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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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理由曝:行為不當,但對方指述較誇張
: : 4.完整新聞內容︰
: :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 :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在臉書抨擊時任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
: : 名」、「學術不倫」,高虹安告他不成反吃上「誣告罪」,一審判10月。二審今天仍認定
: : 有罪,但減輕改判6月,合議庭指出,其行為固有不當,但對方指述較為誇張,加上她事
: : 後「縮減告訴範圍」讓損害範圍變小,審酌她迄今不認罪等因素,據此改判6月,以期自
: : 新。
: : 法界人士指出,高虹安涉嫌誣告案,二審再度認定有罪,而誣告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縣市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
: : 告緩刑」、「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將由內政部公告「解職」即
: : 依法補選。
: : 因此,高虹安雖然逃過罷免,但未來上訴最高法院後若判刑確定,在無法易科罰金的情況
: : 下,假設她向檢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失敗,就有可能面臨「解職」命運。
: : 全案源於,高虹安2022年7月間參選新竹市長,發現陳時奮陸續從2021年10到12月間、: : 2022年1月、5月及7月間,用筆名「翁達瑞」在臉書發表〈高虹安退出政壇吧!〉〈被指
: : 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等文章。
: : 陳時奮在文中質疑,高虹安於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原文抄錄高虹安
: : 和其他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的期刊論文,而這些都是作為資策會
: : 專案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的期刊論文。陳時奮認為高虹安沒有適當引註,涉及抄襲等違反學
: : 倫與侵權之爭議。
: : 高虹安怒告陳時奮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認為高虹安明知他講的都實
: : 在,只因擔心自身市長選情,竟在2022年8月26日向台北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導致他蒙
: : 受追訴、處罰危險,因此向法院自訴高虹安誣告,兩造對簿公堂。
: : 一審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的博士論文大量抄襲,她只因擔心影響選情而提告,試圖利用
: : 司法作為讓批評者噤聲的工具,其後,高虹安甚至在偵查中減縮告訴範圍,明確具備誣告
: : 犯意,據此重判10月。高虹安上訴二審仍不認罪,二審合議庭今天同樣認定她有罪。: :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明知本案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的期刊論文內容,而且「
: : 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人沒辦法知道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
: : 貢獻程度等事項,涉及侵害學術倫理、 資策會著作權爭議問題。
: : 而且,相關爭議發生後,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
: : 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有讓檢察
: : 官誤認陳時奮做了不實指述的疑慮。因此認為高虹安否認犯行的理由不可採信,她的做法
: : 已明確觸犯《刑法》誣告罪。
: : 不過,合議庭強調,高虹安確實用不實事項誣告陳時奮誹謗,但並未認定本案博士論文是
: : 否構成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因此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所不同。
: :
: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
: : 所減輕。
: : 合議庭指出,考量高虹安為了避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有相當惡
: : 性,而且她迄今仍否認犯罪,難以認定「態度良好」。合議庭審酌量刑因子後,決定減輕
: : 判她6月有期徒刑,希望她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 : 5.附註、心得、想法︰
: : ※ 40字心得、備註 ※
: : 這篇比較清楚了就是了
: : 法庭沒考慮是否構成學術論理的問題
: : 會判有罪的點在於
: : 他拿更新過的證據來告陳
: : 也就是拿變造過的來告陳所以被判有罪的
: : 一開始就討論過了~高的問題出在變造證據
: 這個變造證據的討論就絕對是非常白癡的論述
: 法官判案只聽告訴人一面之詞嗎?
: 顯然不是阿
: 你一定是要自己綜合客觀證據做出審判
: 高虹安自己也知道 他那個論文被引用幾十萬次
: 多少人可以還原前面的版本 他要怎麼變造 低能兒嗎
: 你光是要證明高虹安
: 他有一個犯意
: 是他提交的這個論文版本 能騙到法官
: 法官都不會知道前面事發的版本
: 到底是多麼低能的智商能認同這種事情
: 不是阿 你他媽的你自己講出來你信嗎?
