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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2 推:7 噓:5 →:45

※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講道理
: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 例如第50-2條: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看起來好像ok
: 仔細想想
: 完全不對
: 首先
: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會說這是爭議點,是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伯祥也沒有實務經驗。
有看過美國犯罪調查片吧,
想一想,當警察/detective 去敲門說想知道一些事情時,
被問的人,是證人身份?還是被調查人身份?

台灣的法學教育很大的錯誤,就是以法官的身分在看整個法律,
教也是這樣教,
以為一切都是上帝視角,
以為從程序的開始,誰是證人誰是犯人都已經清楚,
事實上不是,上帝視角只存在台灣的課堂,
一切的模擬試題,永遠都是以事實已經明確為前提,
但現實生活是:同樣的證據,每個人講的故事內容都不同。

所以你才會問說:到底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有實務經驗的非法官,一眼就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在案情的調查剛開始時,所有被問話的人,都叫做「關係人」,
傳票上這樣寫,
警察的通知書也是這樣寫。

同理,去立法院聽證的,當然也是關係人
《- 當然未必用這個詞,也許連抬頭都沒有。
開始主張不自證己罪時,才會開始有米蘭達原則,
也才有找律師的問題。

不要被那種沒實務經驗的法律系教授唬得一楞一楞的。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7.16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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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ToDust 05/27 23:14塔塔 你是法律教授嗎 你懂三小

Luba 05/27 23:14沒錯 這就是關鍵

jump2j 05/27 23:15話只講一半,關係人之後還是要擇情轉成證

prestonia 05/27 23:16有一説一 還是更生人更有法律經驗

jump2j 05/27 23:16人或被告,分別踐行個別的告知義務

不然咧? 全世界都這樣做,是因為本來就只能這樣做。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17:23

chanlucky 05/27 23:17所以立委是法官?警察?

你寫信問一下尤美女、顧立雄、鄭麗君, 還有一狗票, 他們從民國101年就一直在推國會調查權了, 你連Netflix都不看,不是我的問題。

prestonia 05/27 23:17法學教授跟更生人比經驗差多了

Supasizeit 05/27 23:18感覺都是公聽會有好好討論就可以解決

Supasizeit 05/27 23:18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20:01

lucifero 05/27 23:18您認真了 塔綠斑不管這個 黨說了算

jump2j 05/27 23:19所以這次修法有告知義務的規定嗎?有分別

jump2j 05/27 23:19情形規定被調查人或證人的權利嗎?

https://i.imgur.com/ChHW6L5.jpeg

報導者整理的,應該是有。

DustToDust 05/27 23:19塔塔 本來就有說謊的權力

DustToDust 05/27 23:20如果你可以說謊 那還調查個洨喔

jump2j 05/27 23:20看你的言論,你才是沒有實務經驗的那位

jump2j 05/27 23:21只懂半套就拿來護航

我已經婊過你太多次, 懶得跟你廢話。

chanlucky 05/27 23:22叫ㄧ般人和部隊來給立委調查,是藍白

chanlucky 05/27 23:22此次版本才加入的,怕人講嗎?

chong17 05/27 23:22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每個人

chong17 05/27 23:22只為自己的利益講出看似合理的敘述,往往

chong17 05/27 23:22不是事情真相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25:17

jump2j 05/27 23:26本次修法草案,經認定為證人者,立委沒有

jump2j 05/27 23:26告知拒絕證言權的義務;經認定為被告者,

jump2j 05/27 23:26(修正,經認定為被調查人者),主席還是有

jump2j 05/27 23:26權拒絕他請律師

沒實務經驗,就多聽少講廢話, 前面已經講了,報導者整理出來的也給你了, 就是從主張不自證己罪開始,才開始準用刑事訴訟法, 這種法一看就是有實務經驗的人訂的,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吳宗憲就是前主任檢察官, 一看就知道出自他的手。

jump2j 05/27 23:26這才是問題所在

jump2j 05/27 23:27黃國昌一直唬爛大家說被調查人就可以請律

jump2j 05/27 23:27師,問題是條文根本沒有這麼規定,條文只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29:36

jump2j 05/27 23:27說這是主席裁量,經天就算主席認定他是被

jump2j 05/27 23:27調查人後,仍然拒絕他委任律師,依照程序

jump2j 05/27 23:28也是完全合法的

jump2j 05/27 23:28*今天就算*

jump2j 05/27 23:28我才說,你這就是半調子還要打臉衝胖

從「主張」不自證己罪開始啦, 已經講三次,請自己看電視。

chong17 05/27 23:29被告有說謊的權利,證人沒有說謊的權利,

chong17 05/27 23:29所以 僞證罪只處罰證人,不處罰被告,因

chong17 05/27 23:29為要被告不說謊,違背人性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31:12

jump2j 05/27 23:30重點是沒有告知義務好嗎?你是不是對刑訴

jump2j 05/27 23:31法完全不熟,不熟還拿刑訴程序護航哩

chong17 05/27 23:31證人轉被告 只是 檢察官的偵查手段,先設

chong17 05/27 23:31定為證人,逼你說實話,不然有僞證罪

jump2j 05/27 23:31吳宗憲不就是那個到現在還不知道台灣已經

jump2j 05/27 23:31沒有判例制度,說以後會有判例充實見解,

jump2j 05/27 23:32而完全不知法明確性為何物的智障嗎?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32:42

jump2j 05/27 23:32笑死人,你不告知證人可以不自證己罪,證

jump2j 05/27 23:32人怎麼知道什麼時候可以主張此特權?

https://i.imgur.com/9UQsawI.jpeg

jump2j 05/27 23:32你真的完全不懂刑訴欸

可憐的書呆子~

Finarfin 05/27 23:34狗策的話如大便糞水一樣 一閃即逝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35:43

ms883050 05/27 23:37你講的就是最大的問題

jump2j 05/27 23:38你引用的又不是聽證的規定

jump2j 05/27 23:38聽證規定在59-1以下,先搞清楚法條體系在

jump2j 05/27 23:38洗地好嗎

好啊,你講啊, 另外分一篇文來講啊,專門批評我也可以, 還是你只負責來講我說的不對, 但條文內容到底怎樣不對,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黑熊部隊的?

jump2j 05/27 23:39看報了解法案,就容易出現你這種半水桶的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49:23

jump2j 05/27 23:50哪裡不對?大家現在爭執的是聽證的程序,

jump2j 05/27 23:50也就是59-4請律師的規定,還有59-5拒絕證

jump2j 05/27 23:51言的規定,你引用45~53-3護航,整天都搞

jump2j 05/27 23:51錯了,還問我哪裡不對?

jump2j 05/27 23:52*整篇都搞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