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怡君交保獲釋! 高院破例「自為裁定」
: 陳怡君交保獲釋! 高院破例「自為裁定」:沒義務為檢保全證據
其實這個不是綠能你不能的問題,關鍵是怎麼挑到好法官
看了一下林孟皇法官的資料,應該是現在少數能堅持自己理念與風骨的好法官了,
可惜柯文哲抽不到
就像財政部抽獎案,好康的總是被別人抽走
很多人誤會他是綠的走狗,應該要幫他平反,推一下這個好法官
查Chatgpt這個案子的林孟皇法官對羈押相關的理念看法
林孟皇法官的背景簡介(與羈押看法有關聯)
林孟皇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長期關注司法改革、人權、程序正義等議題。
著有《羈押魚肉》一書,專門探討羈押制度、司法與檢察機關權力、被告權利與人權保障等。
從他的文章、訪談與著作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林孟皇對羈押的看法:
羈押應該非常慎重,因為它剝奪的是自由(在罪名未確定前)
林孟皇認為羈押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極大限制。
由於被告尚未被判定有罪,因此在法律上、程序上應該對羈押申請保持高度警覺與審慎。這代表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不只是看檢察官的聲請,也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標準與程序正義。
羈押制度存在「細節的魔鬼」—很多法律論述看似嚴謹,但實務中在細節處理上常有問題在他的論述中提到,即使有看似合乎法理的判決或裁定,其實在實際操作中常有程序不透明、證據、即時訊問等環節未被落實或被忽略的情況。
這些「看似合法」的細節在被告權利保護上可能導致不公平。
檢察官提出羈押之聲請應有義務,要到庭說明與接受即時訊問
林孟皇認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若聲請羈押的話,有責任親自到庭說明,並接受法院即時訊問(即法院應對此聲請進行訊問程序,而非只是書面審查),
以確保羈押決定有充足的說明與被告的防禦權被尊重。
法院組織與審理方式應該合議制度更為合適於羈押庭
他認為關於羈押庭(法院審查羈押聲請的庭)是否應由獨任法官還是合議庭審理,應該有明確標準。
因為羈押關係重大,被告自由權受到限制,用合議制度可能有助於決策更為審慎、多元。
社會關注案件下羈押問題凸顯程序正義與法官責任
在一些社會矚目的案件中,羈押與否、羈押時間過長、羈押後續審查不充分等問題,成為被審度法官與檢察官責任的重要議題。
林孟皇主張司法與檢察制度要對此負責,並且強調透明與被告權利的保障不能因為案件受到社會關注而忽略。
法律即生活,公民應該理解羈押的制度與可能的濫用
在他的著作與言論中,他常強調法律不應只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與人權、生活緊密相連。
他透過淺白易懂的語言與實例,讓普羅大眾理解羈押這種制度如何影響普通人的自由、尊嚴與司法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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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要統一見解吧 司法正義靠抽籤嗎
讀法律的都是走狗
我以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在台灣卻要
靠抽籤?這不是人治什麼才是人治?
幫讀法律的辯解也是走狗
他沒機會當大法官,你怎麼講都沒用了
第一次知道 法律的平等是要靠抽籤
還在程序正義....理想不是叫你當狗
講那麼多那麼神聖,等他哪天抽到柯也能一
樣標準再來評論還不遲,去看看北檢那個女
我爸媽都說 法院都是總統的狗狗軍
的,不也很愛講人權?
最有名的就是范雲了,碰到綠的整個他都變
了
就算這法官真的神聖,台灣司法也是令人懷
疑為何都拿党證的抽他,沒党證的抽綠圾?
法律是平等的 但是法官不是
什麼民團環團勞團狗團女拳,平常講得嘴上
冒泡,遇到綠變怎樣?呸,少來這套了
你以為是用抽的 實際不好說喔
不是用抽的吧…真的是用抽的嗎…
靠運氣 是靠黨證吧
皇上要辦的案自然不會分給他人處理
綠營大法官之前都支持羈押是最後手段
只是現在時空環境 與人 不同了
所以所謂的正義,是看法官安排???
那還真的要給AI判,至少標準一致
本來就是 這就是自由心證跟裁量權
司法本就不公正
台灣司法就是靠抽籤沒錯 可悲吧
抽籤可以用做的,看看鄭文燦案就知
道,我就不相信牽扯那麼多法官,有
人可以守得住秘密,等政黨輪替後那
些人都跑不掉
就算挑到好法官,也會突然改變自己見解
太子就是爽,已轉抽一直爽
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
看到一個極力主張反對法庭直播的名字
真巧
簡單的說就是正常法官拿到送分題
柯就是完全相反...至於甚麼東西相反XD
爆
[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原裁定省略 這段裁定的理由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值得質疑的地方,主要涉及程序正義、證據評價 、比例原則等方面。以下是幾個潛在問題: 1. 證據不明確,卻羈押被告 裁定書中提到「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隨後指出「究竟僅![[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 [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https://i.imgur.com/8F7JZK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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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跟小草們分享一個簡單的常識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權限,要向法院聲請。 然後法院受理之後,法官訊問被告,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才會給 你羈押。 要押人沒那麼簡單 要檢方院方都ok才ok![[討論] 跟小草們分享一個簡單的常識 [討論] 跟小草們分享一個簡單的常識](https://i.imgur.com/jLwbCb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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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簡單講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諭知逮捕之合法程序 因為柯只是偵查中被告 而且他到案的時候並沒有受到身體自由的拘束![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https://i.imgur.com/uLEdeF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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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https://doqvf81n9htmm.cloudfront.net/data/c33772002_229/202308/202311/202401/202403/202406/202408/image%20(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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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合法起訴 合法羈押一年 你的看法是?羈押權限與證據標準的深層思考 該案從起訴到羈押一年的司法過程,確實提供了台灣司法制度值得深思的經驗教訓。這起案件不僅暴露了檢察權與審判權之間的微妙平衡問題,更引發了對羈押制度合理性與證據標準的廣泛討論。 證據薄弱爭議的核心問題: 就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而言,該案的收賄證據普遍被認為薄弱。檢察官在羈押庭中承認無法查證某些關鍵證據來源,成為檢方少數的新資訊。 這種證據薄弱狀況引發質疑:若起訴證據不足以達到法院定罪標準,為何仍可維持長期羈押?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若無法積極證明被告犯罪,無罪推定原則應適用。10
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我法盲,覺得羈押有個bug 敢問有100%解答? 第 108 條-1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 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4
[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4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如題 根據我國法,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根據刑事訴訟法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https://i.imgur.com/GW8iu55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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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國家今天看到了該關係文書,直接看黃國昌所寫的修法說明(總綱部分日前已經傳多了,就不 再重提): 【第九十三條】 現行第二項但書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 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