從平台上看到所有直播的重播影片。直播主沒有辦法向直播173平台調閱歷史影片」等語,可知告訴人甲女並無法提供當日完整之直播播放影片,而難以透過全程之直播畫面予以釐清,是以本院僅得以現有檢察官提出之卷附證據而為參酌判斷。然查:
1.關於告訴人甲女就其是否有對被告丁○○、乙○○表示不想要發生性行為或有反抗之舉
動,已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訊時陳稱:我跟他們很不熟,我沒有明確講等語,而與其在警詢所述有所不同;又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原審審理時並表明:伊那天在還沒有與丙○○、丁○○發生關係之前,有先收丙○○交付的錢,收了3600元等語;再依原審勘驗被告
丙○○所提出之案發錄影檔案內容,其中勘驗結果所載告訴人甲女與男子(B男,即被告
乙○○)為性行為,被告丙○○說「跟西勢美一樣」,並把鏡頭拉近拍攝告訴人甲女臉部
,告訴人甲女說「我不要,好多(無法清楚辨識),我〇(無法清楚辨識)怕」,被告丙○○說「不會,沒有很多,現在差不多40個」等語部分,已據被告丙○○在原審準備程序
時供明:「西勢美」是苗栗風化場所,我是在回覆直播會員的留言,甲女當時是說好多人在看,我接著回覆她說不會、沒有很多,「現在差不多40個」(即有40名觀眾在看直播)等語;另參佐原審勘驗被告丙○○所提出之現場錄影檔案結果,除了告訴人甲女係與被告
丙○○2人牽手進入旅館房間外,另告訴人甲女於與被告丁○○、乙○○為性交行為之過
程中,告訴人甲女均曾以言語或動作為互動、回覆,不但於被告丙○○詢問「妹妹,他問
妳會噴水嗎?」時,告訴人甲女回答「我會啊」,甚且,告訴人甲女更伸手將被告乙○○
往自己身體方向拉近,當被告乙○○上半身與告訴人甲女上半身成緊貼狀態時,告訴人甲
女則稱「上癮了、上癮了」,綜觀整個過程,不僅未見有告訴人甲女表示不欲為性交行為之言語或舉動,告訴人甲女甚且有積極迎合性交之言行,告訴人甲女於與被告丁○○、乙
○○為性交行為結束後,猶留言希望觀眾「要記得」、「幫我」、「評價」、「拜託各位
」等語,而著重在關心其直播事業之人氣,是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丁○○、乙○○係違反其意願而對其為性交一節,尚難憑採;被告丁○○、乙○○均
堅稱其等係因透過被告丙○○與告訴人甲女講好,要幫助告訴人甲女直播,也有給告訴人
甲女錢等語,尚非無稽而為可信。
2.本案因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所述已有前開重大瑕疵,自難以證人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
之陳述作為補強之證據。況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訊時明確證稱,被告丙○○等人並未打
伊等語,及於原審審理程序時亦證稱伊沒有印象有被打等語,核與證人陳○○於原審審理
時稱案發時其中有1個人先動手打告訴人甲女等語,明顯不符;又證人陳○○於原審審理
時陳稱,通常人數比較多就是晚上11點開始到隔天的凌晨1點等語,因為凌晨3點多會看的人非常少,本案是告訴人甲女第1次凌晨3點多直播,而且這次風格完全不一樣,我才覺得很詭異等語,惟依據告訴人甲女於本案案發前之111年4月9日直播平台對話紀錄所示,可見告訴人甲女之前亦曾有自凌晨0時許開播後直至5時53分許直播之紀錄,顯見證人陳○○
證述本件是告訴人甲女第1次在凌晨3點多直播等語,尚與事實有間。而證人陳○○於原審
審理時復證稱其在觀看告訴人甲女直播時,有幫告訴人甲女報警,但是警察問案發地點在哪,其不知道案發地點等語,然依嘉義縣警察局112年8月28日嘉縣警勤字第1120050058號函文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0日嘉市警勤指字第1120089775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1日中市警勤字第1120081176號函送之報案資料,均查無證人陳○○以其所述手
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撥打110報案之相關紀錄,是關於證人陳○○證述內容
之憑信性,即值懷疑。況依卷附開播中的對話紀錄,明顯可見證人陳○○對於告訴人甲女
有所愛慕,並希望告訴人甲女不要與他人發生性交行為,故其於本案所為之證詞,難免有偏頗之虞,是證人陳○○陳稱其有觀看案發當時之直播,並認為被告丙○○等人是違反告
訴人甲女之意願等語,非無可疑,難以憑信。至依原審調取之案發期間網路直播對話紀錄,於111年4月24日凌晨4時54分至4時59分許,有暱稱「人夫可以嗎」表示「主播幹嘛哭、都哭了」,本尚無可單以不詳直播觀眾之留言,即憑以認定告訴人甲女於與被告丁○○、
乙○○性交之過程,有哭泣之舉動,且此部分業據證人陳○○於原審審理作證時,明確表
示:甲女在與丁○○、乙○○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哭泣,過程中沒有哭等語,前開暱稱「
人夫可以嗎」之留言內容,亦不足以為被告丁○○等人不利之認定。
(六)關於被告丙○○與告訴人甲女為性交行為部分,依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證述
:案發日下播之後,丙○○也想要做愛,要我服務他,摸他的陰莖,他也摸我的私密處。
我有跟他說我很累,也有跟他表達我不想跟他這麼快,就是現在不想跟他做愛的意思,但他還是用手指撫摸我的陰部和用手指進入我的陰道,過程中他一直說我其實很想要,他也很想要,最後還是跟丙○○完成性交行為。因為我怕得罪丙○○,如果他的朋友有跟我做
愛,他卻沒有,我擔心他會不開心,因為丙○○知道我住在哪裡,也害怕他知道我開播的
位置,日後會來現場找我麻煩或是拆穿我平常都是用借位的方式,所以我才會配合他發生關係。丙○○沒有實際用行為壓制我,但因為我心理上害怕這個人,他要我騎在他上面我
就照做。丙○○和我發生性行為,是違反我的意願等語。而依照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前開所
述內容,其固曾向被告丙○○稱不想要這麼快(即不想與其發生性行為)等語,然告訴人
甲女最後終究與被告丙○○為性行為之原因,係出於告訴人甲女自己內心思及其先前已與
被告丙○○之友人即被告丁○○、乙○○為性交行為,為免被告丙○○感到不快方始配合
,然此一存在告訴人甲女心中之想法,既非被告丙○○所得而知,且告訴人甲女在與被告
丙○○性交之過程中,並順從被告丙○○之指示採行由其騎在被告丙○○上方之姿勢,而
