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油小草掰~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台灣中油網路發言了
: 台灣中油公司重申對於性騷擾事件採取零容忍態度
: 刻正釐清上述社群媒體不雅留言之正確性
: 並採取因應措施
: 中油小草是不是掰了
: 好不容易熬到一個組長做
: 老派公司,對任何爭議都很嚴謹
: 寧可不要出錯,也不要多做多錯
: 我猜小草現在應該進入了被公司高層約談的狀態
: 如果他還是要繼續說自己被盜帳號
: 警察到時候調查出來假報案,那會更慘
小草最奇妙的行為
做錯事被發現之後第一件事就是扯謊
而且是很低能的謊
這位草被關注後 跑去警局報案說自己的帳號被盜
欸欸 幹
第一 盜你這個沒價值的帳號 只為了跑去留黃色留言 你當我三歲小孩?
第二 你各位知道報假案也有罪餒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
最後不只工作丟惹 還要犯刑法受罰
我他媽真的看不懂這什麼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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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的邏輯你不懂,草的智慧你不知
留下來的小草都是菁英 以去掉台積草跟中油
草了
公務員解僱要有被判刑才會?
網路那套搬到現實 沒什麼用
通常是判刑才會掰
你是說 潰堤說成溢流害死一堆人嗎?
青鳥說小草都是在跑外送 怎麼青鳥又說謊
了呢~"~a
菜花黨煽動仇恨真可惡
還假裝自己帳號被盜
哪個智障會盜別人帳號做這種事
所以你不是草啊
先罵先贏啊,雜草不都這樣
你覺得草有正常的邏輯跟法律常識嗎
所以他是草呀
文哲 國昌 都是這樣玩的啊 有樣學樣
白蓮教信徒,趕做不趕當
軍公教就一堆艸
中油是國營,不是公務員,是更爽那種
小菜花草 就是智障
卡提諾法學你敢嘴
他當到組長 算是公務員喔
綠共幻想自慰文+1
小草真的是人渣大集合 難怪跟柯人渣
臭味相投
小草基本上會是小草就是異於常人的思考
才能成為小草
他都到處瑟瑟留言大概一年多了 突然發現被盜
?
不會乖乖道歉喔 真的被盜就算了 如果是報假
案還全台灣知道你多垃圾
就社會雷包,不要靠近保持安全距離
就法盲才會跑去報假案
道德是用在別人身上 雜草不需要
原本是申誡幾隻的事情 現在還真的會丟
工作+刑法伺候
要是腦袋正常的人怎會去當小菜花
你好意思說別人法盲 XD
敢作不敢當 夏希夏景貪污黨支持者
搞不好是另一個小草盜用他帳號
真的要夠智障才能當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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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我法盲 請問自導自演被恐嚇會成立犯罪嗎我剛剛看了 誣告罪的網路教學 AI跟我說的 刑法第171條指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內容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 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14
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大大,高虹安在112年度自字第38號被判的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書最後一頁還有列出來。 你去搜尋想打臉別人的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名犯人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這個不就是拿謝祖武說謝震武不是律師嗎? 第169條最重本刑7年,易科罰金依照41條需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所以169條無法易科罰金,171條才能易科罰金。 -----9
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笑死,法盲還要在這裡耍寶丟人現眼,我真佩服你的勇氣。 高虹安所犯的是刑法169條指定對象誣告罪,最高刑期七年,不符刑法41條一項得易科罰 金的要件。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
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xa9277178: 嘴這麼邱還硬要掰什麼未指定 丟臉 114.36.214.165 07/31 15:04 → Lenyog: 他貼的文章都說誣告罪瞭還不是誣告罪118.231.134.104 07/31 15:04 → Lenyog: 下面那個不就說所有誣告罪 還撐118.231.134.104 07/31 15:05 → xa9277178: 好哦 所有誣告包含指定 不包含不指定 114.36.214.165 07/31 15:06 → Lenyog: 幹某a笑死 他有說媽118.231.134.104 07/31 15:0610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 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 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https://i.imgur.com/IKQy3n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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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遭針孔偷拍向警稱不用告? 沈伯洋駁:他自己是法學專家 應該知道 這種其實沒有發生 憑空捏造 就去告的 其實是犯法的![Re: [新聞] 遭針孔偷拍向警稱不用告? 沈伯洋駁: Re: [新聞] 遭針孔偷拍向警稱不用告? 沈伯洋駁:](https://laws010.com/static/e40acea714957cfe328ad528ef20e605/o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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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女方拿錯誤資料,讓警方凍結無辜男的帳號,讓男生只能藉債生活,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過程中,警方還特別多次跟女生求證,帳號資訊是否錯誤,報案人還一再保證資料沒錯! 很顯然女方已經確認提供的資料沒錯,自己就是要搞這個無辜的男生,所以才會故意拿不實資訊報案,讓男生帳號被凍結。1
Re: [新聞] 新北:賴清德老家建物可能建管前已存在小妹比較好奇 如果登載不實 484算依照刑法第214條? 這樣換算刑法 大概才三年以下![Re: [新聞] 新北:賴清德老家建物可能建管前已存在 Re: [新聞] 新北:賴清德老家建物可能建管前已存在](https://i.imgur.com/BirA6KKb.jpg)
Re: [問卦] 脆:心生恐懼 決定撤文?他要怕的應該是: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者,亦同。
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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