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蔣市府都發局打臉黃珊珊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黃珊珊:北市府在京華城案中
: 以「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範法定容積
: 細部計畫審議容積上限,於法有據
: 簡七段向都發局索取資料,得到回應如下:
: https://i.imgur.com/llsP5M5.jpeg
: 浮木是不是又少了一根 QQ
黃珊珊是連凹兩次 連錯兩次
首先 京華城案的母法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黃珊珊為了要硬凹護航 去扯位階為自治條例的台北市土地使用自治條例第25條合法
你他媽母法就違反了還去找子法說合法合規
就好比一條行政命令違憲 你還在那邊蝦BB 說這條行政命令合法合規
可以實施 不爽我要去跟大法官辯論一樣腦殘
這是錯一 這錯一已經被今天的北市府都發局打臉了
然後是錯二 要講自治條例對吧??那我們就看自治條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五百六十
第四種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百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
倍面寬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其餘部分或
面臨最寬道路未達五公尺者,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
並依此類推;但無法包含於本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
五公尺者,其容積率以百分之三百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
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七十。
三、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七十。
四、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八十。
==============================================================================
看到沒有??
請問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
到底哪裡說可以替商三土地自創20%的容積獎勵??
這條明顯是在限制商業類土地的建蔽率與容積率的天花板
而且甚至放寬條件只限於建蔽率
結果黃珊珊可以解釋成"可以開放商業類第三種土地的容積獎勵20%"?????
黃珊珊是不是以為 隨便拿個法條 不管內容胡說一通就可以騙得到小草
(更別提法條用錯 而且法條內容也錯 雙錯)
而且小草還會白癡到相信 反智到直接把腦袋變成漿糊然後從腦洞流出來
變成政治殭屍 只以政治意識形態做為行動原則
而完全不管正常人應該有的思考與邏輯模式
呢??
我怎麼覺得 最看不起小草的
其實就是民眾党自己本身呢???????
--
騙小草也沒鳥用,跟法官講吧XDD
這Id 直接噓了 已經沒種去八卦板 只敢
留在政黑取暖
打臉小草女神33,是不是看我33不起
她還律師咧,怎麼可能不懂,昧著專業、昧
著良心在講瞎話。
小草已經完全不理事實跟法規 到處亂噓了
可悲
其實基礎容積跟獎勵是分開的
眛著專業亂講 便當會都有去 細思極恐
京華城不是已經確定違法了嗎
都發局怎還敢說自己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審議容積獎勵
這樣都發局應該要有人一起被關吧
至少都發局長要先押起來吧
臺灣草很好騙的
老實說小草沒那個智商知道黃珊珊講的那些
法條
京華城會議紀錄就說是用24條,到底是要
跳針幾次?自己下載回去看很難嗎?
你也引用錯了,33記者會用的是台北
市「都市計劃」自治條例25條,不是「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5條
小草浮木-1
問A答B結論C
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0
[討論] 京華城法源 板上都計所鄉民五月就說過了如題,這兩天謊姍姍突然出來吵法源問題 讓我想起早在京華城還沒鬧大的今年五月 板上都計所鄉民 shun01 大講過法源問題 剛本想用回文方式,但發現由於時間關係 該篇談都計法規的文章,已被 ptt 回收20
Re: [爆卦] 小商人發文啦實在看無 ………… 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14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2
Re: [新聞] 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藍議員質疑:市府稱合法卻不公開一直有人在說 甚麼 獎勵20% 於法無據 明明就寫得很明白 一堆人都故意不看 首先 都市計畫法裡面就說了 第24條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39條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4
[請益] 道路數量對容積率的影響最近因為時事,我改個標題來問。 根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與 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前最寬道路(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 之積數,未達三○○%者,以三○○%計‧」 所以如果以台北市一千坪的商四土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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