可使被告丙○○經由告訴人甲女外在之客觀行為表現,認為係徵得告訴人甲女之同意,自
尚難認為被告丙○○主觀上有何對告訴人甲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或行為。
(七)而經原審囑由草屯療養院對告訴人甲女進行精神鑑定,而由該院出具之刑事鑑定報告書,固認告訴人甲女患有創傷症候群,其創傷後症候群的症狀發生時間明確,皆在本次案件之後,且於案發後2週內即主動就醫,持續於精神科門診追蹤約1年多,至今仍未完全改善。此外,其侵入性症狀、迴避症狀多與本次性侵案件有關,包括持續有案件相關的侵入性回憶、迴避本案相關人及陌生異性的接觸、也會害怕賓士車(案發時被告所開車輛)靠近。告訴人甲女過去雖曾有其他家暴、性侵之經歷,然而其症狀內容、發生時間點均以本案最為相關,而需考慮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本次妨害性自主案件最為關聯等語,且告訴人甲女曾提出其於111年4月24日上午11時38分許,在推特上發表「凌晨發生的事,讓我無法忘記...成為心中的陰影」,告訴人甲女更在好友關心留言下回覆稱「我昨晚被人欺負,三個男生」,於同日又發表「想閉上眼睛忘記一切」等留言。然本案依上揭各該事證及論述、說明,既無可認定被告丙○○等3人有對告訴人甲女施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而對告訴人甲女為強制性交之情形,亦尚乏其等對於告訴人甲女在性交時內心有所不願意一節,主觀上有所認識或可得預見之積極具體事證,自尚無可認定被告丙○○等3人具有對告訴人甲女(加重)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是縱若告訴人甲
女在案發期間內心存有不願意、或在事後心生後悔等緣故,而因此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在推特上為前開留言,並無可據以作為被告丙○○等3人有被訴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之事
證。檢察官上訴理由猶執告訴人甲女前開在推特之留言及上揭草屯療養院之刑事鑑定報告書內容,主張應為被告丙○○等3人有罪之認定,尚無可採。
(八)按被告所辯不可採信,並不可逕予反推其即有被訴之犯罪行為,仍應有積極具體之證據,始足以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是有關告訴人甲女及其代理人於本院具狀表示被告丙○○、丁○○、乙○○3人對於本案是否與告訴人甲女為約定有償之性交易、談妥之時間點
、代價如何、被告丙○○等3人是否相互認識、在案發旅館房間事發之細節等情,被告各
人自己先後所述及與其他同案被告之供述有所不一之部分,並無可直接據以反推被告丙○○等3人有被訴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又被告丙○○、丁○○、乙○○有無對告訴人甲女
犯加重強制性交之行為,與告訴人甲女平時直播與他人性交是否採借位方式,二者間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從而,檢察官依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調查證人「辛○○
」,本院認為並無贅為傳喚調查之必要,均附此說明。
(九)基上所述,被告丙○○、丁○○、乙○○均堅持其等未有被訴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
性交犯行,堪可採信。本案依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舉之事證,尚難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形成被告丙○○、丁○○、乙○○3人有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
指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之確切心證。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具體之事證,足認被告丙○○、丁○○、乙○○有前開被訴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從而,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第1項之規定,而為被告丙○○、丁○○、乙○○3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
猶執詞主張應為被告丙○○、丁○○、乙○○有罪之認定,並據以指摘原判決有所未當,
依本判決前揭理由欄六所示各該有關之事證及論述、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看來,所謂的「越想越不對勁」,確實很奇妙
而且要用在X(審理時仍為推特)的留言為依據,還是無法被法官接受,且要受《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上訴權限
到時如果存在「理由不備」的問題,大概要變成羅生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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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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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森要學會保護自己
楊秀珍他含X待X
檢察官才是浪費訴訟資源的元兇
原來一開始就是被亮槍威脅抓去的
太長了 馬來大有懶人包嗎@@
有拿槍?
看來是有 = =
(四)有說明演的
搞不懂判決書都用甲乙丙丁了還要用圈
圈幹嘛..又不是姓甲乙丙丁
建議下次結尾用GPT總結一下判決書 比較易懂
你是不會叫chatgpt總結嗎?
嬯女日常 ... 台男悲歌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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