: 他這個論文 是公開上網的欸 你各位有搞清楚嗎
: 你再看誣告的要件
: 必須行為人明知自己所陳述的事件為虛構,且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思,並向司: 法機關提出告訴或檢舉,才能構成。
: 靠邀勒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陳時奮有說高虹安論文抄襲這件事情就絕對不是虛構的
: 很重要說三遍
: 這也是這個法這麼難成立的原因
: 法官要評定的重點
: 是高虹安說陳時奮攻擊他抄襲這件事情 他認為是毀謗
: 而陳時奮攻擊高這件事情 是不是存在
: 如果存在 自始就根本沒有誣告可能
: 好
: 就算今天
: 你說他變造證據
: 所以他要判罪
: 所以誣告成立
: 這我們都接受
: 超白癡的不給人家易科罰金不就是故意要影響他市長權限嗎
: 幹你娘的真的都把台灣人民當白痴喔
: 這些法官真的很敢
: 欸民進黨不會永遠執政欸
大大,高虹安在112年度自字第38號被判的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書最後一頁還有列出來。
你去搜尋想打臉別人的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名犯人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這個不就是拿謝祖武說謝震武不是律師嗎?
第169條最重本刑7年,易科罰金依照41條需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所以169條無法易科罰金,171條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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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不判緩刑? 民進黨詐領助理費一
堆緩刑
判緩刑的都是認罪+配合調查
不認罪,狡辯的才會被重判
她沒認罪 法官要怎麼判緩刑?
還是可以啊。那條法律說一定要認罪才
能判緩刑?
沒認罪是要緩個78
這種無聊的案子也在關人。 難怪沒人相
信司法
可以學中共,判死緩囉!
一堆傷害、性侵都沒在關了。
只能說 卡提諾法律系 品質保證
其實有啦
水母就不認罪 還是緩刑啊
只能勸有些人如果某天真的上法院,麻煩
拋棄一下八卦版辯論法,然後多理解法官
的態度,聽聽律師建議,可以少很多事
所以水母大家都在等二審,看不認罪會怎樣
水母雖然不認罪還是判緩刑 是因為不到千元
到法院大概會被法官電到爆
我老闆也是這樣,律師前面一直噴
一見到法官,乖的很
只能說卡提諾法律專業
斐陶斐跟阿比一樣,專噴法官??
沒有要認罪才緩刑拉 車禍一堆不認罪的
也是緩刑
緩刑要認罪 小草讀書犯法
水母那個是法官考慮情輕法重
別跟洨草說道理,對他們來講這太難
,畢竟他們腦容量很小,甚至懷疑根
本沒有腦。
傻鳥法盲喔,緩刑又沒說一定要認罪,上
面一堆舉例的還要繼續裝瞎
他都不知道縮起來躲到哪去了
4
當初這個誣告罪不就討論過了嗎 怎麼又跑出來再討論一次 誣告罪難以成立的點是在於動機 只要不是故意搞人很難成立 高之所以被告的點在於她去抽換證據 陳說她抄襲是指她原始版本 結果高拿修正版本說陳亂說然後告陳14
: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1
誣告罪很難成立 在於高虹安的動機 簡單講高虹安就是故意抽換證據 想讓陳時奮因為他抽換過的證據 受到司法的懲罰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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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拘禁致死最輕只要關7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問卦] 拘禁致死最輕只要關7年? [問卦] 拘禁致死最輕只要關7年?](https://i.imgur.com/D3jRMq3b.jpg)
19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8
[問卦] 我法盲 請問自導自演被恐嚇會成立犯罪嗎我剛剛看了 誣告罪的網路教學 AI跟我說的 刑法第171條指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內容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 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9
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笑死,法盲還要在這裡耍寶丟人現眼,我真佩服你的勇氣。 高虹安所犯的是刑法169條指定對象誣告罪,最高刑期七年,不符刑法41條一項得易科罰 金的要件。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
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xa9277178: 嘴這麼邱還硬要掰什麼未指定 丟臉 114.36.214.165 07/31 15:04 → Lenyog: 他貼的文章都說誣告罪瞭還不是誣告罪118.231.134.104 07/31 15:04 → Lenyog: 下面那個不就說所有誣告罪 還撐118.231.134.104 07/31 15:05 → xa9277178: 好哦 所有誣告包含指定 不包含不指定 114.36.214.165 07/31 15:06 → Lenyog: 幹某a笑死 他有說媽118.231.134.104 07/31 15:065
Re: [討論] 剝雞:五年以下 就是輕罪笑死!刑法哪有定義什麼輕罪重罪 輕罪重罪是比較而來 主要用在想像競合犯 即使是五年以上的罪名,在十年以上的罪名前就是輕罪 會被十年以上的罪名吸收X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114 年6 月5 日) 案由:吳國緯(原名吳國宜)因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2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Re: [問卦] 脆:心生恐懼 決定撤文?他要怕的應該是: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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